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针对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我们大多数情况下觉得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这一,理论上大多数情况下觉得这里说的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全部的行为,其详细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有关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还在公司成立当天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自不同的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全部的行为。二、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大多数情况下觉得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有意或恶意,假设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时间占用股东出资不还,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可以抽逃出资”。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假设抽逃的数目金额巨大、导致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此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原因:(1)一定要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例如:未进行合适的帐务处理;(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标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三、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及其表现形式按照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还有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担负责任的物质基础。因为这个原因,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可以抽回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觉得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但是综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仅只有有关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达,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详细化的陈述和说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需要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现在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在执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假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跟正当的理由,例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马上就要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马上就要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些或都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当中的关联交易,增多交易成本,变相取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些划入股东个人全部;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结束后,故将他一些或都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时间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质上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标;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这样的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 “资产”项下自始至终以 “其它应收款”方法长时间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其实股东并没有与公司出现实质上的、正常的业务往来。因为这个原因针对这样的财务挂账方法本质性是不是属于抽逃对公司出资的行为,重要是与财务凭证记载的 “其它应收款”相对应的是否有满足市场规则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以此来反映股东与公司当中是不是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若股东并没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转移资金公平的对价,则可认定为股东抽逃了对公司的出资。第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时间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样的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时间投资”的形式故将他出资转到股东全部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以此达到出资的抽逃。这样的“长时间投资”是不是真实的核定,第一在于被公司 “长时间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不是对公司的这笔 “长时间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在本质性公司作为被 “长时间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不是因这笔“长时间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第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没有减少,而实质上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为这个原因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这样的情况,唯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可以发现公司资金的实质上减少。这样的行为在本质性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偷窃”。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相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已不可以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为这个原因股东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带来一定有权。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重点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对应的资产)的全部权在股东与公司当中出现“移转”时,股东是不是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不是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不是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有关财务资料,例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时间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四、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按照我们国内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担负责任,公司以都资产对公司债务担负责任。股东但凡是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本质性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需要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担负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目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依据高检、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 4月18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二)虽没有达到到上面说的数目金额标准,但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没办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故,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假设其抽逃出资的同时,存在着前述规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给债权人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致使公司资产抵债或没办法正常营业;或者合谋抽逃出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还有或者因抽逃出资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抽逃出资的,则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假设仅仅存在着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导致后果或者有前述规定之情形,就算其抽逃出资的数目金额巨大,则按照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看,也还是不要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这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可以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工商部门 故此,需要向工商部门举报 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以上就是本文抽逃注册资金是犯罪吗,抽逃注册资金如何补救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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