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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华晨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招聘靠谱吗,潍坊潍柴招工简章

时间:2023-09-14 12:47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广东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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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华晨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招聘靠谱吗

山东潍坊华晨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招聘靠谱吗?

公司靠谱,待遇还行,工资能正常发。

潍坊华晨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研发、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实体型生产企业,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引进高精密生产设备和技术工艺,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开发和生产各自不同的民用产品,复杂环境下高端技术要求的工业塑料配件、国内同行业优先通过“QS”质量安全认证XK16-204-00947。满足国家卫生标准。

他们企业常年招聘,企业文化和待遇好吗?工资能正常发吗?

潍坊潍柴招工的标准是什么?

1.年龄16-40周岁,男性为主;

2.工作意愿强烈,具有良好的团队Team合作、吃苦耐劳的精神;

3.服从企业具体安排与管理,遵循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环保规定;

4.工作时间按照企业生产任务具体安排确定,分白班和夜班。

潍坊高新区祥泰世家保安属于哪个保安公司?

潍坊高新区祥泰世家保安属于潍坊高新区保安公司,这个保安公司管瞎的地方很大,周边不少保安都归潍坊高新区管瞎。

1. 潍坊高新区祥泰世家保安属于XX保安公司。2. 这是因为按照我们的调查和了解,潍坊高新区祥泰世家保安的工作职责和管理都由XX保安公司负责,他们负责提供保安服务并保证祥泰世家的安全。3. XX保安公司在保安行业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声誉,他们为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安服务,涵盖人员具体安排、巡逻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他们的专业团队Team会按照客户的需求制定对应的保安方案,保证客户的安全和利益得到有效保证。

安全主题教育活动有什么?

潍坊市寒亭区第一中学紧跟安全主题开展“七个一”进行的安全教育活动:

1、举行一次主题升旗仪式。

2023年3月30日(星期一),举行以“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为主题的升旗仪式,组织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

2、召开一次主题班会。

3月30日下午,各班召开以《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为主题的安全教育班会,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并熟悉事故出现的急救措施,提升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3、出一期安全教育宣传栏。

安全教育活动这个时间段,利用班级内黑板报的安全角,出一期以“安全教育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栏专刊,重点加强学生校园活动安全教育还有交通事故等教育。

4、开展一次安全疏散演练。

按照师生数量很大等实质上情况,学校将开展一次“防踩踏”安全应急疏散演练,通过有序而快速的撤离“事故”现场的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并熟悉避险、逃生、自救的方式,防止出现拥挤踩踏的事故。真正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目标。

5、组织一次安全大排查。

各班要对学生布置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作业,主题是“学校安全隐患我发现,家庭安全隐患我排查”。对学生使用的教室、实验室、微机室、报告厅、各项体育设施、各功能教室、校园围墙等重要设施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不留“死角”。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马上整改。

6、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这个时间段,学校利用校门口电子屏展示安全警示标语,利用校园“一米阳光”广播站、官方网站等进行安全知识宣传。

7、发放致全校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结合《致全校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向我们全体师生、家长发放一份“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倡议书,号召各位师生提升安全防范意识,人人争做学校“安全员”。

为全力做好此次“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系列活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求各级部各班要严格根据学校制定的活动方案,仔细做好落实工作,保证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做好有关过程资料的存档工作。

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规定[1] [1]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还有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建设完善智慧交通系统,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升通行效率。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教育、农业农村、商务、气象等部门,需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车辆所属单位需要依照《山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相关单位,需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及时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预警等公益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可在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劝阻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帮助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等警务辅助工作,但是,不可以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详细指导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帮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根据《山东社会信用规定》相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详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申请人,需要认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对申请材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不可以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提供虚假材料的,需要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暂时还没有登记的机动车,需临时上道路行驶的,需要获取临时通行牌证,并根据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

车辆登记后,领取机动车号牌时需要交回临时通行牌证,没有按照规定交回的,临时通行牌证第二日失效。

第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一)加装、改装高音喇叭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

(二)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监测的装置、材料;

(三)拆除或者改装消音装置;

(四)车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等,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机动车全部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全部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法变更的,需要自迁移或者变更那天起三十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其全部人需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重点车辆驾驶人信息,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对车辆属性进行认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车辆属性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相关机构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疾病、痴呆还有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需要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驾驶证;驾驶人不可以到场的,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注销。

卫生健康部门需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严重精神障碍病人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定期交换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机动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需要注销其驾驶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交通运输企业、校车服务提供者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需要马上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农业农村部门需要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发放等信息。

第二十条 快递、外卖经营企业需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使用满足有关国家标准的车辆,对快递、外卖车辆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快递、外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对快递、外卖经营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快递、外卖车辆驾驶人需要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夜间驾驶车辆需要穿戴反光服饰。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具体规划时,需要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批准城市道路沿线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重要建设项目之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影响进行评价。

