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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2)

时间:2019-04-25 18:03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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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60日前,对聘期考核结果等次为合格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拟与其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文职人员书面提出续订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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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60日前,对聘期考核结果等次为合格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拟与其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文职人员书面提出续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30日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续订书。聘用合同续订书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的,应当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等事项,不影响聘用合同的履行。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出现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

  (一)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被修订或者废止,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范围内的岗位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及其职责要求等发生变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聘用合同变更书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本人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用人单位移防或者编制精简、被撤销等,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出现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

  第二十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六)未经批准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拒不改正的;

  (七)因文职人员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文职人员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一)患职业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为文职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损害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因用人单位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二)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三)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四)正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且未续订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任命到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岗位工作的;

  (四)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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