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办理基金备案是谁的职责呢

公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
第一,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自己、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需要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依然不会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利益冲突。
公募基金的发行实行审查核验制,需经历申请注册-发行审查核验-产品募集-备案审查核验-公告信息成立五个阶段。
1.申请注册。基金管理人需向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草案;申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2.发行审查核验。证监会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后6个月内进行核验,作出注册或者不能注册的决定。
3.产品募集。基金管理人一定要在证监会批准发行那天起6个月内启动募集,并在募集启动后3个月内完成募集。
4.备案审查核验。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需向证监会申请基金备案。在备案阶段,证监会主要审查核验的是基金募集规模是不是达到了对应的标准,例如,封闭式基金要达到预设规模的百分之80、开放式基金要超越准予注册的低标准。针对这个问题,管理人需向证监会提交产品募集规模的验资报告,待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备案。
5.公告信息成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收到证监会备案确认文书的第二天进行公告信息。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等人员的管理制度需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案需要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募集资金超越六个月且没有本质性变化的,也需要备案。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等的,也需要进行个人账号申请注册或备案。
二、备案的流程
1、应先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在内容框中填写申请表,公证处审核查验后。
2、审核查验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当事人需向公证处提供相关材料(附后)。
3、转让方和承让方的代表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
4、出证公证处在审核查验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后,针对满足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三、有关规定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自己、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需要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依然不会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核查验、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可以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可以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一样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信息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开展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请来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信息,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请来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信息,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需要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那天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越六个月启动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出现本质性变化的,需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出现本质性变化的,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可以超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那天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越准予注册的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员数量满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需要自募集期限届满那天起十日内请来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那天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信息。
第六十条 基金募集这个时间段募集的资金需要存入针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可以动用。
第六十一条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可以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需要担负下方罗列出来的责任:
(一)以固有财产担负因募集行为而出现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五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可以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早一点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不可以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致使基金管理人没办法计算当天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出现上面说的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当天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需要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需要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详细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相关费用计算。
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产生错误时,基金管理人需要马上纠偏,并采用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需要公告信息,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八十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二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需要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有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信息。
第八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平日机构的,由该平日机构召集;该平日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没有按规定召集或者不可以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平日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才可以召开。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在原公告信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90天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来计划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才可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需要经参与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法、更改替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早一点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需要经参与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需要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信息。
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结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员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涵盖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还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八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需要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个人账号申请注册或者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循相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开展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当中、会员与客户当中出现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理基金备案是谁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有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义务。若不备案,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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