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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40号公告什么意思,税务总局43号公告

时间:2023-06-16 11:04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税务师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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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40号公告什么意思

税务 40号公告信息什么意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信息 第40号 2023-12-30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在将相关增值税政策公告信息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大多数情况下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信息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途中出现的,已经失去原有都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可以使其重新取得使用价值的各自不同的废弃物。这当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满足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获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满足国家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获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满足国家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对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出现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都应该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有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根据本公告信息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版)》)(以下称《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信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获取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没办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获取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能超出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获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获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需要获取上面说的发票或凭证而未获取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可以适用本公告信息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可以适用本公告信息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需要获取发票或凭证而未获取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都成本)。

  纳税人需要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可以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可以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标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有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获取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涵盖: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法、是不是获取增值税发票或满足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可以涵盖上面说的内容的,不需要独自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详细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需要获取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涵盖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信息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可以出现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出现通过欺骗取得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满足本条规定的上面说的条件还有《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认真注明未获取发票或有关凭证还有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形。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可以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信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满足本公告信息“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还有《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可以再享受本公告信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信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产生本公告信息“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可以享受本公告信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本公告信息“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可以享受本公告信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一年3月底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全部享受本公告信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方罗列出来的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享受本公告信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信息“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以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可以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信息“三”相关规定还有《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条件,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根据本公告信息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越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退税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后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详细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信息自 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公告》(财税〔2023〕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信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信息 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有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有关条件”相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 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是执行途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出现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信息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结束则不可以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间超越6个月但暂时还没有执行结束的,则自本公告信息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间未超越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别在此发布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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