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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办园体制

时间:2023-05-27 10:01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中级会计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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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一定要具备的权利

教师职业是一项针对职业,教师是专业人才员。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各人和组织不可以非法剥夺和侵犯。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的前提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考试教材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

(二)学术研究权-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才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影响不了教育教学工作还完成本职工作,然后有权进行任科学研究,撰写、发表学术论文等。教师也有权在学术团体担任一定的职务。

这里备考需注意: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是实验是享有教育教学权,而学术研究权则是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科学实验。这一细节要注意区分。

(三)详细指导评价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要地位相对应的特定权利

教师有详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遵循法律规范、遵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还对学生客观公正评价。教师的这一项权利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性,他人不可以非法干预或侵犯。

(四)报酬待遇权-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在教师职业范围内详细反映

教师享有及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还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时间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3)》里都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或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一步一步提升。”

(五)参加管理权-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详细化

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客观公正提出建议,不可以主观臆断或歪曲事实。若因为教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受到打击报复或者,则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参加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教师职业权利中具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终身学习,教师享有进修培训权持续性提高自己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师享有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法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守法”涵盖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等。

(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不仅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涵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等等。

(四)爱护尊重学生。教师应关心爱护我们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可以讽刺侮辱或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提升业务水平。教师应持续性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故此参与进修培训并提升业务水平不仅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教师享有管教学生的权利,同时也具有教育好学生,完成学业,达到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主要就是教书育人,这不仅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就如受教育不仅是学生的权利又是义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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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公益办学这样的学校是公立还是私立?

这样的学校是公立的。因为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公益办学是由政府主要管理的一种公益性教育机构,其宗旨是服务社会、造福大众,并不是以盈利为目标。公立学校由政府拨款运营,以服务公众为主要任务,并受到政府的监管和调整。因为这个原因,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公益办学这样的学校属于公立学校,而不是私立学校。除开这点公立学校对比私立学校来说,投入更多,设施更完善,教学水平更高,学生更易取得社会资源和机会,因为这个原因,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公益办学作为一种公立学校,其教育质量和资源配置也更有保证。

这样的学校可以是公立或私立的,详细主要还是看政府对教育领域的管理和定位。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公益办学是指政府在教育领域中发挥主要作用,整合资源、加强管理、促进创新。而委托管理公益办学则是指政府将一些公共事务委托给社会组织或个人办理,既可以是公立的学校,也可是私立的学校。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在政府主要委托管理下,都需遵守国家制定的教育发展方向和政策,提升教育质量,服务社会公众。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监管,保证教育公平、公正,不要私利化、商业化等问题。

你好,这样的学校肯定是公立学校。因为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公益办学说明了政府在运作中具有重要的角色和影响力,而公立学校则是由政府直接管理和运营的教育机构,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和税收。

私立学校则是由私人或企业主办和管理的教育机构,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学生学费和捐赠等私人资助。

这样的学校是公立的。政府主要的机制创新委托管理公益办学是指政府通过委托方法,将公益性质的办学事务交由满足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公共机构代为管理。这样的学校的管理和运作都由政府主要,故此,属于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相比,公立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自于政府拨款,校务管理和财务状况更透明,教育质量也更有保证。而私立学校则主要依靠学费和捐赠等来源,管理和运作模式也更灵活。在选校时,学生应该按照自己需求和实质上情况选择合适自己的学校。

1 这样的学校是公立的。2 因为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公益办学是由政府组织开展的,目标是为了推动教育公益化和提升教育质量,而公立学校是依法在政府主要下办学的。3 与私立学校相比,公立学校有更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利益性,更加重视教育服务和人才培养的公益效果。因为这个原因,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公益办学是属于公立学校的范畴。

1 公立2 因为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公益办学是由政府主要并出资运作,他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服务社会和公共利益,因为这个原因其性质是公立的。3 与私立学校相比,公立学校具有政府的直接支持和财政投入,同时也拥有更高的社会信誉度和教育质量保证,因为这个原因在社会上有着非常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的公益办学机构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公立学校,也不属于私立学校。这种类型机构一般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成立的,旨在满足社会公益需求,提供普及教育、职业教育等服务,一般是非营利性质的。这样的机构一般由政府出资、社会资本投入、市场运作等多方面的合作组成,其管理和运作方法也与传统的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带来一定不一样。

这样的学校是私立的,这样的学校不是政府全额拨款单位,学校员工不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员工收入主要依靠社会捐赠和政府补助

