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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福建省灵活就业社保缴费时间,福建2020低保标准

时间:2023-06-16 11:45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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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福建省灵活就业社保缴费时间

2023福建灵活就业社保缴纳报名费用时间?

全年都可以交,迟在 底可以交 的。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交社保真的很方便,可以去市民服务中心,也可去税务局,还可在e福州或者社保局的公众号上。

今年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由自己在3488元到17442元当中进行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按3488元/月的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应缴纳3488*百分之20=697.6元,一年应缴纳8371.2元。

2023福建低保标准?

福建定农村低保低标准为2650元。

从今年起,省定农村低保低标准将每一年提升350元,预估到达到3350元以上, 达到4050元以上。

福建民政厅要求,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发布所辖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新标准发布后,各县(市、区)要具体安排好提标扩面和提升补助水平的工作,真真切切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低工资标准的33%~百分之40当中确定;农村低保标准由省政府确定统一的低标准,各地按不小于省定标准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当地标准。低保标准应变动、适时调整,一步一步变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才可以探索推行低保城乡一体化政策。

(二)设区市所辖区城市低保标准,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县或县级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发布执行。

(三)设区市所辖区农村低保标准,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县或县级市的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发布执行。

五、家庭收入核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都可支配收入或者净利润,涵盖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证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员数量所得到的平均数。

(二)以下项目需要计入家庭收入:

1.各种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情况特殊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种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涵盖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自不同的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娱乐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按照规定的其他需要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奉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孩子费、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学校念书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库区移民补助;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1.因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质上支出的部分;

12.城乡低保对象参与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15.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1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17.按照规定其他不应该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家庭各种收入,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办法进行核定:

1.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质上生活状况;

2.邻里访问。走访村(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质上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从业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机构)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4.行业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合理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还按年进行调整;

5.支出推测预计。按照家庭消费支出,推测预计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质上生活水平;

6.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村(居)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质上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7.信息核对。通过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还有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投资办企业等财产信息。

(五)家庭各种收入,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计算:

1.家庭月收入根据其提出城乡低保申请前至少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计算收入;

3.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4.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时间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因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还未来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根据实质上收入计算;

5.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根据实质上收入计算;

6.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根据实质上收入计算;

7.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能证明实质上收入的根据实质上收入计算;不可以证明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

8.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根据实质上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可以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需要凭基本社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那天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个人需要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下部分根据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生活保证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生活保证。假设剩下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可以再计入家庭收入;

10.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需要根据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保证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假设剩下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可以再计入家庭收入;

11.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需要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质上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房租、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质上支出费用后,剩下部分根据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假设剩下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可以再计入家庭收入;

12.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需要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目金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假设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默认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假设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大多数情况下故将他收入高出部分的百分之50,平均到其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13.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根据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可以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根据当地同一类型、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六、低生活保证金额计算

(一)城乡低保金额原则上根据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中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城乡低保金额=(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证人员数量。

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对应的分档补助标准,按照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一样档次的补助。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患者、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孩子死亡或伤残家庭还有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其自己可以增发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20%的保证金。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增发条件的对象,根据就高原则核定保证金,不重复享受。

(三)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以按照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七、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审批工作根据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查核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开展。为提升工作效率,城市低保可以按照季、农村低保可以按照年相对集中开展受理申请和审查核验审批工作。

(二)申请城乡低保,需要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要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有关程序,还认真提供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完全一样,满足户籍迁移规定的,需要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才可以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有条件的可以按照申请人授权,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按照材料审核查验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对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需要受理申请,还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公告书。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低生活保证申请,需要独自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需要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满足城乡低保条件的,需要当场告知申请人不能受理,还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需要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需要达到百分之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法开展,调查人员和申请人需要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成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员数量不可以少于15人。低保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讲解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一定要超越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够有效。全部参与评议人员需要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不管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法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5天。针对群众有异议的,需要再次调查核实还重新公示。

