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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级建造师分数线,内蒙古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时间:2023-06-01 14:06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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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一级建造师分数线

内蒙古一级建造师成绩分数线?

内蒙古 一级建造师考试合格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经济》 60分

《建设工程法规及考点归纳》78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78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96分

内蒙古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10月21日在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郭德钧,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内蒙古建筑学院前身?

内蒙古建筑学院现全称是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56年的国家城市建设部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

1958年,学校升格举行本科层次教育,更名为内蒙古建筑学院。

1961年,因为经济等因素自治区政府决定进行院校调整,将内蒙古建筑学院又恢复为中专建制,更名为内蒙古建筑学校。

1979年,文革结束恢复高中毕业考试后,经原国家教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学、采暖通风和建筑企业管理等专业举行本科层次教育,连续培养了6届本科毕业生。1994年,学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六所建筑类重点中专学校之一。

1999年7月,经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升格为普通高校,更名为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学院,隶属关系由自治区建设厅调整到自治区教育厅。

3月,学校更名为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同年自治区政府决定将内蒙古建筑工程技工学校并入学院。

内蒙古一建考试结束之后审查核验有什么方面吗?

内蒙古一建考试后面审查核验两个方面,第一审查核验学员的学历是不是满足考试报名条件,第二审查核验学员的工作经历是不是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内蒙古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 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的公告》,内蒙古 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为 7月6日10:00—7月18日23:00。

  内蒙古 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9月11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考点归纳

   9月12日

  上午 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 14:00—18: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内蒙古二级建造师 考试地址位置时间具体安排?

内蒙古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5月22日、23日。

内蒙古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详细具体安排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5月22日9:00—12: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4:00-16:00建设工程法规及考点归纳5月23日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考试准备:

1、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居民身份证、手机一定要记得带。差不多每个省份都要得出示健康码,不带手机,就有可能进不去考场噢!注意:手机在出示完健康码后面,关机或调成飞行模式,一定不可以够带进考场,到时候应该会有统一放置的地址位置。

2、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只允许带上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与考试。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尽可能不要带进考场。

小建议:好准备一个针对的考试用具袋,考试前晚就吧全部的考试用具和必带的东西都放在里面,次日就不会手忙脚乱啦~

题目作答卡填涂技巧:

1、使用前把铅笔的头在纸上磨成马蹄形(粗细跟小格差很少),填涂时相较于小格就比较适合。

2、可以选择买专用的机读卡填涂自动铅笔,因为这样的自动铅笔的笔尖已经做成了马蹄形。

3、可以选择买填涂用的尺子,尺子上有一样大小的小孔。直接在里面填涂。

4、在填涂题目作答卡时,不可以故将他折叠,不然都作废。

5、填涂题目作答卡时,消除静电的办法,可以用手接触一下墙壁或接地的物体。

内蒙古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逐步递次推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自治区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为保证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涵盖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维修、统一处置利用。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详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核报、投资具体安排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具体安排、详细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相关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其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盟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全部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权属需要登记在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名下,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盟市以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同时分别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统筹逐步递次推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保证统一登记工作所需经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需要协作完成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使用单位需要配合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产权单位需要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但面积等情形出现变化的,产权单位需要将相关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暂时还没有办理初始登记的,使用单位需要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供不动产第一次登记需要予以提交的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后,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对权属不清的办公用房,需要依法确定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新获取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建设用地,使用单位需要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供对应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后,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七条党政机关未经批准将购置或者建设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名下的,其权属需要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八条由财政资金购置、建设或者置换的办公用房以外的国有资产性质房屋转为办公用房使用,需办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需要帮助办理转移登记。

第九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需要向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开通端口。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定期统计汇总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按季度和年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根据一房一档的原则,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库。使用单位需要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并及时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证规划。

第十二条没办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法处理办公用房,确需面向市场租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具体安排预算。使用单位需要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协议并报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备案,搬入承租房屋后,需要及时更改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数据。

没办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法处理办公用房的单位有点多的,也可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具体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具体安排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情况,每3年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没办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建设方法处理:

(一)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适修性Dr级的;

(二)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觉得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的;

(三)因城乡规划还有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需搬迁重建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需建设的;

(五)其他确需建设的情况。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涵盖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办公用房建设需要遵守优化配置、相对集中、节约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核查验意见,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盟市、旗县(市、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

旗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苏木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核发办公用房使用权证。

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根据申请受理、权属审查核验、核准登记、颁发证件等程序进行。使用单位需要认真申报登记资料,办公用房产生权属变更、使用单位名称变更、坐落位置或者门牌号变更、房屋灭失等情形的,需要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进行对应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和平日维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合理配备应急装备,保证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整。

使用单位需要按照办公用房变化情况及时办理资产账务调整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在不一样单位同时任职,确需具体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自治区党政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省级领导干部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自治区直属单位厅局级干部由分管本单位的省级领导同志审批。

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不一样单位同时任职,确需具体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不可以自己独立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不可以超标准配备休息室和卫生间。

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结合本地区实质上,一步一步逐步递次推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化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提高标准化服务水平。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需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目标,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可以变相改建、扩建,不可以破坏房屋结构安全,不允许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涵盖平日维修和大中修。平日维修是指修复或者排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轻微破损或者小故障,以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大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修复。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局部修复。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平日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的,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具体安排,不另外单独审批维修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的,所需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年预算。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项目开展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需要每一年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需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的,需要于每一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大中修项目,申请内容涵盖维修项目标状况、维修必要性、范围、数量、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质上需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查,必要时对申报项目标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根据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统筹具体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并制定下一年维修计划,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核验具体安排预算。办公用房维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这当中处级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需要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盟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标审批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参照自治区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程序执行。

盟市以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办公用房维更改造项目标审批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盟市以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能具体安排预算。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开展途中,原则上不可以调整维修内容和工程量;确需调整的,一定要先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以组织开展。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调整的维修内容和工程量,不可以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开展,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使用单位开展。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开展,项目开展结束后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并建立变动调整机制。盟市、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原因需应急性维修的,使用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抢修,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适修性Dr级的,不可以作为维修项目申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由原施工单位担负保修责任的,不可以作为维修项目申报。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标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需要严格根据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具体安排的维更改造项目,可以捆绑招标的需要打包招标,不可以将工程肢解招标。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开展单位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抽查。项目完成工程验收、结算、竣工决算、审计等手续后,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统筹处置,提升办公用房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当中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展,调剂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与驻在地党政机关当中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驻在地人民政府审查核验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开展。

盟市以下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当中,还有盟市以下党政机关所属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当中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针对闲置办公用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保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整体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商相关部门面向市场出租,租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年。

第三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或者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拆除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拆除,并办理对应权属注销手续,有关单位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经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或者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拆除的,由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前款程序提出申请。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畅通举报渠道,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邮箱,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第三十六条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还有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办公用房专项巡检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查、政府绩效考查还有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考查相结合,巡检结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于每一年年底前报本级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定期在政府门户官方网站等公共平台公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不可以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随意占用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转换技术业务用房用途的,需要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设置技术业务用房,需要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者上级相关部门的详细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质上严格核定。

第三十九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财政给予经费保证和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 12月31日起施行。自治区其他相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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