您好,这样的学校可能是公立或私立,详细主要还是看其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假设是政府主要的、完全由政府出资的,既然如此那,它可能是公立学校;假设是政府与民间合作亦或是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既然如此那,它可能是私立学校。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的公益办学模式主要适用于公立学校。这是因为政府主要的机制创新是由政府主要、统一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的,而且,这样的办学方法的主要目标是让更多的学生得到公平机会,提升教育质量,这与公立学校的办学宗旨完全一样。

在这样的模式下,政府委托管理学校,一般出现由政府组织管理的公办学校与企业或社会力量参加的示范学校。这样既保留了公立学校的传统优势和特色,又引入了社会资源,提升了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政府主要机制创新委托管理公益办学是一种新型的学校管理模式,还在不一样地区可能存在某些细微的差异,但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可以故将他归类为公立学校的范畴。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真真切切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质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一定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建工作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详细指导和管理。

设置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行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行者。

1.举行者是法人的,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相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全都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中小学校不可以举行或参加举行校外培训机构。

2.举行者是自然人的,需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可以举行或参加举行校外培训机构。

(二)有合法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可以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需要与中文名称语义完全一样。名称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不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可以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可以有违公序良俗,不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组织形式一定要明确易懂,满足登记机关管理规定。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需要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行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需要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需要设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管理人员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3.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需要依法设立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可以担任或兼任监事人员。

(四)有满足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需要依法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2.行政负责人(校长)。校外培训机构需要配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需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大专或者以上学历和教育从业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能超出70周岁。

3.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按照办学规模配备对应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人员。

(五)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按照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裕、相对稳定、素质非常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可以少于教师总数的1/3。

2.聘请任职的专兼职教师,一定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对应的培训能力,这当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需要具有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3.不可以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须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六)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很多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可以保证培训活动正常开展。

(七)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1.校外培训机构一定要有满足建筑、消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用电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应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要求。不可以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合适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

2.校外培训机构实质上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很多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的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保证不拥挤、易疏散。

3.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有满足培训活动需求的教学用房和设施设备。

(八)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和考试教材。

1.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需要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训计划,不可以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考试教材需要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与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使用引进考试教材的,需要严格遵循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可以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宗教和迷信。

(九)有健全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1.章程。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主要内容涵盖:学校名称,地点位置,性质,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出现、罢免程序,举行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请任职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更改程序等。

2.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涵盖: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收取的费用和退费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取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需要在本办法施行那天起3个月内根据有关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

审批登记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等申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法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举行者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前,需要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预核准。举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举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举行校外培训机构,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涵盖:举行者的名称、地点位置或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点位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机构拟登记类型等。

(二)举行者材料。举行者是法人的,需要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举行者是自然人的,需要提交自己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联合举行者除提交上面说的资料外,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机构管理材料。涵盖:

1.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2.党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或党组织建设计划。

3.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4.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明等材料。

5.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资产来源、资金数目金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目金额、用途和管理方式,还有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7.办学场地材料。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提交对应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场地办学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那天起计算很多于2年);针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没办法证明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房屋,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法需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场所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依法不用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举行者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标准规定做好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并书面作出合规承诺。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行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依法作出是不是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核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行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结合实质上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核验意见。

(三)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查核验材料、检查核验现场后,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作出决定,满足条件的,核发办学许可证,不满足条件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许可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到对应的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依法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到对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 已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可以再变更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已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举行者可以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培训点,但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办学场所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一址一证”。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

第十六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不可以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规范办学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需要与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相完全一样。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根据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可以超范围经营,不可以在审批的地址位置之外办学,不可以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需要根据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公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需要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点位置、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可以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可以到中小学开展招生宣传或者合作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可以在公布后半个月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该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培训内容不可以超过对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可以超越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可以组织举行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可以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可以晚于20:30,不可以布置作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培训对象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辅导班次、培训记录还有深造念书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纪录写入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需要与学生家长签署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课程具体安排、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退费及争议处理办法等,并仔细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取的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对外发布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还有投诉举报电话号码。收取的费用时段需要与培训时间、内容、进度相完全一样,不可以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越3个月的费用。不可以在对外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针对培训对象停止培训,应严格按双方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和刚才聘人员依法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组织教师参与业务培训,持续性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通过为培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法,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行者、名称、办学地点位置、办学范围等重要事项的,需要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到对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举行者的,由举行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变更名称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准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行政负责人),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更改章程的,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查验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变更办学许可证所载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的,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应该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换领新证。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和学生安置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对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产生依法终止情形的,须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费、清偿有关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处理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信息。

