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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共科目是什么意思,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操考什么内容

时间:2023-06-25 10:26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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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共科目是什么意思

出租车公共科目是什么意思?

答:出租车公共科目是指全国统一的考试科目。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分为公共性科目和区域性科目。公共性科目是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区域性科目是由各地(州,盟)市级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题考试,同一个省各地市考试内容也不一样。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操考什么?

网约车考试内容 报考网约车需进行两门考试,考试内容为:一项是全国公共科目考试,一项是 区域科目考试(理论+实操),考试满分 100 分,80 分(含)以上为考试合格. 全国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考考试试卷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执行,主要考 查交一般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类似我们考驾照时候的科目一。

一、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满分 50 分,40 分(含)以上为考试合格。 二、区域科目又分为区域理论基础知识和区域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实操)考查。 (1)区域理论基础知识满分 25 分,20 分或者以上为合格。 (2)区域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实操)环节满分 25 分,20 分或者以上合格。 唯有2个部分都合格才可以默认为区域科目考试合格。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出租车是每个城市的必备,作为公交车的补充,处理个人特殊化需求。地方车管所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租车从业人员一定要通过从业考试,熟悉从业的基本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从业人员一定要公平公正公开从事营运工作,一定要童叟无欺,开车打计价表,不可以漫天要价绕路等等事宜。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涵盖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证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详细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详细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涵盖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点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根据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开展。

  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对应的考考试试卷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考试试卷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考试试卷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详细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考试试卷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的,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获取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要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的,需要提供满足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要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具体安排考试。

  第一次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需要在第一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在考后10日内发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自发布考试成绩那天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3年第9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需要参与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获取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才可以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聘用获取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具体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暂时还没有执行结束的,不能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需要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需要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需要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那天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需要接受很多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需要接受很多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获取从业资格证超越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需要在1年内完成很多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发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涵盖出租汽车有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开展。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引导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引导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担负,详细涵盖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的互联网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需要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需要建立考生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考生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未经同意私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没有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对应继续教育的;

  (三)公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丢失、毁损的,需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对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需要带上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可以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故将他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查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涵盖:从业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查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需要及时收回;没办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信息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因素不要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信息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可以再满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出现重要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途中,需要遵纪守法、文明行车、高质量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拒载;

  (二)议价;

  (三)途中甩客;

  (四)有意或恶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需要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对其推迟注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获取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带上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有意或恶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获取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没有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没来得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开展前已获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以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个人账号申请注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2023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23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4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63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64号)。

号)。

《有关深化改革逐步递次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详细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58号)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提出了“新老业态错位服务、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整体改革思路,并要求加强法制建设,达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遵守《详细指导意见》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两个部令在行业发展定位、司企利益分配还有驾驶员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了适应性更改。

遵循行

务规

范,保持

生整

表整

范着装、文明服

(二)随

带车辆营

、从

业资

和准

驾证

(三)根据乘客要求或者合理路

线

(四)不可以拒

乘客或者并客还有无正当理由中途将乘客移

交他人运送;

(五)不可以在不允许停

路段停

待租或者

客;

(六)根据

定使用

灯、

价器、空

待租

志等服

务设

施,

根据乘客意愿使用空

、音响等;

(七)在

站等

营业

当在指定区域按序

,服从

度,不可以离开

车辆

乘客;

厦门网约车人证好考吗?

网约车驾驶证不难考。

1、在当地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报名考试;可以在官方网站查看是不是满足考试报名条件;

2、参与全国和地方两级考试。详细涵盖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3、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4、区域科目考试,地才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情况详细设置考试内容。

5、考试通过后就可以拿到网约车从业资格证。

扩展资料:

1、网约车车辆要求

从业的车辆需申请《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需提醒的是,假设申请办理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有关车辆须先行完成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车辆完成检测,并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检测数据后,才可以提出申请。

2、网约车驾驶员申请时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已使用年限不能超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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