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高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迅速、健康发展,按照《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有关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公告》及《农业部有关提高逐步递次推动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高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迅速、健康发展,按照《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有关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公告》(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有关提高逐步递次推动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获取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每个省份(区、市)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平日管理。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根据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逐步递次推动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
第六条整体逐步递次推动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证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模式,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很大奉献。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获取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获取突出成效。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网络在线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动网络在线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促进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在提高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获取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紧跟制约我们国内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重要问题,开展有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获取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逐步递次推动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逐步递次推动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逐步递次推动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都,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种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需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方面获取显著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要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越百分之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要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持续时间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累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需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加工流通经营方法、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产销衔接等方面获取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部分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这当中,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紧跟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百分之60以上,有效提高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逐步递次推动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可以重复申报。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组织建设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建立了整个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整个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一定程度上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以上人员不小于百分之30,担负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有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相关企业申报各种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需要在本企业有关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途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小于3年,已出现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持续时间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可以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销售方面获取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持续时间发展的能力和条件。这当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可以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有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公布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官方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可以少于3年,在减少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交易环节、增多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获取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小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获取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持续时间发展能力很强。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间不小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担负过省部级或者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有关条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受理各种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针对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由农业厅(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开展。农业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中央直属相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局)申报,也可以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各种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
(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二十条每个省份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经审查核验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核查验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在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凡满足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已取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有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农业部负责详细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具体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对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对应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五章 考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每个省份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详细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查;农业部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查。
第二十七条各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可以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一经发现马上取消称号,并在5年内不可以申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产生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途中有欺瞒行为的;
(二)不可以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查不合格的;
(三)利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各示范基地有义务按照官方要求提供有关建设进度数据和情况,并向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农业部提交年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试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情况属实,同意推迟。
不一样意XX部分推迟,原因:XX。
综合上面所说得出所述,同意推迟XX天。
或者不一样意推迟。
负责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违法行为;承办跨行业、跨地区,影响全市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的产品质量重要案件;负责详细指导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名优特新产品的专项活动;受理、承办相关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管理“12365”投诉举报中心 ;负责承办上级相关部门交办、转办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主要职责
1. 负责对学校支出、收入情况进行平日稽查。
2. 负责对学校(涵盖二级核算单位)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涵盖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等)进行稽查,稽查方法涵盖专项稽查、常见抽查和整改复查等。
3. 负责定期撰写稽查工作底稿或检查报告,及时向处领导反映财务管理中实质上的困难,提出管理建议,堵塞管理漏洞。
4. 参加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财务核算办法、审批权限、核算流程、财务信息化工作的制定和设计。
5. 负责学校结算中心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应收款、应付款对账单的复核工作。
6. 参加学校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7. 负责学校10000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审查核验工作。
8. 配合帮助学校审计、纪检部门及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专项财务检查工作。
9. 督办本处各个科室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完成进度。
10. 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会计凭证查询。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对其有对应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有明确审计规则的会计凭证,审计规则可以嵌入会计软件,由计算机自动审计,未经自动审查核验的会计凭证,应先手工审查核验,再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处于会计信息化阶段的企业,需要结合自己的个人情况,一步一步达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财务管理的信息化。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有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企业使用的会计软件不满足本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发布的,财政部门需要予以发布,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相关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
财政部组织同行评审,征求用户企业意见,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满足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满足本规范规定的,需要向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满足本规范要求的,有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并由财政部门按照报告进行调查。
会计证信息采集指的是,主管机关采集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者的基本信息,涵盖学历、职称、工种、就业、行业、单位、部门、年龄、性别、照片等基本信息。大多数情况下是自行申报,机构审查核验,给财政部提交数据信息使用。主要作用收集与识别信息需求,其实就是常说的弄清收集数据是为了处理什么问题,即确立收集会计信息的目标;其次是确立收集对象,即决定收集单位,大多数情况下是经济活动或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机构或个人; 然后是制定收集纲领,即规定收集容体的属性,还有这些属性如何描述;后是资料的实质上收集,涵盖现成资料收集和原始资料收集。现成资料收集主要是各自不同的可读,可视听的文字和声象资料的收集; 原始资料的收集主要是从实质上直接调查中所获取的第一手资料, 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测量、试验和各自不同的针对调查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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