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全文,教师资格证考试条件新规定是什么

高等教育法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开展科学教育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开展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详细指导,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一定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针对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行高等学校,并采用各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行高等学校,参加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按照不一样类型、不一样层次高等学校的实质上,逐步递次推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升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按照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帮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针对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用措施,帮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一定要招收满足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可以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证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需要遵循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需要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当中、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还有企业事业组织当中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升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引导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高等教育引导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涵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取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法开展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学教育育、本科学教育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学业标准:
(一)专科学教育育需要使学生掌握并熟悉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针对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质上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学教育育需要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并熟悉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并熟悉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式和考点归纳,具有从事本专业实质上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研究生教育需要使学生掌握并熟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并熟悉对应的技能、方式和考点归纳,具有从事本专业实质上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需要使学生掌握并熟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对应的技能和方式,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质上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学教育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学教育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需要一定程度上延长。高等学校按照实质上需,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展。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开展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开展专科学教育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担负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开展对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获取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开展对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担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获取研究生入学资格。
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开展对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担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获取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获取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担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按照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发给对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对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需要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对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对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需要按照社会需和自己办学条件,担负开展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需要满足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满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需要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需要具有很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非常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对应规模,可以开展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一定要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详细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详细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需要按照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对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需要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行者与学校当中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更改程序;
(十)其他一定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开展本科或者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开展专科学教育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需要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更改章程,需要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那天起获取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负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需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按照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按照教学需,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考试教材、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按照自己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当中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按照实质上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行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可以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行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行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相关社会力量办学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满足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详细规章制度和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请任职与解聘教师还有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开展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根据章程审议、决定相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证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需要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有对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带来一定长,通过国家教师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按照学校所担负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获取前款规定的职务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并熟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对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担负对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需要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需要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非常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详细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请任职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根据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任职。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请任职,需要遵守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署聘请任职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用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需要为教师参与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需要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查,考查结果作为聘请任职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需要遵循法律、法规,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提高体质,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并熟悉非常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各自不同的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还有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自不同的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
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需要履行对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与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可以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需要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超过分数线或者修满对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需要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详细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证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行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各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保证国家举行的高等教育的经费一步一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行者需要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可以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在学校念书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行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还有校办产业实行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还有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取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需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升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需要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这当中涵盖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担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相关高等学校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担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针对适用的相关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证考试条件新规定?
一、需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因为老师是一个教授知识的职业,故此,针对文化水平的也是有一定的门槛要求。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幼儿园、小学等非常基础、非常简单类型的学校,专科学生就可以报考。但是,想要教初中、高中等还需本科还有以上学历,这也是为了可以保证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的一个措施。故此,专科生要非常关注,假设想需要在中学当老师,既然如此那,就一定要要先升到本科才可以报考,不然就可以白费力气。
二、没有不良记录
有部分大学生有不良的犯罪记录或者是曾经被吊销过教师资格证,在一定时间内也是不允许再报考教师资格证考试。因为在我们国内教师是一个十分神圣的职业,也是学生们很崇的对象,学习的榜样,故此,老师一定要以身作则,遵循各自不同的纪律,才可以把学生教好,也才可以够让家长们放心。
三、大学第三年及其以上才可以报考
不少本科的学生想在大二时,就想利用闲暇时间报考教师资格证,但是,每个省份基本有规定,全日制在学校念书的本科学生,一定要在大学三年级时才可以报考。这是一个硬性的条件,也没有办法可修改,故此,在学校念书的广大大学生一定要要了解,不要再大一或者大二时就学习,浪费精力。有部分省份因为系统的问题,致使大二的学生可以报名,但是,后是不会具体安排考点、也不会成绩,故此,大学生们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一切还是按部就班地很好。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考生,既然如此那,完全就能够安心的准备教师资格证考试。虽然目前考教师资格证的人更多,但是,巨大的教育市场,还是可以吸纳每一年毕业的教师资格证持有者。就算进不了事业编,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是私立学校还是有巨大的需求。
教资报名时间及条件?
教师资格证笔试考试报考时间上半年在1月13日启动,下半年报名7月考试,考试时间在3月11日和9月16日。条件是获取幼儿,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的。
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考试(笔试考试)报名工作将会在1月13日启动。
教师资格证考试报考条件涵盖: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满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的户籍、居住证;5.幼儿师范或者以上学历层次等
教师资格证,上半年的报名时间是1月15号,目前已经错过了,考试时间是6月份,下半年9月初还有一次考试,可以早一点特别要注意关注。需有普通话二级乙等级以上的证书,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
报考时间定在1月
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满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满足《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方面要求,普通高校在学校念书三年级以上学生才可以报考。
请问各位考生,大学的教师资格证怎么申领的,跟中小学的有哪些区别呢?
大学的教师资格证,跟中小学的主要区别是:
1、不可以像中小学教师资格证那样在没有教师岗位以前报考,报考时一定要有大学教师岗位。
2、不需要自己进行网上在线报考,高等学校的人事部门会统一组织报考。
3、笔试考试面试的组织,由所在省教育厅直接管理,与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局没相关系。
教师资格证报名入口网站2023?
教师资格证笔试考试报名官网入口是教师考试官方网站(http://ntce.neea.edu.cn)。2023下半年教资报名从9月2日到9月5日。.考试:10月29日。
2023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时间具体安排:
1.网络在线报名:9月2日9:00—5日17:00。
2.网络在线审查核验:9月2日9:00—6日17:00。
3.在线缴费:9月2日9:00—8日24:00。
4.网络在线打印纸质版准考证:10月25—29日。
5.考试:10月29日。
6.成绩发布:12月9日。
学员在线登录“中小学教师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看所在省报名公告信息,根据导航页面指引进入所在省报名官网入口。 教资考试报名入口网站为中小学教师考试网,报名时间在1月和9月,考试时间在3月和10月,报名采取网络在线报名、在线缴费方法。
高等教师资格证的考试方法?
每一年国家会有统一考试,及早特别要注意关注及时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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