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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一级建造师管理条例新

时间:2023-06-26 17:40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江西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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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开展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详细执业根据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另外单独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定要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负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有关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公告》(建市[2023]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查认定,或参与全国统考获取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可以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满足国家相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需要根据国家劳动用工相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真真切切保证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可以同时担任两个或者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出现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越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这个时间段原则上不可以更改替换。如出现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改替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改替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情况特殊一定要更改替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这个时间段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需要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网络在线变更。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可以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需要按《有关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公告》(建市[2023]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有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担负对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途中,需要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需要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一定要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第十六条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丢失不可以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第十七条 更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需要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自己进行更改;注册建造师自己不可以进行更改的,需要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更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有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这当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他专业执业的,需要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需要在与新聘用企业签署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致使工程项目产生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担负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纪录写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需要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相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有关业务文档;

  (三)就相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可以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可以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需要帮助与配合,不可以拒绝或者阻挠。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自己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可以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相关规定;

  (五)在执业途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九)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不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可以隐瞒。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对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有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出现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相关部门需要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需要撤销注册的,需要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相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相关部门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出现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相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向社会公告信息。不良行为处罚、信息在线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消权限等另外单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互联网信息平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向社会实时公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涵盖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需要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根据《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需要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部门需要根据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根据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经相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相关部门纪录写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没来得及时签字盖章的;

  (五)没有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致使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该办法是指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公布的,用于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当中,主要内容涵盖:

1. 注册建造师的范围、注册条件、注册方法和注销办法;

2. 注册建造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要求,涵盖行为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法合规经营、保密责任等;

3. 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和执业方法,涵盖项目负责人、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4. 注册建造师备案管理和资格维护要求,涵盖执业证书的更新、备案申请、定期审核查验、违规处理等;

5. 其他有关规定,如注册建造师考试制度、专业技能培训和学习要求、社会评价和信用管理等。

以上是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保证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的规范和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建设部门制定的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法规文件。下面这些内容就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注册建造师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

2.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和职责。

3.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登记和管理。

4.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和处罚措施。

5. 注册建造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要求。

6. 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和考查要求。

7. 其他有关规定。

该办法旨在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其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查认定或考试合格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根据本规定注册,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有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获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可以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可以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开展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建造师管理办法具体是什么时候落地?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是于发2023年12月11日公布,2023年3月1日落地开展。

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该项规定。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没有达到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暂时还没有执行结束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结束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那天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这个时间段,所负责项目出现过重要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满足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越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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