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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国有房产管理办法 宁波

时间:2023-05-28 15:08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监理工程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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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行政服务大厅

福州市行政服务大厅?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位于风景如画的福州温泉公园旁,利用原福州温泉会展中心改造而成, 12月25日正式启用,总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一期使用面积2万多平方米是现在福建整个省面积大的行政服务中心。现在共45个审批部门和单位591个审批和服务事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以此使市直部门百分之90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达到了集中办理。市招标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5个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单位及其事项整建制入驻。

为方便企业和市民办事,银行、快递、印章刻制、数字证书等配套服务单位也入驻中心,为企业和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国有房产管理办法?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

第十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

内容全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已经 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杨益民 3月25日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房产管理,保证国有房产全部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房产是指房屋产权属国家全部,由市政府授权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经营的房产。

国有房产涵盖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改腾退房,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剩下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房产,还有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等。国有房产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国有房产的经营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外单独制定。

第四条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是本市城区国有房产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国有房产的管理经营工作。市房管中心可委托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房产管理单位对国有房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 国有房产的全部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国有房产。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国有房产或利用国有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房管中心需要建立国有房产信息系统,做好国有房产清产核资等工作。

国有房产的经营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市房管中心作为国有房产的出租人,需要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两年,长不能超出三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租。

第八条 国有房产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市场租金。国有房产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和租金标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市场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实行标准租金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标准租金遇有政策性调整时,需要按新租金标准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针对实行标准租金的,由出租人发给《国有房产租赁凭证》,出租人需要定期对承租人使用房产情况进行核验登记,并记载于《国有房产租赁凭证》;未经审查核验登记的,为无效凭证,不可以作为征收补偿和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的依据。

第九条 承租人需要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不可以无故拒付或拖欠租金。

第十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国有房产不可以转租(涵盖承包、联营、转借、转让等)。

未经同意私自转租的,转租无效,转租收益归出租人全部,承租人应担负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租制度,一户只可以租赁一处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对租赁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原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或对承租人自住的一处住房外所租赁的房屋实行市场租金。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成年直系亲属同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可在原承租人死亡6个月内向出租人委托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更名继续承租:

(一)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内;

(二)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

(三)五城区内无住房;

(四)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政策;

(五)一次性缴清原承租人所欠房屋租金。

同一户籍内原承租人有多个直系亲属的,各直系亲属当中一定要协商完全一样,确定这当中满足国有房产承租条件的一人为新承租人。

6个月内不申请变更承租人或协商不完全一样没办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三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另有房产时,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所承租的住宅使用权,转让给在本市五城区内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国家规定住房政策的新承租人,新承租人需要与出租人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需要退出原租赁的房屋,将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如果确实需要继续承租,在同等条件下,满足国有房产管理规定的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条 在租赁这个时间段,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经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鉴定那天起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在出租人公告那天起10日内无条件搬离;未搬离的,由承租人担负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二)无正当理由房屋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未经同意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未经同意私自调换使用的;

(五)未经同意私自对房屋进行扩建、改建、拆建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七)有意或恶意损坏国有房产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房管中心及其委托的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单位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国有房产产业档案及承租人的信息档案,定期核查辖区国有房屋状况,做到资料真实完整,全面反映房屋的来源、座落、结构、面积、设备、用途、完好程度和变化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负有维修养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损坏国有房产,不可以利用国有房产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九条 承租国有房产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因历史因素改变用途的,报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署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为改善住房条件,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

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的,房屋互换双方应持书面互换协议、双方房屋合法使用凭证及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不可以对所承租的国有房产进行改建、扩建。

在本办法开展前承租人因生产或生活需对承租的国有房产进行改建、扩建的,需要到市房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因改建、扩建新增的房产全部权属出租人全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和添装设备时,不可以影响房屋的结构和安全,因承租人的使用因素,导致房屋及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担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承租人需要服从辖区政府的统一具体安排,暂时搬离所租住的国有房产或自行处理居所。

第四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担负维修养护国有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双方需要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修缮责任。对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维修项目,承租人要及时报修,出租人需要及时维修。

遇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配合辖区政府早一点做好防范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修。

第二十五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属于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导致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在房屋修缮或对危房进行翻修加固时,承租人和相邻人应积极配合,主动搬迁,不可以无理阻挠或借故提出不合理要求,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二十七条 国有房产修缮所需的资金从租金收入中列支,需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房屋修缮资金的投入一定要满足房屋安全住用和基本使用条件的需,优先具体安排危房抢险加固、治漏资金。

