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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火灾危险等级如何划分,办公大楼火灾危险性类别怎么填的

时间:2023-06-17 21:55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安徽消防设施操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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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火灾危险等级如何划分

建筑消防火灾危险等级如何划分?

1、轻危险级: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2、中危险级: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1)、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0㎡的地下商场等。

(2)、 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3)、 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4)、 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或者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或者以上的地下商场等。

(5)、 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3、严重危险级: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等。

(1)、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4、仓库危险级: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等。

(1)、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自不同的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种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办公大楼火灾危险性类别怎么填?

火灾危险类别肯定是给排水计算消防水量时涉及的问题,按照建筑性质、功能还有规模不一样来划分,详细比较复杂。

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分为生产、储存物品、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四种。这当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丁、戊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丁、戊级。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级。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级。

属于一级,一类高层综合楼不允许使用明火、禁烟;保证消防双电源可靠,疏散楼梯间不堵塞,楼层防火门处于正常状态,管道井有防火门的有效保护,自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每一年不小于2次全面检查维护和逃生演习。

消防应急演练内容及演练过程?

消防疏散演练内容及过程:

在演练以前先制定具体的演练方案,内容主要涵盖演练目标、演练时间、演练主题、逃生要求和技巧、逃生线路、各个主要入口通道口负责疏通人员、总结演练过程。演练以前要对各个入口通道口个楼梯间负责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防止演练途中产生踩踏、摔伤等事件!

消防应急演练内容

1、根据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演练计划;

2、迅速搜索查看应急演练信息;

3、各种方法(演练报告、图像音视频)记录演练过程信息;

4、及时反馈演练信息;

5、查询、回放演练过程,评估演练过程、效率、效果,总结经验,持续性改进;

6、汇总应急演练情况与记录信息的统计数据;

7、支持数字视频监控接入,远程监控演练实况;

扩展资料

消防应急预案-接警程序

1、报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对全院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动静态全方位24小时监控。

2、监控中心收到监控区的火警信号及火警电话号码后,应马上用对讲机公告保卫部值班人员、巡逻员赶赴现场,并电话号码公告值班领导。

3、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后,如未出现火灾,应查明警示信号的报警因素,并做具体记录。

4、如有火灾出现,应按照火情,马上联系“119”报告消防队,并将信息反馈监控报警中心,同时进行灭火及疏散工作。

5、监控中心按照火灾情况,调集相关人员开始灭火和应急预案。

6、.当碰见突发火灾后,需要马上报警并快速离开火灾危险地区。

应急疏散

1、为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顺利进行,保卫部门应加强平日性检查,保证消防入口通道畅通。

2、公共聚集场所(学生公寓、活动中心、餐厅、图书馆)应保持消防入口通道畅通,出通道入口有明显标志,消防入口通道及安全门不可以锁闭,疏散路线有明显的引导图例。

3、火灾出现时,疏散引导人员应快速赶赴火场,利用应急广播指挥人群有组织地疏散。

4、疏散路线尽可能简捷,安全出口的利用要平均。

5、疏散引导组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消防法第九条?

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一定要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投入使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一定要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针对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开展。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拥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拥有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常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奉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予以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需要将涵盖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负责组织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够或者不适应实质上需的,需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需要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一定要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需要设置在合理的位置,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满足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需要采用措施,限期加以处理。

第十条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核验;未经审查核验或者经审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可以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核验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变更的,需要报经原审查核验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以变更。

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一定要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一定要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需要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一定要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需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可以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需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可以举行。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个主管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满足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需要依照前款相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可以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需要限期加以处理。针对暂时确有困难的,需要采用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将出现火灾概率很大还有但凡是出现火灾可能导致人身重要伤亡或者财产重要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需要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一定要执行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需要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还注明防火防爆须知。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需要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一定要执行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不允许带上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允许非法带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一定要执行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不允许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情况特殊需使用明火作业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需要遵循消防安全规定,并采用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循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一定要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允许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不允许使用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一定要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一定要满足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以损坏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可以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可以占用防火间距,不可以堵塞消防入口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还有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一定要事先公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这个时间段、重要节假日这个时间段还有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用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需要予以详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循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查核验、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可以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需要及时公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采用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建立各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担负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担负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需要参与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下方罗列出来的单位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担负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很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还有乡、村可以按照需,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详细指导,并有权指挥改变专职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需要马上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需要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可以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出现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出现火灾的单位一定要马上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需要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一定要马上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应该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按照扑救火灾的需,决定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使用各自不同的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相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改变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帮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队参与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消防艇去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还有行人一定要让行,不可以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需要保证消防车、消防艇快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消防车、消防艇还有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可以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可以向出现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与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对因参与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按照需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因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针对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觉得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需要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认真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核验或者经审查核验不合格,未经同意私自施工的;

(二)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未经同意私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未经同意私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同意私自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需要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可以改正的,需要责令停止举行,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同意私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全部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可以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满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有意或恶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规则和程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导致火灾,暂时还没有导致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暂时还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入口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未经同意私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要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公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需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恢复原状的,需要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负。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出现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导致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因素、推卸责任,有意或恶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很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满足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查核验、验收的;

(二)对需要依法审查核验、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有意或恶意拖延,不能审查核验、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公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一定要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需要设置在合理的位置,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满足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需要采用措施,限期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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