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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管理好的方法,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新

时间:2023-04-12来源:驾照考试网作者:驾考经验
驾校管理好的方法

驾校管理好的方式?

制定规范化考查制度因为唯有规范化的考查制度才可以保证全部考生都在同一标准下接受教育和考查,以此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同时,在规范化的考查途中,管理者也可以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实质上的困难。除了规范化的考查制度,驾校管理还可引入科技手段,比如通过使用智能硬件、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分析等方法来提升管理效率和教学质量。同时,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服务,为考生打造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学习计划也是提升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

教练员均衡配备和更严格的管理因为驾校的教练员数量和它们的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高低。当教练员数量相对均衡且能力非常高时,考生的其实车时间就可以增多,以此提升了他们的驾驶水平。除开这点更严格的管理机制也可以让教练员更仔细负责,教授技术时也会更注重细节和技巧,提高考生的驾驶技术和安全素养。延伸内容:另外一个方式是加强对驾校教练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一个职业道德规范和考查体系,从而来提升教练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此保证考生的权益和安全。

驾校管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涵盖考生管理、教练管理、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下面提供一部分经常会用到的驾校管理方式和工具供参考:

1. 考生管理:考生管理是驾校管理的核心内容,需对考生的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涵盖考生档案信息、学费缴纳情况、考试成绩记录等。可以采取考生管理软件或者考生管理系统来进行管理,方便快捷,不要产生信息混乱和遗漏。

2. 教练管理:教练管理是指对驾校教练的管理和维护,涵盖教练档案信息、教练授课情况、教练考查记录等。可以采取教练管理软件或者教练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可以有效提升教练的教学效率和管理水平。

3. 车辆管理:车辆管理是指对驾校车辆的管理和维护,涵盖车辆档案信息、车辆保养维护记录、车辆使用情况等。可以采取车辆管理软件或者车辆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方便快捷,不要产生车辆使用不当和维修混乱等问题。

4. 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指对驾校财务的管理和维护,涵盖学费收入记录、教练薪资发放、车辆维修费用支出等。可以采取财务管理软件或财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不要产生财务信息统计及处理错误。

除开这点驾校还可以采取其他管理方式和工具来提升管理效率,例如利用云端存储技术进行平台化管理,提升信息共享和处理效率;利用自助服务机进行本次考试的报名和查询等功能,提升用户体验和管理效率。总而言之,驾校管理需结合实质上需求和场景,选择适合的管理方式和工具进行管理。

流程合理 在相当大一部分驾校里,流程在形式上没有问题,而是在执行中表现出不合理。不合理的因素有两个:(1)外行管内行;(2)责权利不对等。

激励到位 这里说的的激励到位有三层意思:力度

驾校管理好的办法就是严格控制考生的安全,学习驾驶技术的考生都安全有序,驾校就可以取得很好的效益,这是很简单的道理

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规则和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七条 取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对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取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对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取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可以从事一种对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需要根据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规则和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需要遵循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考生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涵盖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多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还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需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驾驶员培训机构有效的管理办法?

(1)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顺序、内容、时间培训, 不“偷工减料”保证培训质量。

(2)按收取的费用许可证上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 不乱收取的费用。

(3)训练中保证考生的安全, 防止人员伤害。

(4)文明教学,尊重考生的人格,不侮辱、歧视考生。

(5)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驾驶培训记录,不弄虛作假。

(6)提升工作效率,为考生提供高质量服务。

(7)打造良好的培训环境,使考生愉快学车。

(8)保证教练车的完好率,影响不了考生训练。

(9)廉洁施教,不收取考生的钱物或参与考生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1989年02月01日

开展时间

1989年02月01日

颁布单位

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向正规化发展,提升培训质量,保证路交通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社会开办的培养训练驾驶汽车、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还有为本单位本部门临时培养训练驾驶员的培训辅导班。

第三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一)有完整的保证培训质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系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练员、理论教员等专职师资力量,理论教员一定要具有与汽车专业有关的中专以上学历;(四)教练车技术状况良好,满足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还有其他安全防护装置;(五)有足以满足学习驾驶的场地、停车场和授课教室;(六)有与教学大纲配套的考试教材、教学辅助用具(涵盖车辆构造挂图、模型、零件实物等)和教学设备、仪器。

