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们国内启动实行公开招标放式,选定了上海教育出版社等八家单位,分别各自编写人教版课本考试教材,并各自印刷发行,
中国实行人教版课本由几家公司分别编写的详细情况比较复杂,需区分不一样时间段和学科类型。在1990年代初期,中国的基础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译文出版社等多家出版机构曾经共同参加编写中小学教科书的工作。后来,为了更好地统一考试教材内容和提升其质量,1996年启动,国家对中小学考试教材颁布了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各教科由一个主管单位负责编写,同时要求依据标准编写,根据计划统一印制,后形成全国通用考试教材。
至于“竞选决定谁胜”这个问题,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并非通过竞选方法来确定考试教材编写单位的。在新的考试教材编写体制下,各教科的编写工作由指定的主管单位或者专业委员会负责,他们以全国范围内的师生需求、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为基础,结合教学实质上和教育观念,进行资料搜集、撰写、审定和更改等多个环节的工作,后形成考试教材正本。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考试教材编写单位的选择和工作质量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特别要注意关注和监督。中国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和审定,并对不合格的考试教材进行淘汰或者更改。同时,学生、教师和家长等群体也可通过投诉、举报等方法来反映和监督考试教材的质量和内容。
中国是1991年启动实行人教版课本由几家公司分别编写的。现在,主要的教育出版社有人民教育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教育出版社等。这些出版社会在教育部的统一管理下,通过公开竞标等形式竞选编写考试教材的权利。后,由评审委员会按照编写者的学术水平、经验和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决定谁能落在自己身上编写考试教材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从2023年启动,教育部启动推行“全国统编考试教材”,即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考试教材,旨在提升考试教材的质量和规范化程度,不要地方差异过大的情况出现。但是这一过程仍需时间渐渐逐步递次推动。
1 中国自2023年启动实行人教版课本由多家公司分别编写。2 因素是为了推动教育改革,提高考试教材质量和多样性,还有促进市场竞争。据报道,分别编写人教版初中语文、初中数学和高中语文的三家中标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浙江人民教育出版社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标途中考虑的原因涵盖考试教材品质、考试教材价格、出版社实力等等。3 通过竞标决定后中标的出版社,保证了市场竞争,促进优胜劣汰,让更优质的考试教材被广泛使用,以此更好地推动教育和整个社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
中国于1985年启动实行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的人教版课本,这是中国的国家课本。人教版课本由国家教育部和人民教育出版社共同主编,其他出版社不参加编写。
在中国,教育出版社是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管理的行业性出版机构,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为这个原因,人教版课本作为国家课本,有着非常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一部分出版社会出版与人教版课本类似的辅助考试教材,但这些辅助考试教材并非国家课本,其权威性和可信度很低。
中国于2023年启动实行人教版课本由多家公司分别编写的政策,这一政策是在全国教育改革发展会议上提出的。此前,人教版课本是由中央编译局下属的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的。而后的由多家公司分别编写并竞选的政策旨在推动教育出版产业的市场化发展,促进考试教材的改善和多样化。
按照官方发布的信息,初有20多家出版社参加了人教版义务教育考试教材的编写工作,全部都需要要运用竞标程序才可以成为编写商之一,这当中涵盖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浙江教育出版社等知名出版社。后,经过多轮筛选和评估,来自多家出版社的专业编写团队Team和编辑人员取得了资格,共同参加了人教版课本的编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人教版课本的编写由多家公司分别负责,但其核心详细指导思想和标准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和把控的。这也保证了人教版课本编写的整体性、质量和高度务实的特点。
中国在2023年启动实行人教版课本由两家公司分别编写,还是通过公开竞选的方法决定谁胜出。这当中一家公司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另一家则是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本次改变是为了逐步递次推动中国教育体系的现代化,达到教育均衡和素质教育的目标。两家公司在编写课本时会遵守国家制定的《中小学考试教材管理规定》和《义务教育课程方案》。除开这点还会加强对学生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文化认同的引导,以此使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教育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策、法律、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仅仅改变课本编写方法依然不会能处理全部问题,还要有从各个方面加以协调和完善。
1 中国自2023年启动实行人教版课本,现在已经在使用中。2 人教版课本由国务院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向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审查核验编写,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审后确定作者及出版社。3 现在,人教版课本的编写主要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教育出版社、河北教育出版社、福建教育出版社和湖南教育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共同参加编写,中央文献出版社则担任审定和统稿的工作。而不一样课程的编写则由不一样的出版社负责。至于谁胜出是通过综合评审来决定的,评审的标准涵盖教育大纲的要求、编者的学术水平、考试教材内容的科学性、教育教学的现代化、考试教材的可读性及社会评价等。
中国实行人教版课本由几家公司分别编写时间是2023年。在这里以前,全国的教科书都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为了提升考试教材质量,减轻出版社的工作压力,国家决定将考试教材编写承包给多家出版社,进行竞选决定谁胜。经过严格的选拔和评估,后选出了人教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教育出版社、湖南教育出版社等五家出版社,分别编写不一样学科的考试教材。
这一改革推动了考试教材编写工作的多元化和市场化,也为教育教学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概率。
中国是在1999年实行人教版课本由多家公司分别编写,竞选决定谁胜的政策。当时,教育部发起了一次公开招标,邀请国内外出版社参加竞标,评选出合格的出版社作为课本编写单位。
后,教育部通过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等13个单位为正式的人教版课本编写单位,此后这些单位组成联盟共同完成了人教版各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教材编写工作。自此,中国开展了人教版多家公司分别编写的考试教材出版模式,保证了考试教材内容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促进了考试教材的优化和升级。
自治区民委印发《第38个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方案》,开始全区第38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本次活动月以“加强中华儿女大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重点开展3项活动。
一是做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推行使用国家统编考试教材工作宣传,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真真切切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三是紧密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集中精力办成一批促进夯实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乡村振兴的好事实事,持续性提高各族群众取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导各族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全区各盟市及时部署、快速行动,结合地区实质上,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包头市印发《有关进一步加强全市第38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宣传报道工作的公告》,深入挖掘、整理各民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和典型过往经历,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宣传,真真切切打造民族团结良好社会氛围。
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举行民族团结进步知识竞赛线上有奖竞答活动,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热潮。
赤峰市在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举行“赤峰市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讨班”,组织开展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巡回宣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完整、准确、全面把控掌握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
乌兰察布市召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考试教材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及退休党员座谈会,发挥代表和党员正面宣传教育示范引领作用,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考试教材工作中传递正能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内蒙古促进民族团结规定》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保护民族文化,增进各民族交往,维护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当中根据平等、相互尊重、互助、和谐的关系,共同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发展的一种紧密团结的关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都拥有维护民族团结、互助团结、互谅互让、和衷共济、和平共处的义务。
第四条 内蒙古各级地方各个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需要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发挥自己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
第二章 维护民族平等
第五条 内蒙古各民族在各个领域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和社会地位。
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夯实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内蒙古是我们国内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全部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培养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需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当中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提高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需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原因和区域原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高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建设各项事业。
