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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先进材料联合研究院怎么样,山东省十五条规定

时间:2023-07-25 12:58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宁夏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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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先进材料联合研究院怎么样

山东先进材料联合研究院怎么样?

研究院位于济南章丘明水开发区,距离济南市中心太远。章丘原是济南的县级市,目前是章丘区。

山东先进材料联合研究院那么,会按照照“一院、一公司、一平台、一基金、五园区”的模式,瞄准先进材料的9个研究方向,以共享为观念,以检验检测为特色,线上共享山东大学、济南大学、兵器集团第五三研究所、北京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等高校院所原值约5亿元的仪器设备,线下中心实验室共享原值达到2亿元规模的仪器设备,以“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为载体,以“创新平台+产业基金+产业集群”为要素,引育高质量产业项目,形成开放共享、产业集聚、人才汇集、产城高度融合的示范高地,打造济南新材料产业的聚集地。

山东201815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做好无公害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认证制度改革过渡这个时间段无公害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的有关工作,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有关做好无公害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认证制度改革过渡这个时间段相关工作的公告》(农办质〔2018〕15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在无公害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认证制度改革过渡这个时间段,将无公害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并下放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担负。现在将《公告》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此次无公害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认证制度改革意义重要,顺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各地要故将他作为提高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安全质量水平的重要抓手积极推动,根据《无公害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认定暂行办法》,遵守栏目不变,做到放而不乱,程序简化,保证改革工作稳步扎实逐步递次推动。

二、严格程序。各地要按照官方要求调整完善申请、审核查验、终审任何一个环节,继续延续县、市、省审核查验登记程序,严把准入关,有条件的地市可对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全部集中审查核验。申报主体生产规模:设施蔬菜5公顷以上,露地蔬菜10公顷以上,粮油作物66.7公顷以上,茶、果10公顷以上,食用菌1万平米以上。

三、严格管理。改革过渡这个时间段无公害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的标准规范、检测目录及参数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认定产品标识可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印制或加施。各地要严格执行规范,特别要做好标识使用和认定产品的质量跟踪监督管理,仔细履行好主体责任。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山东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系。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0531-67866289、67866288;联系人:裴宗飞。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以提高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达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扎实做好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和管理工作,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业人员。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控掌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从2018年起,所在党组织将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查范围。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检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各市政府,列早的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真真切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考试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整个过程、教书育人任何一个环节,持续性提高各位师生“四个自信”。充分发挥“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有效利用山东高校党建精品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常常性学习教育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

  二、创新体制机制

  3.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获取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才可以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工商局)

  4.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支持各种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法参加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行混合全部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山东证监局,各市政府)

  5.建立完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合适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权清晰透明、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取的费用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获取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加教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各市政府)

  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行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下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下财产,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出资者对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要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

  三、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7.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明确扶持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开展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证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鼓励各地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一年具体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深造念书学位、课程考试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详细措施。支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与保证。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小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各市政府)

  8.保证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得资助的占比。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该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很多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

  9.落实税费政策。民办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着遇,按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一样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各市政府)

  10.实行分类收取的费用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详细指导价。这当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详细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各市政府)

  11.落实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根据科学教育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国家对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唯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按照照协议方法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都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需要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及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途中,统筹具体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

  12.支持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校和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证的民办高职院校,可以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招生计划。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高校按国家规定开展研究生教育。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可以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3.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证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署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持续逐步递次推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着遇试点工作,当地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纳报名费用规模,对参与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持续性提升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一定程度上提升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占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14.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努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查、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需要在学费收入中具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

  15.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这个时间段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考查结果纪录写入人事档案。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取得报酬。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相关规定连续计算,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合并计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

  五、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16.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加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由举行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需要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证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满足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学校重要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工商局)

  17.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行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行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取的费用、办学累积等各种资产分类登纪录写入账。存续这个时间段,民办学校对举行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还有办学累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抽逃。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制定满足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工商局)

  18.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相关要求,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根据国家规定颁发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明文件。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考试生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

  1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还有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置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详细指导和督查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以服务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要工程人才需求为导向,更新办学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高质量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改进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整体质量,努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努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优质、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对外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

  六、加强服务与管理

  21.改进政府管理方法。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处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达到民办教育有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升服务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探索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监护人)、保险公司共同参加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落实各级政府民办教育发展责任,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查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法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各市政府)

  22.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积极推动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行者的资格审核查验,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行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23.打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逐步递次推动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表彰力度,努力打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局公告信息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局有关房产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信息[全文废止

摘要:出租房屋的租金应涵盖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独自计价的各自不同的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号码费、煤气费等,凡独自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独自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还有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山东人民政府有关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开展意见

鲁政发〔2018〕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个主管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有关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结合我省实质上,现提出以下开展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以提高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达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扎实做好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和管理工作,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业人员。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控掌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从2018年起,所在党组织将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查范围。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检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各市政府,列早的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真真切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考试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整个过程、教书育人任何一个环节,持续性提高各位师生“四个自信”。充分发挥“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有效利用山东高校党建精品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常常性学习教育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

  二、创新体制机制

  3.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获取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才可以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工商局)

  4.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支持各种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法参加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行混合全部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山东证监局,各市政府)

  5.建立完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合适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权清晰透明、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取的费用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获取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加教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各市政府)

  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行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下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下财产,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出资者对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要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

  三、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7.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明确扶持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开展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证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鼓励各地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一年具体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深造念书学位、课程考试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详细措施。支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与保证。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小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各市政府)

  8.保证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得资助的占比。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该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很多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

  9.落实税费政策。民办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着遇,按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一样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各市政府)

  10.实行分类收取的费用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详细指导价。这当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详细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各市政府)

  11.落实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根据科学教育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国家对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唯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按照照协议方法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都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需要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及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途中,统筹具体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

  12.支持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校和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证的民办高职院校,可以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招生计划。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高校按国家规定开展研究生教育。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可以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3.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证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署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持续逐步递次推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着遇试点工作,当地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纳报名费用规模,对参与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持续性提升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一定程度上提升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占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14.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努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查、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需要在学费收入中具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

  15.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这个时间段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考查结果纪录写入人事档案。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取得报酬。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相关规定连续计算,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合并计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

  五、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16.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加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由举行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需要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证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满足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学校重要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工商局)

  17.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行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行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取的费用、办学累积等各种资产分类登纪录写入账。存续这个时间段,民办学校对举行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还有办学累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抽逃。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制定满足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工商局)

  18.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相关要求,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根据国家规定颁发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明文件。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考试生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

  1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还有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置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详细指导和督查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以服务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要工程人才需求为导向,更新办学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高质量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改进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整体质量,努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努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优质、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对外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

  六、加强服务与管理

  21.改进政府管理方法。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处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达到民办教育有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升服务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探索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监护人)、保险公司共同参加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落实各级政府民办教育发展责任,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查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法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各市政府)

  22.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积极推动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行者的资格审核查验,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行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23.打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逐步递次推动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表彰力度,努力打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山东人民政府2018年5月30日

章丘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一)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二)原始发票;

  (三)医保卡和自己居民身份证 另外就医时不用带上医保卡,只是在报销时才需出示有关证件,要记住:私营医院是不支持报帐的。

参保人员出现满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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