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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还执行吗,2021年会计政策还会变吗

时间:2023-06-01 13:17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高级会计师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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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还执行吗

企业会计制度还执行吗?

第一 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故此,第一上市公司不可以再使用《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了。

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假设其他企业,其实就是常说的费上市公司执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既然如此那,也就不可以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了, 假设其他企业不执行新的会计准则,既然如此那,还得使用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还在执行。

一、《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文废止。

二、 颁布《企业会计准则》时,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部实行,其他企业鼓励实行

三、财会[2023]17号公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使用范围及可选项做了规定:

1.小微型企业在 1月1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鼓励早一点执行,小微型企业按标准为年销售额2023万以下,职工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

2.小微型企业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里选择,可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不可以从《企业会计准则》转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3.现不选择以上两个准则的企业,从理论来说只存在民营的非上市的中型或者以上的企业了,而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对财税革新是特别要注意关注度更高,大多数大中型企业都已经在 鼓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自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了。

四、结论:企业会计制度从理论上还能用。

起企业会计制度还能用吗?

可以用,一直都可以用的。

三个会计准则?

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涵盖: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 12月29日公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一样行业和不一样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部企业。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23)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 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详细准则。由财政部公布(财会[2023] 3号 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 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详细准则的企业不可以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公布(财会[2023] 18号 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 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可以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会计法开展细则全文?

会计法开展细则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一定要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一定要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仔细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本法制定并发布。

  国务院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开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详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查核验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开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详细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个相关机构一定要按照实质上出现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可以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出现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一条

  会计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这当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一定要满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一定要满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可以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涵盖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一定要填制或者获取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一定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核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能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可以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需要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需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需要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可以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需要按照经过审查核验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一定要以经过审查核验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计帐簿涵盖总帐、明细帐、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需要根据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出现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式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需要满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出现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可以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相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目金额符合、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相关内容符合、会计帐簿当中相对应的记录符合、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相关内容符合。

  第十八条

  各个相关机构采取的会计处理方式,前后各期需要完全一样,不可以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按照经过审查核验的会计帐簿记录和相关资料编制,并满足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的相关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一样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需要完全一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需要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需要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需要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需要建立档案,好好保存。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非常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需要遵循本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遵循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一定要按照实质上出现的经济业务事项,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式,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延期或者早一点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式,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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