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面试也称标准化面试是指根据事先制定好的面试概括地叙述纲目、要点的公文上的问题一一发问,并根据标准格式记下面试者的回答,依据一定方式和标准对其进行评价的一种面试方法。
从2023公务员国考面试情况来看,常见的是结构化面试。在公务员国考面试中,大多数部门都为结构化面试,如高人民检察院、商务部、铁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家能源局等。辽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与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令第 40 号)和国家《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3〕77号)及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开展意见》(辽委办发〔2023〕48号)等精神,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方法,指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和奉献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查、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还有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质上奉献。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是本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专业设置(调整)、专家管理、组织开展、工作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自主评审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称评审管理和详细开展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坚持反映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分类评审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的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省各职称系列、专业的分类评审标准。各市参照制定市级标准,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分类评审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备案。单位标准不可以低于所属市级标准,市级标准不可以低于本省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还有用人单位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职称评审,需要申请组织建设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受组织建设单位监督。评委会根据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织建设,不可以跨系列组织建设综合性评委会。
评委会实行代码制度。
第八条 申请组织建设评委会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组织建设对应评委会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
(二)可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应熟悉职称业务、了解掌握并熟悉本行业人才基本特点、行业发展变动,可熟练掌握并熟悉承接评审系列(专业)的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受理流程等工作要求,周到热情提供职称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可以担负或积极参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具体安排部署的职称评审有关改革、标准修订、大数据细分研究任务等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同一评委会的高一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专业)低级别的职称。
申请组织建设高级评委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可以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部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满足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中级、初级评委会组织建设条件由对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参照制订。
第十条 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可以超越3年(自核准备案那天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或在有效期内因组织建设单位合并、职能转变、授权变更及其他重要情况变更时应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系列与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
整个省各个主管部门(单位)、各地区申请组织建设高级评委会,省直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组织建设中级、初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核准备案;各市属部门(单位)申请组织建设中级、初级评委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核准备案;企事业单位申请自主开展中级、初级评审,根据隶属关系、注册地,由对应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需要是单数,大多数情况下设主任委员1人和副主任委员1至3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职称系列组织建设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很多于25人,根据专业组织建设的评审专家很多于11人;根据职称系列组织建设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很多于19人,根据专业组织建设的评审专家很多于7人;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很多于7人。
组织建设高级评委会的人员数量,经书面申请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同意,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中级评委会的人员数量,可以按照照管理权限,由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予以一定程度上调整;组织建设初级评委会的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调整。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家库评审专家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的原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按职责负责各级专家库建设的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审查核验、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变动管理。
各评审机构负责做好对评审专家的征集、审核查验、聘用、培训、调整、使用、监督、考查等平日工作。组织建设专家库途中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中基层一线专家、中直单位专家、非公领域专家、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
评审专家应遵循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可以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具备非常高的评审能力、社会公信力和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可以超越3年。
评审专家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可以再备案。
第三章 申报审查核验
第十三条 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开展一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每一年公布整个省职称工作具体安排意见,部署职称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根据工作要求,在评审范围内发布评审标准、申报条件、评审方法、受理时间地址位置和提报材料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仔细履行岗位职责,满足对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对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需要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等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针对获取重要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处理重要工程技术难题,在本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奉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缺失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按照其能力、业绩和奉献直接申报对应级别职称评审或直接认定对应级别职称。
对长时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新再来考查实际上际工作业绩,一定程度上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密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亦或是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后才可以用于申报。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互联网核查检验等可以办理的,不可以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根据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核验,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根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对应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资格审核查验进行推荐。
所在单位详细负责职称部门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并对审查核验和推荐意见真实性负责。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查核验、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所属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履行审查核验、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畅通满足申报条件人员申报渠道。对不具备评委会组织建设条件的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可进行委托评审,并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对应职责。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对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出具对应委托评审函后,根据本省职称评审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本省专业技术人才需委托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确认并出具委托函后,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核准备案的有关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根据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满足规定条件的,评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申报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正或没有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默认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评委会需要遵守客观、公平、公正、民主、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循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严格掌握并熟悉评审标准,真真切切保证评审质量。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仔细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肃工作纪律,遵循保密规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与评审机构签署工作保密协议。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需要主动申请回避,评审机构发现的,需要公告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组织召开年评审会议前,须向核准评委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人员名单及审查核验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同意召开年评审会议的,可以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年评委会,并将名单报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备案。实行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专家名单,自行确定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员数量需要很多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数量的2/3。正高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须为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副高级、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须为具有本专业本层级别或者以上职称的专家,这当中具备本专业上一层级职称的评审专家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2;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备本专业中级或者以上职称,这当中具备本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比例不小于1/2。
