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科目代码及说明,卖药是什么专业

诊疗科目代码及说明?
卫生部有关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多
“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标公告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们国内临床医学的发展和病人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多,按照中华医学会和相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和讨论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多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病人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需要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现在,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满足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多“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多“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标医院需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需要依法严格审查核验,对满足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需要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详细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满足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修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现在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有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病人治疗相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有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八、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院要根据我部相关规定严格科室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采用有效措施加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才培养和重症医学学科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有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病人的救治。
本公告自下发那天起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卫生部有关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多“疼痛科”诊疗科目标公告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相关单位:
随着我们国内临床医学的发展和病人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多,按照中华医学会和相关专家建议,经深入研究和讨论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多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现在,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满足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多“疼痛科”诊疗科目。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没有设立立这个诊疗科目。
四、拟增多“疼痛科”诊疗科目标二级以上医院应该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查核验,对满足条件的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五、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才可以开展对应的诊疗活动。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详细指导,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公告自下发那天起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卫生部有关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标公告(2023)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深入研究和讨论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按照《人体器官移植规定》(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23]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23]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公告自下发那天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30. 医学检验科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其他
有关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公告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 诊疗科目01. 预防保健科02. 全科医疗科03. 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5 血液内科专业03.6 肾病学专业03.7 内分泌专业03.8 免疫学专业03.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 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原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其他31. 病理科32. 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 52. 中西医结合代码诊疗科目注 释01. 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02. 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工作者向患者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08. 小儿外科23. 职业病科 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 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种预防和防护学科等。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呼吸内科专业
03.02消化内科专业
03.03神经内科专业
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
03.05血液内科专业
03.06肾病学专业
03.07内分泌专业
03.08免疫学专业
03.09变态反应专业
03.10老年病专业
03.11丨其他
卖药的属于哪个专业?
药品经营与管理不属于药学类专业,属于食品药品管理类专业。
1.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专业层次为专科(高职),修业年限为三年,专业代码为590301。
2.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并熟悉医药、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电子商务基本知识,具备药品营销策划、管理协调、药品服务能力,从事药品采购、药品营销、药品销售服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物流管理、医药电子商务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长职有哪些专业?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生物技术及应用、数控技术、软件技术、旅游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旅游管理、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应用韩语等专业。
土建、旅游管理、文化教育、生化药品、轻纺食品等九大类53个专业(详细专业及代码见长江职业学院官方网站、官方微信)。
长江职业学院有建筑装饰工程技术、风景园林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药品生物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生产技术等专业,下面这些内容就是详细名单一览表,给各位考生参考学习,因为专业设置可能会变化,正式填写时需以学校新发布的数据为准。
临床医学内科专业代码?
专业代码为100201。
内科学是临床医学的一个专科,基本上是全部其他临床医学的基础,亦有医学之母的说法。
内科学的主要内容包含了疾病的定义、病因、致病机转、流行病学、自然史、症状、征候、实验诊断、影像检查、鉴别诊断、诊断、治疗、预后。
内科学的方式是透过病史询问或面谈后,进行理学检查,按照病史与检查所见做实验诊断与影像检查,以期在很多鉴别诊断中排除概率很低者,取得有可能的诊断;取得诊断后,内科的治疗方式包含追踪观察、生活方法、药物、介入性治疗(如心导管、内视镜)等,按照患者的状况调整药物之使用,防止并处理副作用及并发症。
临床医学属于医学(门类代码10)下属的一级学科,学科代码1002,以下又分为18个二级学科,分别是: 内科学(100201)、儿科学(100202)、老年医学(100203)、神经病学(100204)、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100205)、皮肤病与性病学(100206)、影像医学与核医学(100207)、临床检验诊断学(100208)、外科学(100210)。 妇产科学(100211)、眼科学(100212)、耳鼻咽喉科学(100213)、肿瘤学(100214)、康复医学与理疗学(100215)、运动医学(100216)、麻醉学(100217)、急诊医学(100218)。
药品标准里WS是啥意思?药品标准里的开头字母是啥意思?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有证明文件吗?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前,药品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订。
标准号为WS(卫生)开头,待标准转正后,在WS后加注下标,这当中WS1、WS2、WS3分别表示化药、生物制品和中药,并在药品标准末尾加注年份和字母Z,表示该标准已转正及转正时间。
标准转正后,原标准即停止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面,并没有废止上面说的标准号,并在不短的一个时期内沿用了卫生部标准的编号原则。
药品执行标准首字母?
药品批准文号字母涵盖H、Z、S、B、T、F、J。各字母分别代表药品不一样类别: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成药;S代表生物制品;B代表保健药品;T代表体外化学诊断试剂;F代表药用辅料;J代表进口分包装药品。

国药准字是药品生产单位在生产新药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审批后,获取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基本上等同于人的居民身份证。其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这当中化学药品使用的字母为H,中药使用的字母为Z等等。唯有取得此批准文号,药品才可以生产、销售。

例如说,某药在 的批准文号为“卫药准字(1997)X—01(1)”,既然如此那,目前换发为“国药准字H10970001”。再例如“国药准字H11020231”中“H”表示化学药品,“11”为北京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02”为换发之年 的后两位,“0001”为新顺序号
。
“GB” 是国家标准的意思,简称“国标”是国标的拼音首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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