第五章 接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剩下的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经市政府批准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产,还有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应统一移交市房管中心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移交房产的单位及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做好全部移交国有房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房产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全面移交全部房产及有关档案资料(涵盖产权证、土地证、房产历史资料、租赁协议、合同、抵押、债务等),并与市房管中心签署《国有房产移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 房产移交后,市房管中心需要持房产移交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证明、《移交确认书》和测绘资料申办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移交房产的单位及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移交房产前需要妥善处理好房屋纠纷等有关问题。市房管中心接收房产后,需要对原已出租的房产重新进行核查。对满足条件的承租人,重新签署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标准;不满足条件的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六章 征收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定下来以后,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征收范围内国有房产座落、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市房管中心,由市房管中心核实确认。市房管中心负责公告属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国有房产的使用权转让、承租人变更及分户等手续。

对征收范围内承租人是不是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政策,市、区各级房屋管理和房屋登记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房管中心,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关书面审查核验意见,由市房管中心函告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十三条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涉及征收国有房产的,房屋征收部门需要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与市房管中心就征收范围内的国有房产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需要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未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政策的,市房管中心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承租人可购买被征收房屋的公房产权,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时,除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以各区房屋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档案记载为准)及前款规定的承租人外,其他国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应自行搬离,房屋征收部门不可以与房屋承租人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承租人满足继续承租条件的,可向市房管中心申请继续承租。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承租人申请办理安置房产权时,需要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还有国有房产租赁凭证、缴纳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结算单、购公房产权花名册等有关材料,经市房管中心审查核验确认后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国有房产原权注销及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有未经同意私自转租国有房产、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未经同意私自对房屋进行改扩建等违约行为的,出租人依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早一点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搬离。承租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支付违约金或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搬离的,由出租人依法起诉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仿造、涂改《国有房产租赁凭证》的,由所在地区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强占国有房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国有房产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6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

( 3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月25日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房产管理,保证国有房产全部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房产是指房屋产权属国家全部,由市政府授权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经营的房产。

国有房产涵盖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改腾退房,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剩下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房产,还有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等。国有房产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国有房产的经营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外单独制定。

第四条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是本市城区国有房产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国有房产的管理经营工作。市房管中心可委托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房产管理单位对国有房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 国有房产的全部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国有房产。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国有房产或利用国有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房管中心需要建立国有房产信息系统,做好国有房产清产核资等工作。

国有房产的经营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市房管中心作为国有房产的出租人,需要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两年,长不能超出三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租。

第八条 国有房产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市场租金。国有房产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和租金标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市场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实行标准租金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标准租金遇有政策性调整时,需要按新租金标准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针对实行标准租金的,由出租人发给《国有房产租赁凭证》,出租人需要定期对承租人使用房产情况进行核验登记,并记载于《国有房产租赁凭证》;未经审查核验登记的,为无效凭证,不可以作为征收补偿和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的依据。

第九条 承租人需要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不可以无故拒付或拖欠租金。

第十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国有房产不可以转租(涵盖承包、联营、转借、转让等)。

未经同意私自转租的,转租无效,转租收益归出租人全部,承租人应担负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租制度,一户只可以租赁一处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对租赁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原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或对承租人自住的一处住房外所租赁的房屋实行市场租金。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成年直系亲属同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可在原承租人死亡6个月内向出租人委托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更名继续承租:

(一)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内;

(二)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

(三)五城区内无住房;

(四)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政策;

(五)一次性缴清原承租人所欠房屋租金。

同一户籍内原承租人有多个直系亲属的,各直系亲属当中一定要协商完全一样,确定这当中满足国有房产承租条件的一人为新承租人。

6个月内不申请变更承租人或协商不完全一样没办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三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另有房产时,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所承租的住宅使用权,转让给在本市五城区内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国家规定住房政策的新承租人,新承租人需要与出租人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需要退出原租赁的房屋,将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如果确实需要继续承租,在同等条件下,满足国有房产管理规定的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条 在租赁这个时间段,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经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鉴定那天起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在出租人公告那天起10日内无条件搬离;未搬离的,由承租人担负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二)无正当理由房屋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未经同意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未经同意私自调换使用的;