评审机构应按照参加申报人的数量、专业分布,在评委会下设置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很多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也可没有设立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根据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讲解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可采取审阅材料、考查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成果展示等各种评价方法,根据评审标准,针对专业技术人才的行业特点,对申报人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作为评议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按照评议组或评审专家初审意见,集中讨论、评议,并结合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价,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的2/3或者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可以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多轮投票。投票结束后,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出席会议的我们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按管辖权报送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核查检验。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对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信息)和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通过率等进行核查检验,对不满足对应规定和程序的予以纠偏。
第二十六条 经对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对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核查检验后,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
公示这个时间段,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法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影响评审结果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由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确认备案。自主评审单位对其自主评审通过人员确认,并报核准评委会的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备案。确认备案材料归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自己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评审机构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并将复查情况答复申报人。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应整个过程记录,内容涵盖评审日期、会议议程、出席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发表讲话摘要、评审对象、评审情况、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由评审机构留存备查,保证评审整个过程可倒查可追溯。会议记录归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会议材料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对外发布。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不可以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可以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都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及时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报告,报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应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一步一步达到网络在线受理、网络在线办理、网络在线反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建立健全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高服务质效,一步一步提高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尽量早一点达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查检验。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版证书。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凡在非本省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获取职称的人员流动到本省所属单位后,用人单位可参考调入人员已获取的职称,根据岗位要求择优录用或聘请任职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第三十三条 按照职称评审结果聘请任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岗位变化的,需转换系列进行聘请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照新岗位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岗位职数情况,择优聘请任职与原职称级别一样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仍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经所在单位审查核验后,可以按照照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获取职业资格就可以认定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有关机构和个人需要认真提供与职称评审相关的资料,不可以拒绝检查或者谎报、隐瞒不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评审机构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巡查,依据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职称评审舞弊、扰乱职称评审规则和程序、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评审机构需要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经费使用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或出现重要变更情况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未经同意私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能认可;评委会违反评审程序,不可以保证评审质量,导致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取消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职称行为,由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会同评审机构撤销其申报资格,获取职称的,撤销其职称,纪录写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推荐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查核验职责或委托程序的,由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评审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用补救措施,对没有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审行为不能认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查核验职责的,根据前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查核验职责或没有按规定核查检验备案的,由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用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有意或恶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评审机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纪录写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打招呼、放宽条件、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评审机构责令不可以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评审机构未仔细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情节严重或致使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很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辽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1号)、《辽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23〕9号)、《辽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23〕10号)同时废止。
不是公务员,村官都是从大学生里面通过笔试考试,面试经全面考查后选的村官,村官任期满以后可以考公务员,而且,是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村官不是公务员,村官是国家为了新农村建设,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提出来的,村官和三支一扶,西部支援计划一样是到基层服务,不算在公务员序列。村官服务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两到三年,表现好,考查优秀,可转为选调生,而且,服务期满,考查合格的,考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是要加分的,公务员一年加一分,事业单位一年加两分。
公务员国考公务员到村任职的村官是公务员,大学生直接到村任职的村官及其他村官不是公务员,大学生村官的任职年限是优先录用公务员的条件之一。
理论上村官不是公务员。但现在有不少公务员吃住都在群里的干部,到村子里面任第一书记,他们是公务员编制。
振兴农村经济,村班子建设非常的重要。
村官不是公务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严格意义上说,不属于官!村,只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并非国家的政府机关故此,不是公务员
村官不属于公务员,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度务员身份。但是近这些年,有大学生当村官的,也有考试录用公务员为公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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