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下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下财产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进行监管,详细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参与校外培训的普查登记,做好学科类培训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等。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详细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安防工作等。

民政部门负责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监督详细指导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遵循登记管理规定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详细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传染病防控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收取的费用、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监督详细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年检年报制度,会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年检结果等向社会发布;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照官方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会同金融部门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鼓励通过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方法,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达到校外培训机构自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途中产生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内容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详细开展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1]

课外一对一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1

  一、教师管理

  1、加强师德建设。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仔细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一对一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仔细执行教师工作职责,自觉、积极、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创建优秀的班集体。

  3、重视自己仪表及待人接物,言谈举止等方面对教育学生的影响和作用。穿着朴素、大方、得体,不化妆、不在教室吸烟。

  4、教师会议、班会及启航我们全体活动,及时到岗位,做好组织教育引导工作。

  5、贯彻执行一对一辅导班常见的各项要求,做好养成教育引导工作,并督促干部,将执行情况据实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报。

  二、学生管理

  1、德育为首。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2、规范学生行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循《中小学生守则》、《平日行为规范》和《xx班规》。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坚持全员育人。一对一辅导班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

  4、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学生请假需家长电话号码公告并有签字请假条,而且,一定要经班主任同意。

  三、课堂管理

  1、课堂规则和程序良好,无学生起哄、说话情况。

  2、代课老师细心负责,讲课内容栩栩如生。

  3、师生合作,交流,探讨,班级气氛活跃。

  四、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出现事故。建立一对一辅导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2、每一次上课对教室、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多项措施落实到位。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教室。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

  五、后勤管理

  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建立教师值日制度,保证整洁卫生;建立教室管理制度,坚持一对一辅导员值班、巡查;建立出现群体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应急制度,及时采用隔离、治疗措施。

  六、档案管理

  建有档案资料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一对一辅导班教学、教师业务、学生学籍、师生健康、人事、荣誉实物等各种档案,保管好、使用好档案资料。

  教学观念:在快乐中学习,在快乐中成长。

  课外一对一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2

  一、一对一辅导目标:

  1、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学习兴趣、爱好和特长。

  2、扩大学生知识领域,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还有动手操作能力。

  3、丰富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4、使学生热爱学校生活,能轻松地接受知识,提升知识水平,提高适应能力。

  二、主要内容:

  1、学科一对一辅导。学科一对一辅导涵盖语数学科知识等。

  2、兴趣小组一对一辅导。主要涵盖:文艺、科技、体育等。

  三、一对一辅导形式:

  1、很小一部分一对一辅导与集体一对一辅导相结合。

  2、按照学生的实质上情况确定一对一辅导内容。

  3、一对一辅导方法灵活多样,可采取介绍、练习、讲练结合、讲座、训练、操作、制作、表演等形式。

  四、考查评价:

  1、一对一辅导作业的布置要有针对性。

  2、评价作眼于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地提升,文明行为习惯养成,还有兴趣、爱好、特长的培养和发展。

  3、考查评价的形式主要有:书面考查、观察、记录、竞赛、评比、汇报、演出等。

  五、一对一辅导要求:

  1、要面向我们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内容、一对一辅导方法等,要促进全部学生参与,不可以只注意培养少数的尖子生,要注意减轻学生过重负担。

  2、要注意学生的自主性,鼓励学生按照自己的实质上情况,有选择地参与一对一辅导。

  3、要因材施教,对好中差学生采用针对性措施,规定不一样的要求采取不一样的方式,做到分别一对一辅导,落实到人。

  4、要注重实践性,让学生多动手、动口、动眼、动脑,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处理实质上问题的能力。

  课外一对一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3

  一、管理老师岗位职责

  1、热爱托管工作,对托管学生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尊重托管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况, 虚心接受批评、建议,持续性改进 工作方式。

  3、遵循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

  4、团结同事,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5、努力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托管学生动手、动脑,使 每个托管学生在不一样水平上得到健康发展。

  6、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满足职业要求。

  7、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 人。为人师表,在学生面前行为规范,话不俗,语不高。