(五)未经同意私自对房屋进行扩建、改建、拆建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七)有意或恶意损坏国有房产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房管中心及其委托的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单位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国有房产产业档案及承租人的信息档案,定期核查辖区国有房屋状况,做到资料真实完整,全面反映房屋的来源、座落、结构、面积、设备、用途、完好程度和变化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负有维修养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损坏国有房产,不可以利用国有房产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九条 承租国有房产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因历史因素改变用途的,报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署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为改善住房条件,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

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的,房屋互换双方应持书面互换协议、双方房屋合法使用凭证及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不可以对所承租的国有房产进行改建、扩建。

在本办法开展前承租人因生产或生活需对承租的国有房产进行改建、扩建的,需要到市房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因改建、扩建新增的房产全部权属出租人全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和添装设备时,不可以影响房屋的结构和安全,因承租人的使用因素,导致房屋及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担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承租人需要服从辖区政府的统一具体安排,暂时搬离所租住的国有房产或自行处理居所。

第四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担负维修养护国有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双方需要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修缮责任。对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维修项目,承租人要及时报修,出租人需要及时维修。

遇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配合辖区政府早一点做好防范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修。

第二十五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属于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导致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在房屋修缮或对危房进行翻修加固时,承租人和相邻人应积极配合,主动搬迁,不可以无理阻挠或借故提出不合理要求,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二十七条 国有房产修缮所需的资金从租金收入中列支,需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房屋修缮资金的投入一定要满足房屋安全住用和基本使用条件的需,优先具体安排危房抢险加固、治漏资金。

第五章 接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剩下的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经市政府批准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产,还有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应统一移交市房管中心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移交房产的单位及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做好全部移交国有房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房产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全面移交全部房产及有关档案资料(涵盖产权证、土地证、房产历史资料、租赁协议、合同、抵押、债务等),并与市房管中心签署《国有房产移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 房产移交后,市房管中心需要持房产移交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证明、《移交确认书》和测绘资料申办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移交房产的单位及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移交房产前需要妥善处理好房屋纠纷等有关问题。市房管中心接收房产后,需要对原已出租的房产重新进行核查。对满足条件的承租人,重新签署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标准;不满足条件的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六章 征收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定下来以后,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征收范围内国有房产座落、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市房管中心,由市房管中心核实确认。市房管中心负责公告属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国有房产的使用权转让、承租人变更及分户等手续。

对征收范围内承租人是不是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政策,市、区各级房屋管理和房屋登记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房管中心,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关书面审查核验意见,由市房管中心函告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十三条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涉及征收国有房产的,房屋征收部门需要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与市房管中心就征收范围内的国有房产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需要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未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政策的,市房管中心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承租人可购买被征收房屋的公房产权,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时,除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以各区房屋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档案记载为准)及前款规定的承租人外,其他国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应自行搬离,房屋征收部门不可以与房屋承租人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承租人满足继续承租条件的,可向市房管中心申请继续承租。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承租人申请办理安置房产权时,需要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还有国有房产租赁凭证、缴纳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结算单、购公房产权花名册等有关材料,经市房管中心审查核验确认后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国有房产原权注销及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有未经同意私自转租国有房产、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未经同意私自对房屋进行改扩建等违约行为的,出租人依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早一点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搬离。承租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支付违约金或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搬离的,由出租人依法起诉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仿造、涂改《国有房产租赁凭证》的,由所在地区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强占国有房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国有房产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6月1日起施行。

福州目前还可以管得到福州新区吗?

可以管得到。因为福州新区是福州市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一个区域,福州市政府有责任和权力对该区域进行管理和建设。同时,在新区成立之初就规划了对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管新区的各项事务,保证新区的有序发展。除开这个因素不说,福州市政府还能用到各自不同的手段,如财政投入、法律法规等,来对新区进行管理和控制。福州新区是福建重点发展的新兴区域,未来还会有更多的资源和政策支持进入该区域,针对福州市来说,新区的发展也是提高城市形象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因为这个原因,福州市政府应该加强对福州新区的管理和建设,让其成为一个更优秀的现代化城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什么级别?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行长肯定是正部級。其他地方银行还有股份制银行的行长级别那就不好说了,省级地方银行的行长肯定是正厅级,地市級地方行长肯定是县处级。从而类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属于“正厅级”,隶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副部级),邮政银行行长不属于公务员,没有明确的行政级别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没有级别,假设非要挂靠级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的级别为正厅级。

正厅级级别是可以判断出来的。因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隶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担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财政部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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