未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或者对道路交通有重要不利影响又没办法消除的重要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能批准。

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成商场、会展、娱乐、餐饮、学校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相关部门需要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需要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可以通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建设单位在施工途中需要预留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空间。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需要保证道路交通设施供电。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对道路交通设施采用停电措施,需要早一点二十四小时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道路沿线的机动车出通道入口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 占用道路施工需要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临时占用道路进行维护、绿化、清洁等作业还有跨越、穿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的,需要规避交通流量人流高度聚集期,减少通行影响,作业车辆需要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六条 新建或者改建桥梁、铁路道口的宽度,需要不窄于道路宽度。

窄于道路宽度的桥梁、铁路道口,需要拓宽;暂时还没有拓宽的,需要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加大智慧交通基础设施投入,开展道路交通设施智能化改造,达到联网联控,提高智慧型城市交通大脑建设。

第二十八条 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程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需要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目标,遵守科学、合理、规范、系统、公开的原则。

交通信号相位、配时要科学、精细,按照交通流量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分控制时段、确定控制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科学合理运用控制方法,有效均衡交通流量,缓解拥堵,提升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路段、路口需要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并向社会发布:

(一)危险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

(二)违法行为多发或者交通规则和程序混乱的;

(三)执勤警力很难覆盖且机动车流量很大的;

(四)其他需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路段、路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途中需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对出现同一类型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有点多的路段、路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改善道路交通设施,优化道路通行条件。

对道路通行条件或者道路交通设施出现变化的路段、路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泊位)的规划、建设、施划需要满足道路通行条件,方便社会公众车辆停放。

鼓励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重要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多层地下停车场。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泊位),实行多元化经营。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通,实行错时停车。

停车场(泊位)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推行城市智慧停车,提升现有停车场(泊位)使用效率。详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开发利用停车场(泊位)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停车场(泊位)信息和预定车位。

第三十三条 对停车场(泊位)不够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按照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要求停车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时,需要征求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可按相关规定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可以超越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时间。暂时还没有设置限时停车标志、标线的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持续停放时间不可以超越二十四小时。超越规定停车时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公告机动车全部人马上驶离,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址位置。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供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临时停车。

第三十六条 公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设置或者调整公交站点的,需要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周边居民的意见。设置的站点严重影响交通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后,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车辆和行人采用疏导、限制通行、不允许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需要让在主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先行;

(二)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时,需要根据信号灯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三)严禁相互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行人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有人行道的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需要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需要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需要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可以跨越、倚坐、踩踏、污损道路隔离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需要在影响不了交通的情况下根据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离道路边缘不可以超越三十厘米。乘客需要从出租汽车的右侧车门上下。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交车辆进出停靠站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根据交通标线停靠,无交通标线的需要距离道路右侧边缘一米以内单排停靠,安全上下乘客后马上驶离;

(二)暂时不可以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三)不可以在停靠站以外上下乘客;

(四)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

第四十二条 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车辆和行人需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让行:

(一)同车道行驶的前方车辆需要及时变更车道;

(二)相邻车道行驶的车辆需要减速慢行,注意避让;

(三)通过交叉路口时,等着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运输渣土、砂石等建筑材料或者建筑垃圾的机动车需要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第四十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车辆不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非法拼、组、改装的机动车;

(三)具有动力装置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使用安全带。

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督促乘坐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使用安全带。

学龄前儿童乘坐小型汽车的,需要在后排座位设置的满足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上乘坐;没有儿童安全座椅的,需要由驾驶人以外的成年人看护,并在后排乘坐。

驾驶人不可以具体安排没有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第四十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不可以在不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允许通行的道路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需要紧靠道路右侧边缘行驶;

(二)驾驶人不可以以手持方法使用通讯工具,不可以双手离把;

(三)经过公交停靠站时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上下公交车的人员;

(四)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注意避让行人;

(五)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

(六)不可以牵引动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上道路行驶时戴上安全头盔。

第四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需要根据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需要停车等候,不可以从路口外绕行。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对网络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详细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完善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动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第五十一条 不允许在道路上放养家禽、家畜还有宠物。家禽、家畜还有宠物在道路上通行时,需要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看管。

第五十二条 未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需要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可以因抢救费用没来得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满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出现的暂时还没有结算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提出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及时受理。

第五十四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出现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对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收。

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一样意调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出警证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交通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隔离设施、人行过街设施等。

(二)“重点车辆”是指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或者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

(三)“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是指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目录,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还有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

参考资料

[1]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信息 (第66号).潍坊人大.2020-12-04 [引用日期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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