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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条例

时间:2023-08-22 14:24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福建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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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重要危险源是指长时间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越临界量的单元(涵盖场所和设施)。

第二条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辨识和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重要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管理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需要保证重要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支持、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保证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资金投入,及时协调、处理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危险源开展综合监督管理,负有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重要危险源开展监督管理。

第七条依法设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重要危险源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促进提升重要危险源安全保证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还有自动控制和监测预警系统。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组织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或者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开展本单位重要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点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辨识结果需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估单位对其所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真实性及结论负责。

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出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还有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以下简称重要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越临界量的单元(涵盖场所和设施)。

重要危险源管理规定分为以下哪些方面:

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要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用措施。

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需要采用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员和相关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出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还有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以下简称重要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越临界量的单元(涵盖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要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要危险源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取促进提升重要危险源安全保证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还有自动控制系统,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根据《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要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重要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要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请来相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独自进行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要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要危险源分级方式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要危险源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出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还有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以下简称重要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越临界量的单元(涵盖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要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要危险源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取促进提升重要危险源安全保证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还有自动控制系统,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出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重要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出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还有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以下简称重要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越临界量的单元(涵盖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要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要危险源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取促进提升重要危险源安全保证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还有自动控制系统,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根据《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要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重要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要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请来相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独自进行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要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要危险源分级方式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要危险源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相关标准的相关规定采取定量风险评价方式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质上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要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质上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需要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要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出现的概率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式);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要危险源辨识、分级的满足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相关重要危险源的主要内容需要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重要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要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法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出现变化,影响重要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出现变化,影响重要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相关重要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现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建立完善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按照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法)或者有关设备、设施等实质上情况,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要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还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独自进行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要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要危险源分级方式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要危险源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相关标准的相关规定采取定量风险评价方式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质上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要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质上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需要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要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出现的概率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式);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要危险源辨识、分级的满足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相关重要危险源的主要内容需要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重要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要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法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出现变化,影响重要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出现变化,影响重要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相关重要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现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建立完善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按照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法)或者有关设备、设施等实质上情况,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要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还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很多于一个月;

  (二)重要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要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要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要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可以超越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越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采用对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重要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需要作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明确重要危险源中重要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很难马上排除的,需要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重要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要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并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在重要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将重要危险源可能出现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依法制定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证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要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要危险源,还需要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要危险源,还需要配备一部分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制定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要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要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实质上的困难,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辨识确认的重要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要危险源档案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要危险源基本特点表;

  (三)涉及的全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要危险源重要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要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重要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要危险源档案材料(这当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要能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要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要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要危险源产生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实时发布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要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每一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重要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每一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重要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每一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重要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要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可以再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要危险源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法;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那天起30日内进行审核查验,满足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满足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请来相关专家在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要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要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存在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要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次对重要危险源的监督检查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要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要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要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还有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需要责令马上排除;重要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途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需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要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同意,才可以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要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保证重要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当中保持一定程度上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要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要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没有按照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要求对重要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在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要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按照标准对重要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没有按照本规定明确重要危险源中重要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没有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还有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证其完好的;

  (四)没有按照本规定进行重要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要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没有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没有按照本规定对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担负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导致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对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分级方式

  2、可容许风险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该《暂行规定》涵盖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废止和更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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