第八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需要深入践行守望相助观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第九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需要贯彻新发展观念,坚持改革开放,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优质发展,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推动达到共同富裕,构筑我们国内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各民族迈进更高水平的文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表达内蒙古发展新篇章。
第十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需要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证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保证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一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需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个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加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开展、全面逐步递次推动。
第二章 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
第十二条 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逐步递次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夯实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十三条 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持续性提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文化保护传承水平,培养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四条 紧跟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引导各族群众深入透彻认识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常态化,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贯穿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整个过程。
第十六条 弘扬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伟大奋斗精神。弘扬诚信文化,逐步递次推动诚信建设。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敬业贡献、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逐步递次推动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
第十七条 弘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标绝不罢休的蒙古马精神,凝聚和激励各族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 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坚持深入基层、艰苦奋斗、守望相助、甘于贡献的优良传统,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创造更多具有鲜明时代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挥文化引领社会风气、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考试教材,保证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并熟悉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持续性提升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第二十条 加强反映祖国统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革命历史的遗址和文物的保护。充分利用重要历史事件和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国家公祭仪式、烈士纪念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遗迹等,培育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第二十一条 开展文艺作品质量提高工程,加强民族团结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究,挖掘整理内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推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反映内蒙古特色、融合现代文明、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需要创新载体和方法,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一样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展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农牧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自然遗产保护。
第二十三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各民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等的保护和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二十四条 挖掘整理内蒙古优秀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传统剧目等,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弘扬蕴含这当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做好各民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办好那达慕等传统体育盛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四年举行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实质上定期举行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和赛事。
第二十六条 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内蒙古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独特的民族风情,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
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紧跟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优质发展新路子,提高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逐步递次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达到更优质、更有效率、更公平、更持续时间、更为安全的蓬勃发展和进步。
第二十八条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入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优质发展战略,加强与京津冀交流合作,发挥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统筹逐步递次推动自治区东、中、西部形成优势互补的差异化协调发展新的局面。
第二十九条 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乡村振兴,积极推动农村牧区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改革,提高发展乡村产业,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保证和道路通畅水平,健全农村牧区物流体系,逐步递次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普及科学知识,因地制宜逐步递次推动农村牧区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环境,逐步递次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法,提升乡村善治水平。
第三十条 达到夯实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提高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保证各族群众长时间稳定增收,推动脱贫地区走向全面振兴、共同富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边境地区建设,逐步递次推动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等政策,支持地区和民族特色产业、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旅游业发展壮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开展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建设。开展守边固边工程,完善抵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平台设施。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多项措施,支持人口较少民族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发展人口较少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传承人口较少民族传统产业。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加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要工程建设,提高形成以公路、铁路、航空为主体的综合立体交通互联网,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递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用性、可及性。推行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开展文化惠民工程、高质量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工程,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儿童福利设施。
加强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民族医药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大力培育提高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通过技能培训提升各族群众尤其是农牧民就业技能。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各族群众就业。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
创造条件提升各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充分就业。
第三十五条 牢固培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统筹逐步递次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把草原、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作为首先任务,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守生态系统内在的机理和规律,科学规划和开展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严格的草原生态保护制度,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众。
第四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坚持重在平日间、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观念,根据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创建工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互联网。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需要提升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坚定政治立场,从大局上谋划和逐步递次推动民族工作,制定政策或者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原因,保证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二)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同步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创新工作机制,逐步递次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各族群众开展类型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发展与创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九条 支持各种企业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融入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创建,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社会责任:
