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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工作条例,山东安全的城市排名?

时间:2023-06-05 19:33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贵州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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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工作条例

山东安全工作规定?

山东安全生产规定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本规定 1月18日山东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5 月 1 日起施行。 3月30日山东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安全生产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涵盖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利,并需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综合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详细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担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单位需要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获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证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有操作规程,正确戴上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可以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着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还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小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低很多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够三百人的,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小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够一千人的,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小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够三百人的,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过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需要具备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过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查合格。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和刚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还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查合格后才可以任职。考查不可以收取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针对的安全作业培训,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需要纪录写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查人员和从业人员自己签名。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可以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标,其安全设施一定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查验;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一定要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重要危险源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整个过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针对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重要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需要马上采用措施,予以消除;很难马上消除的,需要采用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要危险源的设施,一定要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拆除或者搬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在重要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在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需要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满足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可以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需要满足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入口通道畅通。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还有组织学生参与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一定要保证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入口通道、安全标志等,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相关单位需要进行常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保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需要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旅游设施、项目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旅游者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还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相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及时研究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查奖惩体系;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还有没办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详细负责。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要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要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需要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核查验、验收,不可以收取费用;不可以要求接受审核查验、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按照觉得不满足保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各种行业协会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通过公告信息、新闻公布会、简报、互联网等方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需要戴上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销售许可证的,相关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需要马上开始有关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一定要马上报告事故出现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不可以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需要按规定层级上报。

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根据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因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取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单位还需要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目金额,需要根据不小于本省上一年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取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可以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查合格的;

(三)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针对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取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没有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核查验、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二)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没有按规定对重要危险源采用监控措施的;

(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没有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没有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未经同意私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这个时间段,未经同意私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致使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现重伤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现大多数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现重要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出现非常重要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需要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核查验、批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开展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 6月1日起施行。

山东安全的城市排名?

济宁,临沂,日照,青岛,烟台,威海,蓬莱,长岛,潍坊,济南,泰安,淄博,东营,滨州,德州,聊城,菏泽,枣庄,莱芜,邹城,兖州,曲阜,肥城,新泰,邹平,青州,寿光,诸城,高密,昌邑,胶州,即墨,平度,莱州,招远,龙口,文登,乳山,荣成,郓城,巨野,嘉祥,梁山,鄄城,东明,曹县,单县,成武,定陶,微山,滕州,鱼台

山东安全的城市是烟台市,烟台市是全国唯一荣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城市”七连冠的地级市。

其余排名肯定是第二威海市,第三潍坊市,第四济南市,第五青岛市,其余顺序是泰安市,淄博市,日照市,聊城市,聊城市,滨州市,德州市,菏泽市,枣庄市,济宁市,东营市。

山东是革命老区!非常是沂蒙老区!枣庄的铁道游击队!在漫长的战争年代,涌现出的英雄,数不胜数,非常是沂蒙红嫂,救伤员,做干粮,支援前线!打鬼子,除汉奸!山东老乡走在前面!往远里说,梁山一百零八好汉,杀富济贫,威名远扬!目前现如今,武汉抗疫,山东人吃着煎饼,满载成车的物资支援疫区!故此,说,全山东的城市都是安全的!山东的人民,欢迎全中国,全世界的人民到山东来!观光旅游!

安委会成员由什么人组成?

安委会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和相关部、委、局、直属机构的领导成员组成。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兼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部长、副部长或主要领导成员兼任。 安委会的办事机构是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委办设在劳动部。安委办主任由安委会副主任兼任。

  

安委会的全称即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组成人员由各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职部门人员、有关部门人员还有工会等群团组织人员组成。在各级政府,各级单位(涵盖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均设立了这一机构。职能为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还有事故处理。

公司的安委会人员大多数情况下由公司主要领导,各个主管部门负责人还有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安委会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2023安全城市排名出炉?

2023安全的城市排名出炉是1、上海-治安指数:10

2、北京-治安指数:10

3、苏州(江苏) -治安指数9.5

4、杭州(浙江)-治安指数:9.5

5、青岛(山东) -治安指数:9.06、新余(江西) -治安指数:9.0 7、梅州(广东)-治安指数:8.5 8、桂林(广西省) -治安指数:8.5 9、舟山(浙江)-治安指数:8.0 10、威海(山东) -治安指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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