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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法学硕士给奖学金吗,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

时间:2023-08-30 08:22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税务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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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法学硕士给奖学金吗

全日制法学硕士给奖学金吗?

法律硕士有奖学金,不一样院校的法律硕士奖学金制度是不一样的。下面这些内容就是几所名校的法律硕士奖学金制度,想要获取其他院校奖学金信息,学员可以去目标院校研究生院官网的招生简章查询奖学金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金鼓励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从事科研创新,全面提升培养质量。针对特别优秀的推免生和统考生 ,将提供奖学金,第二、三学年按照考试成绩等综合情况,评定奖学金。《协议书》由我校委托法学院签发给学员。自筹经费生可以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北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补贴怎么样?

研究生的补助国家给的都一样,每个月600元人民币,一年发10个月。很小一部分导师有一部分工作需研究生帮助,会给研究生一部分补助。至于北大法学的研究生,导师一定是很厉害的学者,从事一部分社会兼职也是有的,比如从业的律师,既然如此那,接一部分大案要案也还是时常伴有的,学生替导师整理一部分法律文书也是很正常的,会有一部分报酬的。

北京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奖助政策是按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执行的。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部全日制研究生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根据博士研究生每生每一年1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一年6000元的标准还有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担负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北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补贴很好,每月有500元补贴,还有一部分助研费。

南财和南审法学哪个强?

1:南财和南审法学的强弱不可以简单地比较,因为两所学校的专业方向和特色不一样。南财是以财经类教育为主,培养财经领域人才的综合性大学,重点发展经济、金融、会计等方向;南审法学是以法学教育为主,培养法律领域人才的综合性大学,重点发展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方向。针对哪个学校强一部分,还需要考虑个人的兴趣和职业发展方向。假设对经济、金融等感兴趣,南财可能更合适;假设对法律、政治等感兴趣,南审法学可能更适合。除开这点学校的师资力量、校园环境、学科建设等方面也是选择的考虑因素。因为这个原因,我们不可以简单地说哪个学校更强,而是要按照个人的兴趣和发展目标做出选择。

南审不行

师资力量比很强,学校很重视法学院,现在校长就是法学的,法学院的老师在各个学院都拥有院长(南审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分专业的学院制约而是润泽澄沁加研究生院的五院制,有利有弊)本来今年从武汉大学引进监察法团队Team,结果因为不可抗力暂时没达到,但是,资金充裕,监察点也建立起来了。南审这些年从各个学院持续性引博士和法学各位考生,现在又从宁波大学引进了教授。学校还在冲击博士点,今天没申请下来给的理由是资金不够,但是,最近这些年来说很有期望。

两个都强,两个各有优势,两所大学都是同行类重点大学,也都是重点公办综合类大学。可以进到两所大学就读都是优秀。同时你有兴趣,有爱好,把法学专业学好,学精。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强

学院设有理论法系、经济法系、审计法研究中心、民国法研究中心、法务会计研究中心、法学实践教育中心等机构。

学院法学学科是学校六大支柱学科门类之一,也是财经类院校必备的学科。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学学科对学校的办学和人才培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南财法学更强。

南京财经大学的法学在第五轮学科评估中评定为 “C+”学科,位居江苏第十一位,超越了南京审计大学。

故此,南财法学更强。

南京财经大学的法学学科实力更强。南京财经大学的法学则被评为了C-学科。虽然没有进入B类和A类,但可以取得C-说明学校的法学学科水平已经超越了全国大多数的院校。

南审更好。南京审计大学简称“南审”是我们国内历史上唯一一故此,“审计”来命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省属重点建设院校。南审与国家审计署同时诞生,与中国审计事业同步发展是中国审计高等教育的发源地之一。

法学财会是干什么?

