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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税务网上办理,珠海市有哪些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12 11:43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税务师准考证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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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税务网上办理

珠海税务网络在线办理?

珠海市税务网络在线办理操作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您可在线登录广东电子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点击在线登录,选择“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通过“我要办税”当来到对应业务模块进行网络在线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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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有什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会计: 珠海 海滨南路47号光大国际贸易中心1808 (中拓正泰会计事务全部限公司) 珠海 迎宾南路1155号中建商业大厦14F (晨时会计有限公司) 珠海 柠溪路389号7F (公信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永发大厦8楼(交行大厦与云海酒店当中) 珠海市国睿税务师事务所

2023年珠海社保7月份又涨价了吗?

是的,七月份社保缴纳报名费用上调了。

2. 这是因为国家为了保证职工的社会保证权益,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保缴纳报名费用比例,以保证社保基金的持续时间性和稳定性。

同时,也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证压力的增多。

3. 社保缴纳报名费用上调针对职工来说,说明了需支付更多的社保费用,但也可以够享受到更好的社会保证待遇。

是的。

7月6日,小布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珠海市202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上下限已执行新标准,这当中,珠海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下限从3958元上调到4546元,调整后的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珠海农商银行是国有吗?

珠海农商银行前身是始建于1952年、已有70余年发展历史的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直以来,本行立足珠海,秉承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经营宗旨,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奉献,先后荣获“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广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A级纳税人”、“珠海市改革开放30年功勋企业”、“珠海市税收奉献百强企业”等称号。是珠海市营业网点多、服务基层、辐射面广、盈利能力突出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同时也是珠海市大的涉农贷款银行和拥有中小企业客户数量多的银行。因而是国有。

海农商银行是国有吗?不是。是属于股份制银行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地方性银行机构。

珠海市出租屋管理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涵盖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旅馆业客房、保证性租赁住房除外。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涵盖房屋全部权人、合法使用人、实质上管理人还有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第三条 出租屋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需要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完善出租屋管理体制机制,保证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并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等年考评范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市、区政府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管理与维护;

(二)负责出租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

(三)详细指导各区开展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

(四)协调各区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

(五)组织公安、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制作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清单,供有关部门或者租赁当事人使用。

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

(二)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

(三)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

(四)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出租屋基础信息涵盖出租人、承租人、实质上使用人信息、居住登记信息还有出租屋地点位置、面积、实质上用途、使用状态等信息。

第六条 公安机关牵头各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开展本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详细指导出租屋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出租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管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房产中介活动的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将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出租屋管理职责。

第七条 镇街需要完善出租屋管理工作机制,将出租屋纳入网格化管理,并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职责:

(一)帮助职能部门采集出租屋基础信息,发现未录入信息的,予以补登;发现录入信息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的,予以更正。发现房屋租赁当事人未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

(二)建立出租屋安全状况巡查制度,在巡查时需要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发现出租屋存在生产、消防、治安安全隐患的,需要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将巡查情况录入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三)发现违反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四)宣传出租屋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租屋管理服务职责。

市、区政府需要保证镇街出租屋管理的经费及人员,整合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还有网格员、各种协管员等人员力量,开展出租屋管理工作。镇街可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实质上需,提出出租屋管理人员用人额度计划。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需要帮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帮助做好本村、社区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工作;

(二)帮助相关部门和镇街开展出租屋巡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居将出租屋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九条 公安机关需要利用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收集到的出租屋信息实行变动管理。

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出租屋管理有关信息,汇集各种管理和服务信息资源。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社会保证、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还有镇街需要按照各自职责,采集、导入、更新出租屋管理有关信息,达到治安、消防、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商事登记、税务、卫生健康、信用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逐步递次推动出租屋智能化管理。

第十条 不允许出租以下房屋:

(一)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可以使用的;

(二)存在重要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三)存在其他依法不可以出租的情形的。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可以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需要满足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相关规定。

不允许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可以在住宅室内进行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开展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采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屋消防安全措施由市政府另外单独制定。

第十二条 出租屋实行房屋编码管理。出租屋编码信息由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维护和更新,并纳入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出租人需要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那天起七日内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出租人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信息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所在地镇街或者村居帮助申报。

租赁关系出现在本规定施行前的,需要在本规定施行后90天内补充报送。

第十四条 出租人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保证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燃气和消防设施等方面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二)依法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不可以向无居民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实质上使用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四)帮助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镇街采集承租人和实质上使用人依法需要填写的信息资料。

(五)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行检查核验,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须知,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

(六)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员数量在三十人以上的,除遵循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制定管理制度,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二)安装满足技防标准的住房门禁视频系统,在出通道入口、主要入口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三)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还有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在建筑安全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并保证完好有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位集体宿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需要根据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取的费用、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取的费用、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还需要满足《珠海经济特区旅游规定》还有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租人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认真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员数量,出示自己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二)住房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需要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三)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四)不可以留宿无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

(五)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需要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住房承租人遵循所在地管理规约,不可以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入口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发现共同使用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可以为依法不允许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根据有关规定认真报送房屋租赁信息;

(三)向房屋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导其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四)发现租赁当事人和实质上使用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水、电、燃气、电信等公共服务机构,需要配合履行出租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产权归属定期对出租屋的用水、用电、用气、电信等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需要及时公告并帮助租赁当事人采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管理工作。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行为的,需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需要通过增多租赁住房供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证、落实税收优惠等各种方法,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不一样层次的住房需求。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房屋租赁企业,支持房屋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法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房屋委托给房屋租赁企业长时间合法经营。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满足条件的房屋统一出租,规范管理租赁房屋。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需要依托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汇总租赁信息,对租赁房屋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监测,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 本市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需要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帮助做好房屋租赁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镇街的工作人员还有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可以利用所掌握并熟悉的出租屋管理有关信息,从事与出租屋管理无关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或者公开租赁当事人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途中,发现涉及出租屋的违法问题或者收到有关报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需要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需要反馈有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需要制定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通报规范及处置程序,并将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处置工作纳入年考查。

出租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需要制定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出租不允许出租的房屋,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独自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开展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建设行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明知承租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或者未制定管理制度,或者未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或者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没有按规定配备门禁视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还有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安装信息采集系统,或者未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或者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旅游规定》还有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由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认真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员数量,出示自己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没有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留宿无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明知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为依法不允许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由建设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有关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由执法部门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出租屋的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展,旨在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保证租房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的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公共安全。该规定共分为六章,涵盖总则、出租屋的基本要求、出租屋的管理、出租屋的安全、出租屋的维修和保养、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这当中,出租屋的基本要求涵盖房屋的基本设施、卫生条件、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出租屋的管理涵盖出租屋的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签署、租金的收取等方面的管理;出租屋的安全涵盖防火、防盗、防漏电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出租屋的维修和保养涵盖房屋的平日维护和定期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除开这点该规定还规定了出租屋的违法行为和对应的处罚措施,如未经登记备案未经同意私自出租房屋、违反出租屋基本要求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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