第四条 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与考生双方监督落实学时的制度。考生学习驾驶的期限不可以少于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的驾驶操作小时:(一)大客车、无轨电车一百五十个小时;(二)其他汽车一百二十个小时;(三)二、三轮摩托车六十个小时;(四)大型拖拉机八十个小时;(五)小型及手扶拖拉机六十个小时;(六)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四十个小时。

第五条 大型教练汽车每辆配备考生人员数量不准超越八人;小型教练汽车每辆配备考生人员数量不准超越六人;其他机动车参照上面说的规定配备考生人员数量。

第六条 教练员须持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教练员证》。申领教练员证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具有安全驾驶教练车型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三)具有高中毕业或基本上等同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四)具有机动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教学能力。申领教练员证须由自己提出,所在单位推荐,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申领、考查手续。

第七条 军队机动车教练员证按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除一定要具备的条件外,须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经审查核验批准后,并具备开办的其他必备手续,才可以招收考生。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也须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补办上面说的手续。

第九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保证质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对新培训的驾驶员要建立安全考查制度。在实习期内的安全驾驶情况要进行跟踪考查,并作为检验培训质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地区)招生。教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学校,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收考生。

第十二条 凡开办针对培训外国或港澳地区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学校,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对仔细执行本办法,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要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课整顿或停办,考生的损失由学校(班)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202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1月12日交通部公布,按照 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 第51号《交通运输部有关更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规则和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需要遵循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考生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涵盖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多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还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需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按照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照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取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对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取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对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取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可以从事一种对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取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对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获取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涵盖教学、教练员、考生、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详细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涵盖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考生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详细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有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并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经常会用到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相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介绍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能超出60周岁,满足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对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并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相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介绍、驾驶动作示范、详细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需要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涵盖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查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详细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需要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详细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很多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很多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很多于20辆。详细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详细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需要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可以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获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对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需要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需要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需要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需要具有汽车及有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有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还有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考点归纳,具备对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全都良的教学记录。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需要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需要具有化工及有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有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式、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对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有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全都良的教学记录。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需要配备对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需要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获取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详细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还有维护服务设施。详细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具备对应的安全条件。涵盖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入口通道还有消防设施、设备等。详细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对应的管理人员。涵盖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还有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涵盖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还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需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不需要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不需要提交);

  (八)各种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按照本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需要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有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那天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开展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中有关教练场地、教学车辆还有各自不同的设施、设备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15日内审核查验结束,作出许可或者不能许可的决定。对满足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能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能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需要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满足法定条件、标准的,开展机关需要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需要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终止经营的,需要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与考生签署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证考生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不可以采用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考生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允许社会车辆以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在教练员管理方面,规定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增多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证培训教学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规则和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于 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23 年第2号发布,自 4月1日起施行。并依交通运输部令 第51号于 4月21日修正,[1]涵盖总则、经营许可、教练员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一要严格遵循培训工作纪律,严禁旷课、迟到、早退。二是课堂仔细听讲,不许喧哗,不允许交头接耳。三是课堂关闭手机,严禁来回走动。四是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赔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规则和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需要遵循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考生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涵盖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多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还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需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规则和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需要遵循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考生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涵盖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多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还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需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为更好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规则和程序,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逐步递次推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强化行业自律,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服务质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规定》共7章53条,包含4个附件。明确了驾培业务适用范围和管理责任主体,调整了有关制度设计。一是落实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流程及备案信息公示等有关要求。二是明确培训车型划分,规范驾培机构类别。三是调整培训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证件、许可经营及有关处罚条款内容。四是增多“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还有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的相关规定。

《规定》自 11月1日起施行。 1月12日以交通部令 第2号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4月2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 第51号发布的《有关更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规则和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于 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23 年第2号发布,自 4月1日起施行。并依交通运输部令 第51号于 4月21日修正,涵盖总则、经营许可、教练员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规则和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需要遵循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考生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涵盖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多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还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需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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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多久启动查电动车驾照? 早就已经启动了,结束到十一月三十号电动车教育宣传。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十二月一号启动查驾驶证行驶证了,没有办理牌照的,牌照是假的,都是要受处罚的,甚至还需要行政拘留十五日,趁目前抓...

    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