每个省份公务员招聘考试途中,除了每个省份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的相关规定,国家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方面的相关规定。规定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聘考试的意见》、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查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政审考查程序及内容
一、考查工作须贯彻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向学员及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了解情况、查阅档案、听取群众意见等办法进行。
二、考查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安部门详细负责开展。考查学员一定要两人以上,考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和有考查结论。
三、考查的主要内容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要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完全一样;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默认为考查不合格。
⑴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
⑵有扰乱社会治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⑶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因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⑷参与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
⑸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加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
⑹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暂时还没有查了解的;
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⑻在招收这个时间段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已经在服刑的;
⑼直系亲属或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们国内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知道的;
⑽纹身的;
其他有不合适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每个省份公务员招聘考试途中,除了每个省份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的相关规定,国家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方面的相关规定。规定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聘考试的意见》、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查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政审考查程序及内容 一、考查工作须贯彻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向学员及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了解情况、查阅档案、听取群众意见等办法进行。 二、考查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安部门详细负责开展。考查学员一定要两人以上,考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和有考查结论。 三、考查的主要内容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要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完全一样;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默认为考查不合格。 ⑴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 ⑵有扰乱社会治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⑶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因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⑷参与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 ⑸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加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 ⑹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暂时还没有查了解的; 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⑻在招收这个时间段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已经在服刑的; ⑼直系亲属或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们国内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知道的; ⑽纹身的; 其他有不合适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这种类型岗位对视力是有要求的。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要求: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假设通过近视手术矫正,双眼视力大于0.8,也是可以报名的。
针对一部分特殊岗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需第一参与体能测评并合格才可以进行网上在线正式报名。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条件要求视力一定要达到1.0或者以上,满足这个职位条件要求的进行体能测评后,才可以报考。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针对具职位特殊性,需独自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公安机关招收录取人民警察和有关工作人员,一定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严格党风廉政要求。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公安事业;遵循党(团)的章程,履行党(团)员义务,严格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参与组织生活;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要求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和学位的,高等学历教育不同阶段均须脱产获取对应全日制学历和学位;应届生须在 7月31日前获取对应学历和学位,职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报考人员高学历对应专业;
3.应届博士毕业研究生可以在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后出生),应届研究生可以在27周岁以下(1994年1月1日后出生),应届本科生可以在24周岁以下(1997年1月1日后出生);在职人员年龄可以在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后出生);身心健康,可以胜任繁重艰巨的公安工作;
4.在职人员一定要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重点科研院所,还有省级(含)以上政府和部门举行的高等院校中具有非常高专业水平的人员;
5.招收录取到人民警察岗位的,需要满足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招收录取到非人民警察岗位的,应满足事业单位招收录取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有关工作经历等,
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需要具备《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可以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开这点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报考:
1.与招收录取单位工作人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还有近姻亲关系的;
2.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或生活,没办法进行有效考察的;
3.个人档案“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没办法进行有效考察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除开这点第一批公告信息职位和第二批公告信息职位的招收录取工作一并进行。第一批报名通过资格审核查验的学员,不可以报考第二批职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保证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规则和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相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规则和程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详细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详细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开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对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故将他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带上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在情况特殊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需要留有盘问记录。针对批准继续盘问的,需要马上公告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针对不批准继续盘问的,需要马上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觉得对被盘问人需依法采用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需要在前款规定的这个时间段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作出上面说的决定的,需要马上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经出示对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必要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需要及时归还,并支付一定程度上费用;导致损失的,需要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患者,可以采用保护性管束措施。需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公告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用对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按照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用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马上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需要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碰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需要马上救助;对公民提出处理纠纷的要求,需要给予帮;对公民的报警案件,需要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需要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与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开展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年龄达到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查,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一样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一样职务的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奉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早一点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证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觉得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按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可以停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一定要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需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公民和组织帮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帮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帮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已经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相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有意或恶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式开展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可以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可以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证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还有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还有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需要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一定要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相关的相关规定,需要向公众发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途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可以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循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用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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