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我们国内法律部门分类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环境资源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与税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一样都是属于经济法部门的范畴,这与合同法等商事法不一样之处在于后者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当中的商事行为,而经济法所调整的大多数情况下是经济活动中的相关国家主管机关、部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功能时所出现的经济法律关系。这与民法、商法是存在细微的区别的。
在我们国内,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途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控掌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途中所出现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可以简单地觉得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达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目前: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自不同的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目前经济法时常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的目标。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涵盖若干部门经济法,又涵盖有法律、法令、规定、细则和办法等不少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涵盖实体法规范,又涵盖程序法规范;既涵盖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涵盖详细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既涵盖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涵盖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详细涵盖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标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时常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除开这点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主要还是看客观经济条件是不是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不是需。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就是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一样。
(三)行政主要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加经济关系的产物,因为这个原因,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途中直接反映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反映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详细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不允许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从而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出现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式来促进主体的行为满足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标,并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对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一样。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加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为这个原因,其重要任务是达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个问题就让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点。这主要表目前经济法随时按照国家意志的需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按照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全都受政策的影响。
经济法的性质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肯定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自始至终放在引导各种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持续时间发展的经济环境和规矩。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要思想。
经济法具有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的基本特点,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部分特点。详细表目前以下哪些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达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目前: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自不同的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目前经济法时常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的目标。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涵盖若干部门经济法,又涵盖有法律、法令、规定、细则和办法等不少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涵盖实体法规范,又涵盖程序法规范;既涵盖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涵盖详细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既涵盖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涵盖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详细涵盖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标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时常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除开这点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主要还是看客观经济条件是不是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不是需。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就是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一样。
(三)行政主要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加经济关系的产物,因为这个原因,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途中直接反映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反映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详细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不允许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从而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出现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式来促进主体的行为满足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标,并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对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一样。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加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为这个原因,其重要任务是达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个问题就让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点。这主要表目前经济法随时按照国家意志的需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按照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全都受政策的影响。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肯定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自始至终放在引导各种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持续时间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规则和程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要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础,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一定要对社会负责,在这里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当中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唯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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