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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科三灯光模拟考试口诀,郴州科目三是全程电脑语音播报吗

时间:2023-05-29 17:52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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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科三灯光模拟考试口诀

郴州科三灯光模拟考试口诀?

灯光模拟考试口诀有“牵线、鸣笛、转向、变道、会车、超车、通过、停车”。 这当中“牵线”指车内设备使用,如挂挡、离合、刹车等;“鸣笛”指适时使用汽车喇叭;“转向”指灯光操作,如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等;“变道”指变换车道时的观察及前后左右车辆情况的判断;“会车”指与来车、同车道行驶的车辆的正确避让方式;“超车”指超车规则及安全操作;“通过”指路口通行规则及处理方式;“停车”指停车位置及规范操作。这些口诀都是考试中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

郴州科目三是整个过程电脑语音播报吗?

科目三考试除了模拟夜间灯光的考试和整个过程路考,整个过程科目都是电脑语音播报,提醒考生完成考试科目。

北湖公园灯光秀具体是什么时候结束?

郴州市北湖公园的灯光秀大概在8:45

左右结束。灯光秀每晚的启动时间是8:30。

“郴州八点半.夜空闪亮”北湖不夜天水幕光影秀每周六、周日晚上8:30演出,时长约5~12分钟。如果不小心遇到重要节假日或天气因素将作一定程度上调。

每周一~周五晚上8:30演出音乐喷泉,时长约10~15分钟。

郴州游乐场所排名?

各自不同的休闲娱乐的场所超级多,给大家放松身心和吃喝玩乐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既然如此那,郴州作为湖南的一个受欢迎的旅游城市,自然是有不少可以玩耍的地方了,除了上次本站盘点的郴州十大公园广场,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当地的十大玩乐场所!

郴州十大玩乐场所排名

1. 汝城温泉

2. 郴州飞云之上滑翔伞基地

3. 望湖庄园亲子乐园

4. 望湖生态庄园

5. 御龙温泉山庄

6. 刘家庄避暑休闲圣地

7. 嘉年华会休闲会所

8. 唯也纳量贩KTV

9. 燕子岩丛林穿越

10. 高椅岭百姓农庄

1. 汝城温泉

热度:119.4万

位于仙人桥路南100米,汝城温泉是郴州汝城县的一个比较有名的温泉景点,听别人说这里的温泉是98度的泉水,而且,温泉四周被小溪环绕,大山深处各自不同的配套的设施建设也很齐全,休闲好地。

2. 郴州飞云之上滑翔伞基地

热度:40.1万

位于飞天山镇塘西村九树堆组,这个滑翔伞基地距离郴州市区20分钟车程,故此,很多当地人也会去这边体验飞翔的快感,特别是喜欢户外运动的考生学员一定会很喜欢这个地方,很酷。

3. 望湖庄园亲子乐园

热度:5.4万

位于樟市镇望湖山庄,望湖庄园亲子乐园是很合适亲子同游和遛娃的好地方,在桂阳县,这里的环境很优美,有山有水而且,空气十分清新,可以亲近大自然,而且,里面游玩设施很多。

4. 望湖生态庄园

热度:4.5万

位于荷叶塘水库,望湖生态庄园也是桂阳县的一个比较有名的休闲娱乐景点,这里面也是不少可以玩耍的设施,特别是水上乐园水质清澈而且,项目不少,还有网红的栈道和滑道。

5. 御龙温泉山庄

热度:3.9万

位于万田村树山组,御龙温泉山庄有着天然的温泉水,可以一边在热气腾腾的泉水中泡浴,一边享受林区中清新的空气,还是很舒适惬意的,故此,不少本地和非本地的大家都喜欢去。

6. 刘家庄避暑休闲圣地

热度:2.3万

位于东江湖风景区泉水5号桥,刘家庄避暑休闲圣地里面有一处网红秋千是不少小姐姐们慕名过来打卡的地方,特别是穿上裙子坐在这个山水间的秋千上,仙气十足,宛若是仙境。

7. 嘉年华会休闲会所

热度:1.3万

位于便江街道大桥路320号,嘉年华会休闲会所是一家永兴县比较有名气的休闲娱乐会所,这边环境装修得相对较大气和豪华,故此,很多商务人士洽谈和娱乐会选择在这里,人气高。

8. 唯也纳量贩KTV

热度:1万

位于白露塘镇林邑路惠园小区城市农夫旁边,这家唯也纳量贩KTV是苏仙区的一家KTV,店内的环境比较干净整洁,而且,包房内的装修和各自不同的音效灯光设施都还是比较不错的,值得体验。

9. 燕子岩丛林穿越

热度:1万

位于宜章县,燕子岩丛林穿越是山地越野的好地方,在户外山地丛林当中,利用地理优势开发的一部分沙滩车和越野项目,很受目前很多年轻人的喜爱,不管是小哥哥还是小姐姐都爱去。

10. 高椅岭百姓农庄

热度:7879

位于清江村石板冲组高椅岭景区路口食用菌农庄后面,高椅岭百姓农庄在高椅岭景区附近,故此,自然风景自然是很不错的,大山深处的山水都是很生态难得的,合适家庭或者团建出游。

郴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还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加、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故将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经费需要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规定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处罚。

