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分是怎么收费的,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收费怎么样

武汉大学学分是咋收取的费用的?
武汉大学的学分收取的费用是一学分100,毕业要求的总学成绩为150分,既然如此那,总学费即要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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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023普通招生简章?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开展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与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称为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不需要考试生、台湾省不需要考试生、通过澳门“四校联考”成绩录取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点位置:湖北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武汉大学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武汉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武汉大学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武汉大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武汉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与。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武汉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武汉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八条 武汉大学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本科招生网(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公布招生相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武汉大学在国家核定的年招生规模内,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武汉大学实质上办学条件,结合近几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每个省份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员数量及每个省份学员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高质量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原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招生规模内,武汉大学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每个省份统通过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考上线学员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能超出武汉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查)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毕业考试、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考)、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学员须参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学员还须参与武汉大学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艺术类学员一定要参与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组织的有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武汉大学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认可每个省份级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有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可以再组织校考。
华侨、港澳台地区招生根据当年国家及武汉大学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武汉大学根据教育部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详细办法,组织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学员等进行遴选和考查测试,测试时间、方法、要求及相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方法),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学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性条件则予以录取,原发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采用征集志愿录取。按照每个省份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武汉大学分省增多计划原则上不能超出原计划的5%,增量计划中因学员不服从调剂等因素导致计划没办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学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武汉大学向学员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另外单独提供。
第十四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方法),当第一志愿学员生源不够时,武汉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学员,但提档人员数量不能超出我校在该省剩下招生计划数,且只可以录取在该批次该类型该省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五条 录取时,针对根据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求必须可增多成绩投档的学员,除不做分省计划的特殊类型学员外,武汉大学认可其加分,但高加分不可以超越20分。
第十六条 确定学员录取专业时,实行成绩优先的原则。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一样时,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满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满分也一样时实行同分取齐,通过调整分专业计划方法满足同分学员专业志愿;进一步尊重新再来考生专业意愿,确需调剂录取时一定程度上征求学员意见,不服从调剂且没办法满足其专业志愿的予以退档。
在内蒙古,武汉大学实行成绩优先(成绩清)的录取办法。
针对开展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的省份,学员选考科目应满足填写专业(类)的高中毕业考试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规定为准。
外语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在早一点批次招生,只录取明确填写该专业志愿的学员,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成绩须不小于学员所在省份的一本线。
针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线指相关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确定的有关低录取控制参考成绩分数线。
第十七条 武汉大学各专业不限学员的参加本次考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对应水平。
第十八条 对学员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及武汉大学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有关学员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发布)。
第十九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写定向专业志愿的学员,且限招应届毕业生,在武汉大学投档线上生源不够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学员的高中毕业考试满分须不小于学员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一条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员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武汉大学相关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员在参与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途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中毕业考试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武汉大学不能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自不同的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详细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守自愿原则。
按国家相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相关手续,不然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武汉大学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武汉大学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故将他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更改有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武汉大学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入口通道”。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武汉大学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不可以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护理学专业新生中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低于同省同科类其他专业普通类计划录取低分或征集志愿录取者不可以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不可以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根据《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开展细则》及相关规定,武汉大学对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对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武汉本科招生官方网站:aoff.whu.edu.cn,咨询电话号码:027-68754231,wdzsb@whu.edu.cn,武汉大学纪检监察部门电话号码:027-68753835。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员、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武汉大学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查)中的各自不同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武汉大学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武汉大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武汉大学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武汉大学的有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规则和程序的武汉大学二级单位,武汉大学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武汉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那天起生效。武汉大学原有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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