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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研究生考试要考哪些科目,华中师范大学校规校纪

时间:2022-11-22来源:华宇考研网作者:考研专业课 考研视频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研究生考试要考哪些科目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考试要考什么科目?

按照华南师范大学官方网站专业目录讲解,心理学考研考试科目涉及基础心理学,发展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应用心理硕士。还有政治和英语。

针对基础,发展教育,应用心理学,要看是不是为全国统考,按照全国大纲来学习备考

针对应用心理硕士,因为是自主出题,要整理华南师范大学真题,按照华南师范大学应用心理硕士一本通来学习备考

华中师范大学校规?

华中师范大学规章制度制定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达到依法治校、科学发展的目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务院第32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校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规章制度是指学校党委和行政及其职能部门依据规定职权制定的对本校各个相关机构和教职员工、学生具有管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党政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名称大多数情况下称“规定”、“办法”、“细则”。

规章制度属暂时使用的,可以在名称上加“暂行”、“试行”,但不可以使用“规定”、“法规”、“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规章制度的文体。

第四条 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应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且依据现行有效,并经规范的程序审议颁布。规章制度需要真真切切保证各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需要履行义务的同时,需要规定其享有对应的权利和保证权利达到的途径。需要反映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党政职能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需要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担负的责任。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讲求实质上、注重实效,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主要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应具有合理性和引导性,适应学校现在的实质上需求和未来发展需。需要反映改革精神,科学规范学校各种管理行为,要能明确管理途中的各自不同的责权利关系,推动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管理上水平,促进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需要精简、统一。全部规章制度的制定都要严格依据《华中师范大学章程》,涉及不一样职能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制度要不要相互矛盾。原有规章制度将被起草的新的规章制度所代替,一定要在新的规章制度中写明原有规章制度废止时间。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体例大多数情况下用条文形式表达,也可用段落形式表达。用语需要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需要正确、规范。条文内容需要明确详细,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行文格式、审批程序规范。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涵盖立项、起草、审查核验、决定、签发、发布、解释。这当中起草、审查核验、决定、签发、发布是必经程序。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六条 具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相关规定等,确认需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规章制度草案大多数情况下由职能部门起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也可以委托相关专家起草。

第七条 起草部门需要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需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与相关部门协调完全一样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不可以获取完全一样意见的,起草部门需要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核验

第九条 起草部门在报送审查核验规章制度草案时,须将必要的调研报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及其说明、不一样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

报送审查核验的规章制度草案,需要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同意报送审查核验意见后再报送审查核验;哪些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需要由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送审意见后再报送审查核验。

第十条 政策法规研究室是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查核验部门。

审查核验部门负责审查核验的主要内容:

(一)是不是满足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不是与学校现目前已经颁布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不是正确处理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制定主体、实体性内容、程序性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是规范;

(五)需审查核验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审核查验部门应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很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相关部门协商的;

(三)规章制度草案不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制定主体、实体性内容、程序性内容和表现形式产生很大问题的。

第十二条 审查核验部门需要就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相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涉及学校重要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审核查验部门需要召开由相关部门、专家参与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如有必要,审查核验部门还可以提请学校法律顾问、咨询委员会帮助审查核验。

对直接涉及各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相关部门对其有重要分歧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审查核验部门或工会组织师生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核验部门需要仔细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更改,形成送审稿。送审稿由审查核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核验意见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建议。

未经审查核验或审查核验没有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不上会,不讨论。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定与签发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需要经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部门与审查核验部门共同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需要按照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更改。并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报学校办公室,经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

第十七条 经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以“华师党政字”、“华师党字”或“华师行字”序列文件形式公布。

规章制度公布后要运用一定程度上形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开展要公开接受校内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受理、处理校内各个相关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审核查验规章制度的建议和申请。

第二十条 对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师生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及时解读,规章制度解读由政策法规研究室和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用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般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后,要适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专项清理。对执行满五年,标注“暂行”、“试行”满两年的规章制度,审查核验部门应提请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进行清理。对学校领导觉得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章制度,要及时审核查验清理。

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应经审查核验部门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向全校发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章制度,不可以作为学校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那天起施行,原文件《华中师范大学规章制度制定暂行办法》(华师党政字〔2023〕1号)同时废止。规章制度的更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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