法务会计是一种财务管理方式,旨在保证公司或组织的法律合规和财务稳健。法学财会师是负责制定、开展和监督公司或组织财务数据的财务专家,一般具有法律和财务背景。

法学财会师的主要职责涵盖:

1. 保证公司或组织的财务报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准则;

2. 制定和监督公司的财务计划、预算和财务报告;

3. 管理公司的资金,涵盖支付和收取款项、管理现金和银行账户;

4. 保证公司或组织的税务遵循;

5. 制定和执行公司的财务控制措施;

6. 帮助公司或组织应对法律和财务问题。

法学财会师需具备一定的财务和法律知识,可以处理与公司或组织财务有关的各自不同的问题。除开这点他们还要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Team合作精神,可以与公司的各个部门合作,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法律援助法2022年全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2、 有关保证合同成立形式的有关裁判规则9条

8月24日,国务院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共6章55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逐步递次推动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规则和程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标从事经营活动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需要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可以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涵盖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需要遵守 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详细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担负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需要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达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络在线办理、异地可办,提高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需要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大多数情况下登记事项涵盖: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需要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担负责任方法;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目金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质上缴付的出资数目金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法;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全部人有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可以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只可以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互联网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地区实质上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详细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一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那天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一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那天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目金额很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法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可以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涵盖大多数情况下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需要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需要根据登记机关发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需要配合登记机关核查检验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有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按照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有关信息,不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人需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不可以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查验。 对申请材料齐全、满足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可以当场登记的,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需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能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需要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 更登记事项,需要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出现那天起 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需要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这个时间段出现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 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标,需要自批准那天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需要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需要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需要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变更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需要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出现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出现变更的,需要自本会计年终了那天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需要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相关事项。

市场主体需要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点位置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越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这个时间段开展经营活动的,默认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这个时间段,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点位置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终止的,需要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需要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需要清算的,清算组需要自成立那天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信息。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债权人公告信息。

清算组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需要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出现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出现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我们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面说的情况的真实性担负法律责任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需要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有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那天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根据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不需要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相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示年报告和登记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需要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需要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有关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丢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需要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没办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信息营业执照作废。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需要按照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需要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法,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 程序和开展

第五章 保证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证公民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正确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满足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证人权,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证与社会参加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健全法律援助保证体系,将法律援助有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变动调整机制,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需,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详细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详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证当事人依法取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律师协会需要详细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详细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法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满足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需要开展常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需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需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核查验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工作需,可以具体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法,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支持和保证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满足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详细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满足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需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可以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途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予以保密。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需要通过服务窗口、电话号码、互联网等各种方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公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可以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还有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告后,需要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有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可以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需要公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 值班律师需要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

第三十一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有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有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确定,并实行变动调整。

第四章 程序和开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有关事务中,需要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需要在三日内公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告后,需要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公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保证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出现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还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还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需要认真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需要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那天起七日内进行审核查验,作出是不是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需要自作出决定那天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没有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默认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够七日,需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马上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需要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可以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受援人需要向法律援助人员认真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帮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有意或恶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满足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证公民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正确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满足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证人权,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证与社会参加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健全法律援助保证体系,将法律援助有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变动调整机制,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需,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详细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详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证当事人依法取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律师协会需要详细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详细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法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满足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需要开展常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需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东华理工大学的法学怎么样?

1、东华理工大学的法学是该校重点专业,属于强势专业。

2、东华理工大学现有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三个本科专业。法学专业是校级重点学科,2004年被授予“江西品牌专业”。

很好。

法学专业是东华理工大学“十二五”、“十三五”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依托学校优势学科的研究平台和学术资源,积极开展交叉研究,在民商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司法制度改革等领域研究成果丰富。近五年先后主持和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项,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7项,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2项,各种省级以上课题60余项,纵向科研经费总量近300万元;在《法学评论》《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等各种刊物发表论文200多篇,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和考试教材10余部,取得江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等科研奖项10多项,在省内法学院系中具有非常高学术影响力,形成一定的学术研究优势。对接服务地方式治建设成果显著,多人参与过国家或地方方面的立法起草和论证工作。

这个东华理工大学的法学挺不错的,在东华理工大学的专业里面也是排前的科目,前景很好,对以后的就业也很不错是一门值得选择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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