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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公司安全月是几月份

时间:2023-07-01 10:23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广西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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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023年湖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湖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在2023年已经开始。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行动中,政府将继续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治。通过三年的整治行动,预估可全面提升湖南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湖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指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旨在从根源处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源处上处理问题,达到整个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该行动从2023年启动,到2023年结束。

湖南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研究部署,要求各级各个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措施,狠抓贯彻落实,保证行动获取实效。湖南政府还召开了整个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号码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逐步递次推动视频会议,推动各地区、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行动。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湖南各级各个主管部门注重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开展各自不同的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推动落实各项措施,获取了一系列显著成效。比如,湖南交通运输厅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建设;湖南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工矿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总结历次经验来说,2023年湖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获取了显著成效,但也需继续加强监管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国务院安委会日前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3年4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行动计划》涵盖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和11个专项开展方案。

《行动计划》开展后,各行各业都行动起来了!

煤矿努力整治八个方面

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的煤矿专项开展方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将从八个方面努力。

据讲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将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重要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住逐步递次推动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逐步递次推动淘汰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证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等重要努力点,扎实逐步递次推动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落实从根源处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高煤矿实质安全水平,达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出现。到2023年,煤矿安全基础保证能力明显提高、全部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达到远程监管监察、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等。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主要任务涵盖八个方面: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逐步递次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煤矿重要灾害超前治理力度,逐步递次推动煤矿安全基础建设,逐步递次推动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努力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本报讯记者麻文斌)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开始

近这几天,民政部召开党组会议,要求保证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工作任务扎实逐步递次推动、落地见效。

民政部要求,各地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统筹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复工复产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按照不一样民政服务机构特点,详细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加强安全风险研判,逐步递次推动突出问题和重要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心中有数、措施有力。

要结合民政工作实质上深入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跟集中整治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逐步递次推动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领域制定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方案。

要加强督促详细指导,将重点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纳入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考查。真真切切加强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管理,做好设施设备维修更改替换。

(中国应急管理报)

什么时候为公司安全管理月?

六月份为公司安全管理月!

2023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2023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强化问题隐患警示曝光,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安全生产万里行”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开始,2023年12月底结束

答:企业安全生产月”是每一年的六月份。

一、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1991年-2023年改成“安全生产周”),并确定未来每一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促使其常常化、制度化。

二、 从2023年启动,我们国内将安全生产周改成安全生产月。2023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委结合现目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2023年6月份开展第一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将安全生产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延伸。公司的安全生产月就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安全生产月时间。

每一年的6月份为全国安全月,各个单位公司大多数情况下都是。

2023河南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城镇燃气管理规定(河南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证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城镇燃气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满足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涵盖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证、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升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升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整个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还有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需要根据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需要根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可以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一定要由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担负,并需要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这当中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核验的,还需要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核验。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那天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用综合措施提升燃气应急保证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出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及时采用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还有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予以配合,担负有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一定要依法获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不允许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获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法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需要向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公告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担负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查合格证书还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查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许可的,需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推迟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查验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停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需要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核查验满足条件的,原核发部门需要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号码和抢险抢修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发布。抢险抢修电话号码需要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因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需要早一点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时间予以公告信息或者书面公告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时间不可以具体安排在晚10时至第二天早晨6时当中。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公告燃气用户,并及时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要每一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开展安全检查前,需要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因素不可以按公告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需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号码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需要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循安全用气规定产生安全隐患的,需要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需要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担负对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相关气瓶充装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未经同意私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未经同意私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越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满足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获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可以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完全一样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可以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供应的燃气质量满足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需要按照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需要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查评价,督促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署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满足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过户,变更名称、地点位置、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还有停止使用燃气的,需要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需要根据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需要根据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需要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改替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担负;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担负,其多收取的费用需要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取的费用、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取的费用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相关部门需要自收到投诉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需要满足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过具备对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还有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需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可以安装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可以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偷窃使用燃气。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属于偷窃使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未经同意私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取其他方法偷窃使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需要马上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公告相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证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需要及时采用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详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需要遵循《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相关安全用气管理的相关规定,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用对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需要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开展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毁坏和未经同意私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可以毁损、覆盖、涂改、未经同意私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需要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担负。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证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出现后,燃气经营企业需要马上开始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马上向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出现后,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按照各自职责,马上采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相关情况开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需要查明因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出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一定要采用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需要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一定要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需要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停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要内容出现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越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满足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完全一样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高不能超出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1999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施行的《河南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个主管部门。

揭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证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还有有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检查,帮助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体育、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采用各种形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需要加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培养学生、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需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面的公益宣传。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还有志愿者参加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本居住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动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具体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市下方罗列出来的区域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榕城区行政区域;

(二)揭东区曲溪街道、磐东街道辖区,锡场镇行政区域;

(三)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四)揭西县河婆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五)惠来县惠城镇、华湖镇、东陇镇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六)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化工园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不允许燃放的其他区域。

前款所涉城市建成区的详细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

第八条 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以外,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方罗列出来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还有桥梁、隧道、停车场(库);

(四)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还有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五)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允许燃放的其他场所。

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全部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需要设置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九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人民政府公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这个时间段;

(二)中考、高中毕业考试这个时间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允许燃放的其他时间。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和中考、高中毕业考试这个时间段公布有关信息时,需要提示社会公众在这里这个时间段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划定或者规定其他需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的,需要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之外,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满足国家标准有关产品级别、消费类别等有关规定。

不允许私自燃放根据国家标准规定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需要根据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不可以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可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可以向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四)不可以在建(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可以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法燃放;

(六)不可以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需要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 举行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需要根据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需要将许可燃放时间、地址位置、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信息。

因重要公共活动确可以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燃放后在现场检查,及时灭除燃放遗留的火种,并妥善处理燃放的残留物。

第十五条 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个人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需要早一点向消费者告知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需要当场予以劝阻;不可以有效劝阻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需要及时予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不允许燃放的区域或者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不允许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遵循安全燃放规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开展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格尔木中小学开学时间?

2023年秋季,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开学报名时间都是8月31日,9月1日正常上课。这个时间段,我局有关科室对全市各级各种学校(幼儿园)进行了督导检查。整体来看,全市各学校在抓好疫情常态化工作的同时,校园安全、办学行为等工作规范有序,新学期开局良好。

及时召开会议,具体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为仔细贯彻落实教育部、省州相关防疫和秋季开学工作要求,保证秋季学期开学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8月26日召开了2023年秋季开学工作会议,各有关科室针对党史学习教育、党风廉政建设、防疫、“双减”政策和“五项管理”制度落实、校园安全稳定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周密的具体安排部署。现在,各级各种学校已正常开学,学生注册工作报道已经结束,学生免费教科书已发放结束,保证人手一册,防疫、校园安全等工作落实到位,全市师生已进入正常教育教学状态。

联合监督检查,保证校园安全稳定。开学后,我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对校园周边商贩和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持续性加强食品安全和卫生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性完善学校食堂就餐环境。学校食堂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未发现存在卫生和安全隐患。为更好地保证学生在学校念书安全,各校(园)联合片区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开展了反恐演练和消防演练。同时,我市各校(园)结合开学学校安全管理需,专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做好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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