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帮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其间出现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担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在受理申请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按照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核验意见,还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审查核验期限,但是,延长时间限多不能超出10个工作日。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核验,还根据不小于百分之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低生活保证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需要都入户调查。按照材料审查核验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对应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验意见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时间限多不能超出10个工作日。

对批准的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城乡《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对不能批准的,需要书面公告申请人还说明理由。经批准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证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可以少于5天。

(六)宗教教职人员申请城乡低保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还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自己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长时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需要提交自己脱离家庭独立生活时间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需要及时受理申请,将满足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城乡低保。

(七)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完全一样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应根据户籍地村(居)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帮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由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农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城市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八、城乡低保对象管理

(一)城乡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进行户籍迁移的,持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保证明,到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关系变更手续,不可以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在不一样县级行政区当中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二)各地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或按季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

(三)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变动管理。城乡低保家庭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定期复核。

1.针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需要每一年复核一次;

2.针对短时间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需要每半年复核一次;

3.针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法开展,复核人员和低保对象需要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低保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公告低保对象,还说明理由。

对停发低保金的家庭,需要收回并注销城乡《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对通过定期复核的低保家庭,需要在其城乡《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就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证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时间公示。公示中需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可以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六)城市低保家庭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给予保留低保待遇3个月的鼓励,第4个月退出低保。农村低保实行半年或季度定期复核的可参照执行。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暂时还没有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需要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讲解服务。拒绝接受职业讲解还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讲解的,停发其自己的城市低保金。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需要根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与公益性劳动。连续2次或者累计4次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公益性劳动的,停发其自己的低保金。

(九)健全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城乡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需要齐全完整,不可以随意涂改;档案整理需要统一规范,不可以随意变更;档案保存需要安全有序,不可以随意处理。

1.审批类档案。涵盖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低保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审批表等。

2.平日管理类档案。涵盖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种统计表,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表,低保对象参与公益劳动记录等。

3.财务类档案。涵盖城乡低保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领取名册等。

(十一)城乡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城乡对象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九、城乡低保资金管理

(一)城乡低保资金来源涵盖。

1.本级财政预算具体安排的资金;

2.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3.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4.福利公益金;

5.其他资金。

(二)城乡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可以在“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城市居民低生活保证资金”和“农村居民低生活保证资金”分户,用于城乡低保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

在每一年年底前,民政部门应按照年变动管理的要求,编制下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按法定程序列入年预算。预算执行中需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当年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统一列入下年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预算计划。

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验。

(三)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守“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城乡低保实质上人员数量和所需金额,应于每月月底前编制下个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验。财政部门在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资金支出计划审查核验后,按照月支出计划早一点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对象名册和补助金额,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城乡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少数农村低保金实行按季度发放的地方,农村低保资金迟应于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月底前发放到户。

(四)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需要在年部门预算中具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为民政部门做好家庭收入核定、信息核对、审查核验审批、档案管理、购买服务、业务培训、信息系统等工作提供保证。

十、城乡低保工作监督与罚则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自不同的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低保金发放、低保对象等情形,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民政部门还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设立投诉举报信箱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由专人负责,并建立首问负责制。并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应逐步一个个登记及时调查处理,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需要逐步一个个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需要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低保信访事项需要自受理那天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那天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需要自收到复查请求那天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那天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需要自收到复核请求那天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可以再受理。

省和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对低保重要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件,可会同信访等有关部门直接督办。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跟踪监督、审计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四)申请低保的家庭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通过欺骗取得低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同时。该家庭自申请审查核验结果告知书送达那天起1年内不可以再具备申请资格。有关信息纪录写入相关部门建立的征信系统。

对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已通过欺骗取得低保的家庭应马上予以清退,停止发放低保金。其冒领款物退交以前,不可以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有关信息纪录写入相关部门建立的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规范自下发那天起施行

(一)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二)各地可依据本规范制定详细的开展细则。

(三)本规范施行后,省民政厅 公布的《福建城市居民低生活保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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