公安、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根据本规定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公民自觉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动员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媒体还有单位、社区的宣传栏等大众传播媒介需要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提升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六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需要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第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正常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可以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者投诉,需要及时处理并反馈。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全部、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等的全部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确定:

(一)道路、公共广场、地下入口通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城市绿化用地、公厕、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还有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租房住宅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管理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农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及游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已明确使用人的待建工地由使用人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部门负责。

全部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当中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 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渣土、杂物,无异味,无污迹、污水、粪便和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公共设施完好。不可以损毁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需要根据标准履行责任,劝阻、制止责任区内出现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报告并帮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查处。违反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要根据有关要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签署责任状,履行门前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不履行门前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对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可以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

建(构)筑物的内外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地下管网,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将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和公共场地。油烟排放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公共场地导致污染的,需要及时清除,并一步一步改造排油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搭建遮阳(雨)棚或者安装空调外机、防护网、窗栏等设施设备,需要满足城市容貌标准。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在屋顶及其两侧搭建构筑物,不可以在地面设置空调外机还有凌空排放空调冷凝水。

临街建(构)筑物的门窗、阳台、平台、外过道不可以吊挂、晾晒、搁置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要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对因敷设或者维护管线等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实行年计划管理。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单位需要每一年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报计划。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采用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担负,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文化、商业、装修等活动的,需要保持公共场所整洁、通行畅通。不可以污染或者损毁地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文化、商业活动需要严格根据批准的时候限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装修活动占用人行道的需要规范设置围挡,不可以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污染地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损毁地面、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损毁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没来得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或者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不可以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并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设置满足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还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改替换破损的围挡;

(二)现场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许可证号、施工工期、占用或者挖掘面积、现场监管人、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等信息;

(三)采用顶管施工技术作业的,施工前需要勘察地下管线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途中需要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规避其他管线,保证施工安全;

(四)施工时,不可以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的行为;竣工前,需要由专业施工单位根据标准恢复原状,清理现场,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检检查核验收。

紧急抢修抢险的,可以先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同时告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设置满足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还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需要经有关部门现场勘察后按程序批准,并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道路、路缘石、井(沟)盖、雨箅、公交站台、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责任单位需要定期进行巡查,保持有关设施完好、整洁、安全,及时清洗、维修、更改替换或者拆除破损的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接坡。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采用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担负,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未维修或者更改替换破损设施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实质上需,合理设置早市、夜市、摊点、本地瓜果临时销售区等场所。经营者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可以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可以占用、损毁公共设施。 不可以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入口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

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可以超过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待建工地、储备土地需要设置满足城市容貌标准的实体围墙还有公示牌,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围墙、恢复原状。

实体围墙的设置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实体围墙的高度需要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

临街建筑工地因运输渣土、建筑材料等,损毁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工程完工后,需要及时恢复原状。

拆迁工地的管理需要满足有关规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实体围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工程完工后没来得及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采用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担负。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对非工地出通道入口路面进行硬化并及时维护,不要车辆出入夹带泥土、沙石、废渣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开展。

门店招牌、电子显示屏、发光字、指示牌等户外广告设施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并保证安全,满足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需要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针对用于公布户外广告的车辆公布广告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者,需要负责平日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改替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拆除。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合理设置信息公布栏并定期清理,方便公众公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各种信息广告;不可以在交通路口、公园广场、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单、卡片等广告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散发的信息广告和广告品中注明通信号码的,通信业务运营商需要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书面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信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合理划定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需要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可以占用消防救援入口通道,不可以影响市容和公共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设置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可以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越十五日,且没办法找到车辆全部人、使用人,或者车辆全部人、使用人拒绝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所对外开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责令其马上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马上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并需要及时告知车辆全部人,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私自设置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或者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不可以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装饰。

车辆清洗场所内需要配置正常运行的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不可以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需要满足国家标准,根据“谁出现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处理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交纳服务费。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有毒有害废物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独自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可以混入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具体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一步一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

单位和个人需要把平时日常垃圾根据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需要按规定投放。详细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九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独自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企业,需要依法获取经营许可。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出现的餐厨垃圾需要独自收集、密闭存放,及时转运。餐厨垃圾容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摆放,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可以摆放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餐厨垃圾不可以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理,不可以倒入果皮箱、手推车、垃圾收集密闭箱、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可以直接向排水管网、河道等场所排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获取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容器摆放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将餐厨垃圾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随意倾倒、抛撒或者直接向排水管网、河道等场所排放粪便。

从事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排放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单位,需要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核准后才可以开展。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需要根据核准规定的路线、时间、地址位置运输和倾倒,采用密闭措施,不要泄露、遗撒。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需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免费开放,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及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公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需要免费对外开放。

第三十三条 公用垃圾站、居民小区或者单位内垃圾收集点需要由专人负责管理,规范设置标志牌,及时清运垃圾,定时除臭灭蝇,保持站(点)内外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占用垃圾站(点)前入口通道,妨碍垃圾清运车辆的正常作业。违反规定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标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查验和竣工验收,需要公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移动、侵占、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拆除的,建设单位需要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违反规定,损坏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公民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油渍、污水;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不允许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除责令纠偏其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除责令纠偏其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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