  8、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各自不同的设施、教具。

  二、管理老师岗位工作要求

  1、根据学生作业统计表具体安排好托管学生课业一对一辅导计划。

  2、负责搞好教室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通风、清洁整齐。

  3、抓好托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与家长建立良好 沟通关系。

  4、特别要注意关注托管学生的身体康健,天气变化要提醒学生增减衣服。

  5、注意托管学生安全,家长来接送托管学生时,要简单讲解托管学生 的当天生活、学习情况。

  三、与家长的平日沟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学,负责接送的管理老师在安全接学生到托管班后,要以发短信方法告之学生家长。

  2、每日家长到托管班接学生时,老师须向家长讲解学生当天在托管班 的生活及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家长对托管班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 录;对托管这个时间段生病的学生,管理老师还需要当面向家长交代所采用 措施,建议家长做好有关护理事宜。

  3、针对因患病不可以来托管的学生,管理老师要与学生家长常常联系,问讯学生病情,关怀患病学生。

  4、每周五下午,管理老师要在内容框中填写《托管学生家庭报告书》,并由学生转 交家长签名,在下周一上学时回 收家长签名的反馈卡,并存档。

  四、学生的接送管理

  1、学生放学,管理老师一定要早一点至少半十分钟到校门等着;接到学生时,一定要核对学生名单,防止漏接学生。

  2、接送学生上下学时,我们全体学生要分列队行走,不允许学生乱跑乱奔;

  五、平日安全管理

  1、托管班一定要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陌生人员来访时,当班管理老师一定要问清来意并做好记录,严禁陌生人员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托管班或接触学生。

  2、如学生家长委托他人来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一定要当场与家长进行电话号码沟通,核实接学生人员的身份,必要时对通话过程要录音,并复印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件。

  3、学生在托管班出现突发事情时(如发病、受伤),当班管理老师要马上采用有效措施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当事态超过老师处置能力并有恶化趋势时,要马上送医院并公告家长。

  4、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许学生在过道、楼梯追逐打闹。

  5、教育托管学生不要带危险品上学或入班,每天抽检学生所带物品,注意观察托管学生手里是不是有打 火机、爆竹、刀子等危险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防止出现安全意外。

  6、托管班严禁采取药物灭鼠、灭蚊蝇,如一定要使耗费时长,要专人保管不可以乱丢。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及时检查安全隐患,更改替换老化电线,消除安全隐患。

  2、及时更改替换破旧的消防器材。

  3、注意水、电、火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卫生管理

  1、室内外卫生每天一次小扫,每周一大扫并进行消毒。

  2、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下班后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托管学生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要马上隔离,并打电话号码公告家长接回孩子。

  教育托管班管理流程

  一、 学生放学后,托管班老师到学校指定位置接到托管学生,并带学生回到托管班教室。

  二、 短信公告学生家长,学生已安全接到托管教室,请家长放心。

  三、 老师监督学生完成作业,并核对学生记事本,检查作业完成情况。

  四、 详细指导学生更改作业中的错误内容,加强对容易出错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的认识。

  五、 带着学生学习当天所学内容,按照学校老师具体安排,有计划的预习新课。

  六、 托管途中,教师严格纠偏学生的错误坐姿、表达、用眼方法等。

  七、 学生在大厅或C1教师里游戏、背诵。

  九、 家长签字,接走孩子。

  写给小朋友

  一、及时完成作业

  二、温习学过的知识,及时预习新知识

  三、正确的坐姿和用眼对我们有不少益处

  四、保持安静,不要打扰其他小朋友做作业

  五、保持教室内卫生,请把垃圾扔到垃圾桶里

  六、多读书,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七、常运动,运动才可以保持强健的体魄

  八、注意安全,不在教室内打闹,不要乱跑,乱跳

  九、尊敬师长,团结考生

  十、相互帮,与人为善

  教育托管班须知

  一、 托管班负责学生在托管这个时间段的安全。

  二、 托管班负责详细指导学生完成当天作业,还有学习、预习。

  三、 托管教师不可以对学生进行语言攻击,不可以体罚学生。

  四、 托管班应与家长保持联系,反应学生情况

  五、 托管班重视每一个家长提出的珍贵意见

  六、 家长接走学生时,请签名确认。

  课外一对一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4

  一、培训要求

  1、全部参训考生一定要参与公司规定的培训课程,如果不小心遇到特殊因素不可以参与培训,应早一点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才可以退训,不然按旷课处理。

  2、早一点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培训这个时间段统一作息时间,一切行动听从培训具体安排。