(一)积极接纳各族群众就业,维护各族职工合法权益;
(二)配置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各族群众利益;
(三)开展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处理民生问题,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条 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的社区环境,积极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和谐共居;
(二)加强各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推动各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帮助处理社区各族群众在住房、就医、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强法治宣传、就业详细指导、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倡导移风易俗,培养文明新风,引导各族群众相互尊重风俗习惯,积极培育邻里团结、家庭和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需要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创建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查责任制,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动达到农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二)加大对辖区内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嘎查村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递次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各族群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社保等需求;
(四)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
(五)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自不同的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种学校需要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家庭教育为一体的民族团结教育平台,深入开展中国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中国梦教育;
(二)开展各民族学生共同参加的文体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平日学习生活;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考试教材,规范课程设置,将民族理论政策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范围;
(四)高等院校需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
第四十三条 发扬拥军爱民光荣传统,做好军地军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联合边防哨所等驻地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弘扬爱国守边精神,完善边民守边护边制度,加大护边员保证力度,改善边民生出现活条件,打牢守边固边的民族团结基础,共同守卫祖国北疆。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需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们国内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坚持爱国爱教,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挖掘教义教规中促进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主要内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教义教规作出满足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满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
(四)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国情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提高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第四十五条 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互联网空间,建设好网络在线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发展壮大网络在线舆论阵地,逐步递次推动“网络+民族团结”行动,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提高构建全媒体宣传、全业态传播、全平台覆盖的互联网宣传工作格局;
(二)主流新媒体平台需要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专题,构建优质内容产出机制,充分发挥阵地优势、传播优势,打造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权威融媒体作品,更好凝聚群众、引导群众;
(三)鼓励网络媒体、网络企业、网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打造舆论氛围;
(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建立网络在线民族团结进步论坛,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过往经历;
(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健全互联网舆情引导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互联网平台中产生的破坏民族团结、不利于边疆稳定及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自不同的错误观点。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要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建立健全考查评价体系。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按照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制定详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培养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每一年五月为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五月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一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第五章 加强社会协同
第四十九条 各族群众需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共建共享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
第五十条 各级群团组织需要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打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需要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产主义青年团需要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着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实践活动。
妇女联合会需要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积极作为。
第五十一条 鼓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十二条 家庭需要在民族团结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把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风,家庭成员当中需要相互尊重、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相互促进。
第五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需要做好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需要展示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内容。
第五十四条 不允许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互联网等载体还有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产生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可以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可以开展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防范和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保证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需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目标责任考查制,纳入绩效考查体系。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要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详细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需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依法保证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证。
第六十二条 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需要按照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需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法,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需要带头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奉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 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并熟悉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
加大对各民族各种双语人才尤其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需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原因重要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各种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需要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互联网等载体还有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产生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开展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三)开展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参与各级各种先进集体评选;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对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规定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导致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产生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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