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合格证下发过来,立马注册大约半年时间左右(这只是注册成功公告信息)。拿到证书,应该还需要等90天左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证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涵盖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相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需要服从防洪整体具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职责担负所辖河段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需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对应管理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帮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考点归纳,引导公众自觉遵循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详细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划定并发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发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发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划定并发布。
发布的河道名录,需要涵盖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还有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需要满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这当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根据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更改需要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和更改国土空间规划,需要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种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需要满足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和权限更改水域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需要服从河道建设规划,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还有其他相关技术要求,保证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可以任意截弯取直,不可以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可以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涵盖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
河道建设年计划需要明确建设项目标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开展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标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升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对应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河道、航道的建设。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根据《浙江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还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需要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计划。
按照河道建设规划需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可以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特殊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需要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当中的水域、沙洲、滩地(涵盖可耕地)、行洪区还有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当中水域、沙洲、滩地(涵盖可耕地)、行洪区还有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很多于五米的区域;这当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很多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当中水域、沙洲、滩地(涵盖可耕地)、行洪区还有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很多于二米的区域。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详细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发布。这当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发布前需要报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发布前需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划定并发布。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信息牌。公告信息牌需要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还有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允许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信息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河道堤防、护岸还有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证水工程运行安全。
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取的费用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取的费用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需要采取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不好的错误影响的本土植物。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需要公布对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
通行船舶需要遵循限速规定,不可以超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不允许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还有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可以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导致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需要依法予以补偿。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根据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担负。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按照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清淤疏浚年计划需要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法、责任主体、资金保证、淤泥处理等事项。
淤泥利用需要经无害化处理,满足保护环境和保证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开展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河道保洁开展方案需要明保证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法、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查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条 河道保洁单位需要根据河道保洁责任要求,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需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来最终确定针对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平日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需要及时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还有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平日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还有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需要给予补助。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需要满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获取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满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签署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还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需要满足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在开工建设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查验时,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需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可以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需要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这当中,因施工需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需要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需要担负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建设的有关设施,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导致损害的,建设单位需要及时组织修复;导致河道淤积的,需要及时组织清淤。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信息后开展。规划采砂的河道同时属于航道的,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还需要同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需要明确不允许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采用招标等公开、公平方法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出让方案需要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法、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法、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可以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私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信息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不允许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或者不采用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还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担负,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按照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没有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没来得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予以配合,认真提供相关资料,不可以拒绝,无故拖延。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还有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开展行政许可的;
(二)没有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采砂作业设施设备,涵盖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和分离机械还有用于采砂作业的其他工具。
第五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道两岸绿化、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平日巡查等工作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担负。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有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开展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详细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日浙江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是的。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是由浙江人民政府举行、浙江水利厅和浙江教育厅主管的以工科为主,水利水电为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取得“全国水利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奉献奖”“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奉献奖”,被誉为浙江水利水电人才培养的摇篮。学校位于杭州市,
以上就是本文浙江省(水利水电)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到初,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3年全文解读的全部内容
本文链接:https://www.china-share.com/jianzhugc/202309152174049.html
发布于:华宇考试网(https://www.china-share.com/)>>> 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时间栏目(https://www.china-share.com/xiaofangczy/baomingshijian/)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e8548113@foxmail.com
关注本站了解更多关于文浙江省(水利水电)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到初,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3年全文解读和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时间的相关信息。
本文主要针对浙江省(水利水电)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到初,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3年全文解读和浙江二建水利报名时间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浙江省(水利水电)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到初有一个初步...
2023-09-15
本文主要针对2023年江西教招面试时间,2023年江西省事业单位编制考试什么时候报名和江西省老师考编时间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2023年江西教招面试时间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
2023-09-12
本文主要针对江西2023年自考报名时间,江西省每年自考时间和江西2017自考报名时间安排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江西2023年自考报名时间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
2023-09-12
本文主要针对二级消防工程师什么时候有这个考试,二消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和二级消防工程师时间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二级消防工程师什么时候有这个考试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
2023-09-08
本文主要针对公考个人特长及优势说明,公务员报名特长及业绩怎么写和公务员报考特长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公考个人特长及优势说明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
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