  3、参培考生应充分认识培训的目标和重要性,积极配合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4、培训这个时间段,考生应精神饱满、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遵循课堂纪律,积极思考,努力提高个人专业技能。

  二、课堂纪律

  1、培训途中,考生一定要严格遵循培训规定和课堂纪律。严格遵循培训作息时间具体安排,不可以迟到、早退、旷课。

  2、参训考生进入教室后按规定位置入座。

  3、保持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静,严禁大声喧哗,上课时不可以随意交谈、随意进出教室,保持正常的教学规则和程序。

  4、上课这个时间段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入震动状态,严禁在课堂内接打电话号码或发短信。

  5、参培考生不可以在课堂上私下讨论问题,如对课程具体安排或授课内容有问题、意见或建议,可以在课间与老师沟通,不可以随意打断老师授课。

  6、参培人员上课要仔细听讲,讨论时踊跃发表讲话,积极参与各项课程训练,完成老师具体安排的培训作业。

  7、全部考生一定要参与培训考试,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放签约培训结业证

  8、培训考试成绩、考生出勤情况和课堂表现纪录写入中国人寿新人招募甄选系统,作为日后入司的参考依据。

  三、培训环境管理

  1、爱护教室内的课桌椅、话筒、电脑等教学设施。不可以在桌椅、墙壁还有各项设备等地方乱写乱画。

  2、未经允许严禁随意动用教室内的音响、投影仪、电脑等各种教学设备。

  3、教室内不允许吸烟、吃零食还有吵闹、嬉戏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

  4、每天及时打扫教室卫生,保持教室干净整洁,桌椅摆放整齐。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自觉维护教室和公共环境的清洁整齐。

  5、出入教室及公司其他区域应保持安静,不可以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什么叫教育世俗化?

教育世俗化(educational secularization),近代以来教育摆脱宗教主要而实行的非神圣化过程。

详细来说,教育目标从培养神职人员转向培养对国家或社会有用的各种人才,教育内容从特别要注意关注来世生活转向特别要注意关注现世生活,教育方式反映出人文化的特点,教育机会从僧侣、贵族扩展到普通民众,教育管理权从教会、寺院转移到国家或社会手中。

教育世俗化,近代以来教育摆脱宗教主要而实行的非神圣化过程。详细来说,教育目标从培养神职人员转向培养对国家或社会有用的各种人才,教育内容从特别要注意关注来世生活转向特别要注意关注现世生活,教育方式反映出人文化的特点,教育机会从僧侣、贵族扩展到普通民众,教育管理权从教会、寺院转移到国家或社会手中。

教育的世俗化,一般指欧洲中世纪时,市民阶级为反对教会垄断教育而开办的城市学校所进行的教育。

在文化教育上,公元8世纪以后,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夯实,为了满足封建主的需而发展起来的不一样于教会学校的教育形式和结构,称为“世俗教育”,其主要形式涵盖宫廷学校和骑士教育。

西欧近代教育的世俗化总体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第一,教育对象普及化,即普通民众有了接受教育的机会;第二,教育目标二元化,即不可以再是单一的以培养神职人员为目标,而是增多了造福社会的现实内容;第三,组织结构世俗化,学校不可以再只是教会的附属机构,国家政权还有其他食宿力量启动投资兴办并管理学校;第四,教学方式人文化,不仅增多了人文方面的课程,而且,注重按照任的生理特点设计教学,重视体育锻炼;

世俗教育是“宗教教育”的对称。一般指欧洲中世纪时,市民阶级为反对教会垄断教育而开办的城市学校所进行的教育。这些学校比较重视文化科学知识,但宗教教育仍被认作是不可缺乏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受教会管辖的学校所进行的教育,也叫“世俗教育”。

教育促进法开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规定

( 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 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能用到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行各级各种民办学校;但是不可以举行开展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规定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获取并需要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行民办教育,保证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升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针对举行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学校重要决策并开展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独自或者联合举行民办学校。联合举行民办学校的,需要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法、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处理方法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法依法举行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法举行民办学校,无举行者的,其办学途中的举行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有外方为实质上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可以举行、参加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行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需要满足国家相关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举行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需要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行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 开展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可以举行或者参加举行民办学校,也不可以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可以举行或者参加举行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开展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行或者参加举行开展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行或者参加举行民办学校,不可以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可以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可以仅以品牌输出方法参加办学,并需要经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行或者参加举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可以以管理费等方法获取或者变相获取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行或者参加举行的民办学校需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行或者参加举行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行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不可以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行或者参加举行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以国有资产参加举行民办学校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请来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法依法举行或者参加举行开展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十条 举行民办学校,需要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这个时间段,举行者不可以抽逃出资,不可以挪用办学经费。

