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都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都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式: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成绩计算方式:
〔实质上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百分之100
1、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互联网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很难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点(如五官畸形、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乙肝病原带上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9、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不可以有明显的纹身,有可能传染性疾病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式: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成绩计算方式:
〔实质上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可以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可以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无法自己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可以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越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越7厘米,或虽在上面说的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可以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可以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纯粹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可以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可以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可以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很难治愈的皮肤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可以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带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可以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自不同的恶性肿瘤病史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八条 慢支,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九条 各自不同的原因致使的一叶肺不张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越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能超出2厘米(剑突下不能超出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导致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能超出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纯粹性脾大不能超出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可以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自不同的肝病病人。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纯粹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病人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自不同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常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导致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出现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可以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很难治愈的耳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很难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可以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可以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越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越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可以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可以录用。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互联网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 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很难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点(如五官畸形、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 7 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带上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 170-187 厘米,且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 级体检合格证(67.417(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有关调整相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公告》(海船员[2010]306 号)。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 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都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都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式: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成绩计算方式: [实质上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百分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可以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可以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无法自己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可以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越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越7厘米,或虽在上面说的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可以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可以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纯粹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可以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可以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可以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很难治愈的皮肤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可以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带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可以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自不同的恶性肿瘤病史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八条 慢支,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九条 各自不同的原因致使的一叶肺不张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越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能超出2厘米(剑突下不能超出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导致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能超出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纯粹性脾大不能超出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可以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自不同的肝病病人。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纯粹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病人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自不同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常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导致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出现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可以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很难治愈的耳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很难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可以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喧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可以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越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越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可以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可以录用。
下面这些内容就是现行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要求:摘取自《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中的人民警察职位标准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互联网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很难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点(如五官畸形、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带上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有关调整相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公告》(海船员[2010]306号)。内容拓展:现行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是按照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发〔2010〕82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卫生部、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特殊标准》没有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参考资料:公安机关体检标准百科、现行体检标准。
公务员招警体检,要求五官端正,眼睛视力1.5低1.2,四肢无正常,无三高,血压正常,家族无精神史,身高男1.65米以上,女1.58以上,
1.身高体重:男性身高很多于165厘米,女性身高很多于160厘米;男性体重很多于50公斤,女性体重很多于45公斤。
2022年人民警察入职体检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3),矫正视力达到1.0(右、左眼分别不可以低于0.5)。
45公斤。
5厘米,女性身高很多于160厘米;男性体重很多于50公斤,女性体重很多于45公斤。
65厘米,女性身高很多于160厘米;男性体重很多于50公斤,女性体重很多于45公斤。
7.血常见:血常见检查正常。
8(右、左眼分别不可以低于0.3),矫正视力达到1.0(右、左眼分别不可以低于0.5)。
90毫米汞柱。
1000、2000、3000赫兹四个频率时听阈不能超出40分贝。
入职体检具体标准已经由公安部门公布,涵盖身体健康、视力要求、听力要求、口腔和耳鼻喉科方面的检查、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泌尿生殖系统等多项检查项目。这当中,不良习惯和疾病史会成为体检的重点之一,如吸烟、酗酒等恶劣习惯还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人员均不满足入职条件。通过体检,可以保证招募出健康的人民警察,让他们为人民群众服务后可以更好地完成任务。
2023年入警对鼻科的要求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 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 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 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 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式: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成绩计算方式:
[实质上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可以汞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可以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无法自己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可以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越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越7厘米,或虽在上面说的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可以录用。 .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可以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纯粹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可以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可以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可以录用。
以上就是本文入警体检新标准,招警体检要求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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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间错过了咋办,应该如何处理? 1.2023年初级会计领证时间错过了时间是可以再领的,联系当地财政局。 2.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办公厅有关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人社厅发[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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