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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修建的主体是,甘肃省民宗局

时间:2023-07-05 08:59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内蒙古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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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修建的主体是
本文主要针对宗教事务条例修建的主体是,甘肃省民宗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条例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宗教事务条例修建的主体是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宗教事务规定修建的主体是?

《宗教事务规定》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做了规范,其修建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

甘肃宗教事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证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规定》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规则和程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还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宗教事务规定是几年制?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发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规定》,2018年2月1日施行。《宗教事务规定》分总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七十七条。

湖南宗教事务规定释义?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事务是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与国家、社会、公民当中存在的各项有关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可以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一样宗教的公民和不一样教派的公民需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规则和程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还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组织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和支配。

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详细指导、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需要配合行政机关做好宗教事务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显著成绩的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由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宗教事务规定的地位和效力和地方?

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修订《规定》是深入落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依法治国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肯定要求。

新修订《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国内宗教工作法治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促进进一步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地保证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真真切切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新修订的《规定》共9章77条。在原《规定》7章48条的基础上,新增多2章29条。主要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一是保证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新修订《规定》落实宪法确立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一个方面依法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证的权利等。另外一个方面也依法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例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在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当中制造矛盾与冲突;

不允许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新修订《规定》明确并反映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新修订《规定》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同时,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可以在不一样宗教当中、同一宗教内部,还有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当中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可以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可以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三是明确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新修订《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证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明确乡级人民政府需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依法帮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特别明确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址位置活动的监管职责;

明确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旅游、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建设、法人登记、大型宗教活动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详细职责,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些部门对宗教方面违法行为的管理职责。

四是明确宗教团体的职能定位。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修订《规定》对宗教团体的职能进行了细化,明确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需要遵循宗教团体制订的规章制度,强调宗教团体是举行宗教院校的唯一合法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资格一定要经过宗教团体同意等。

五是加强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新修订《规定》单设“宗教院校”一章,完善了有关宗教院校的有关规定。

为处理宗教院校的法律地位问题,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以便其规范地开展民事活动。

为规范宗教院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真真切切保证宗教院校师生合法权益,规定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请任职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

六是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事务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对象。

但是长时间以来,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社会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开展民事活动受到种种限制。

新修订《规定》规定满足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查验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七是厘清宗教财产权归属。

新修订《规定》分两类情况明确了宗教财产权的归属:

一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全部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是对其他合法财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享受全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八是加强对宗教财务的监督管理。新修订《规定》明确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履行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资产审计、信息共享等方法,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管理。

九是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为从源头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新修订《规定》明确宗教界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需要用于与其宗旨符合的活动,还有公益慈善事业,不可以用于分配;

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带来一定有权、使用权,不可以从中取得经济收益,不允许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十是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新修订《规定》规定从事网络宗教信息服务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核验同意后,根据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规定网络宗教信息服务的主要内容一定要满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对网络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要把宗教事务于政府的其它事务放在同等的地位,这是国家的政策。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证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规定》的相关规定退产生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具体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各种方法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需要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拥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需要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默认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军队相关部门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需要遵循相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需要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校在学校念书学生的退役士兵,退产生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这个时间段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满足军队相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情况特殊,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按照自己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促进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这个时间段平日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孩子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需要自被批准退产生役那天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书件、讲解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到。

  具体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公告书、退出现役证书件和讲解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需要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需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故将他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讲解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具的落户讲解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具体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出现与服役相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出现与安置相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报到超越一个月的,默认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产生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具体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详细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组织职业讲解、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法,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军队相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详细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根据6个月计算,超越6个月不满1年的根据1年计算。

  取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取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根据这当中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查合格的,发给对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负;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行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需要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讲解和职业详细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标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注册登记那天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满足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产生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可以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法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可以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法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需要优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校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已经在普通高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产生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这个时间段可避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取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与国防生选拔、参与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还有毕业后参与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具体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这个时间段平日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孩子的。

  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具体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需要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北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北京以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北京以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员数量和用人单位的实质上情况,下达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具体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证其首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还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要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需要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具体安排工作这个时间段,安置地人民政府需要根据不小于当地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担负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需要及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出讲解信1个月内具体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署期限很多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和刚才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需要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满足本规定规定的待具体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自己原因,接收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具体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需要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出讲解信的当月起,根据不小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具体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可以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具体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和刚才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的,默认为放弃具体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具体安排工作这个时间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具体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龄达到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查核验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自己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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