举行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行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需要主要用于办学,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行者不可以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举行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举行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或者委派代表参与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行者变更的,需要签署变更协议,但不可以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可以影响学校发展,不可以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变更的,可以按照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行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行者不可以再具备法定条件的,需要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行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质上控制人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行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质上控制人变更的,需要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行者变更,满足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同时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行者或者实质上控制人需要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行民办学校担负管理和监督职责。

同时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行者或者实质上控制人向所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的民办学校提供考试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还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建立对应的质量标准和保证机制。

同时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需要保证所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这个时间段全部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可以改变所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办学收益;也不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排除、限制竞争。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可以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法控制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开展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开展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举行或者参加举行与其所开展的考试有关的民办学校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履行开展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满足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开展教育活动。

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开展教育活动需要满足国家网络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开展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需要获取对应的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开展教育活动,需要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公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需要马上停止传输,采用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外籍人员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开展教育活动,需要遵循教育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在取得筹设批准书那天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可以招生。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需要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位置、法人属性;

(二)举行者的权利义务,举行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出现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下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更改程序。

民办学校需要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需要事先公告信息,征求利益有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只可以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可以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需要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需要缴足。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需要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信息。

办学许可的期限需要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以有很不错的表现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增设校区需要向审批机关申请地点位置变更;设立分校需要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独自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登记机关需要依法予以办理。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有意或恶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需要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需要由举行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按照需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需要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一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事项,需要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才可以通过:

(一)变更举行者;

(二)聘请任职、解聘校长;

(三)更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查核验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需要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需要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很多于1/3。教职工人员数量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需要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可以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境外考试教材的,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开展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考试教材。

开展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开展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需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可以使用境外考试教材。

开展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需要遵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

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不可以教唆、组织考生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需要根据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对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需要提供满足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法,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开展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主需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满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为非本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着遇,不可以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需要遵循招生规则,维护招生规则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可以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可以早一点招生。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开展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取得对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请任职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需要具备对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对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需要有一部分的专任教师;这当中,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请任职方法,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升教学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需要和刚才招聘人员依法签署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聘请任职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需要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查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可以在民办学校兼职。

民办学校聘请任职外籍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需要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对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需要依法保证教职工待遇,根据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多待遇保证。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请任职的教师平等对待。

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当中的合理流动;详细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有关项目管理部门需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科研项目、课题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与先进评选,还有取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根据不小于当地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对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相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需要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需要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原因,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加举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取的费用制定高限价。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需要使用在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的账户。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该账户开展监督。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需要都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需要在年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可以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需要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还有财政等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署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查验。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实质上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还有与上面说的组织或者个人当中存在相互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致使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结束时,民办学校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从经审计的年非限制要求性净资产增多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从经审计的年净收益中,按不小于年非限制要求性净资产增多额或者净收益的百分之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民办教育引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需要按照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检查和年报告制度,健全平日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行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需要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有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需要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行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相关信息。

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需要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对应的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制定推广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需要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信息。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需要早一点6个月公布拟终止公告信息,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质上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信息。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针对因资不抵债没办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需要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发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有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需要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奉献的,开展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这当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需要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法给予用地优惠。

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法供应土地,也可采用长时间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法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五十六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行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己发展的,享受国家有关的信贷政策。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行者等。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开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可以与民办学校签署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法,委托其担负对应教育任务。

委托民办学校担负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需要按照当地有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对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法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证教师待遇。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合适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要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证等事项提供风险保证。

金融机构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合适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第六十一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规定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开展分类管理改革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行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逐步递次推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行者及实质上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可以新成为民办学校举行者或实质上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永久不可以新成为民办学校举行者或实质上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没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规则和程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行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证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可以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没来得及时采用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要安全隐患,没来得及时采用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出现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请任职、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证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途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过办学许可范围,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办学地点位置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相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没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多收取的费用项目、提升收取的费用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可以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永久不可以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行者或者实质上控制人违反本规定规定,对所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导致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出现同一类型问题的,1至5年内不可以举行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 内不可以举行新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举行、参加举行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 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发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规定》,自 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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