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元的专家号医保可以报销多少,高检规则第226条

70元的专家号医保可以报销多少?
答:70元的专家号医保不可以报销。
医保是不报销挂号费的,不管是70元的挂号费,还是5元,100元的挂号费医保都是不可以报销的。
医保报销规定,只是住院按比例报销住院医疗费,药品费。
郑州市近开通了门诊按比例报销药品费,也不涵盖挂号费报销。
不报!大多数情况下挂号费是不报销的。因为是你看病开药的挂号都是自费的。这里说的的挂号就是你挑选医生的手续费,找自己信任的医生和专家看病, 是要交费的其实就是常说的挂号费,大多数情况下几块钱到几百块钱,不可以走医保就是不报销的钱。故此也就不可以说可以报多少钱。
答案是:以北京作为例子,按照新规则三甲医院普通主治号50元,副主任医生60元,主任医生80元,知名专家100元以上。这4类有北京医保的可报销40元。
急诊70元医保报销60元自费10元。看病需运气看你赶上啥样的医生了,有的人普通医生看的就很好,有的人专家给看的好,没办法保证你去挂号谁就肯定给你诊断治疗就有效果,只可以是治疗一段不行换医生或换医院,知名三甲医院大多数情况下号难挂,专家号要夜里去排队,普通号去晚点都没号了。
高检规则2023全文?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 6月15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7月31日起施行。
( 6月15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7月3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成人员
第三章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五章会议程序
第六章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七章办事机构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保证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要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能:
(一)讨论决定重要、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三)讨论决定相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需要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第六条: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为一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需要为三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需要为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四)基层人民检察院需要为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审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发表意见,参与表决;
(二)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参与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
(四)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检察委员会委员需要遵循检察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下方罗列出来的案件,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重要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拟层报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根据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要、疑难、复杂案件;
(四)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六)其他重要、疑难、复杂案件。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自己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要问题;
(二)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要措施,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详细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公布详细指导性案例;
(四)紧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碰见的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事项;
(六)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七)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或者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必要时,可以早一点或者延期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需要有我们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因素不可以出席会议的,需要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针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需要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查核验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三条:检察长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需要对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移送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进行核验,觉得案件、事项及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不满足有关规定或者缺乏相关材料的,需要提出意见,由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更改、补充。办事机构可以对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供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参考,并作为附件编入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需要按照会议排期或者案件、事项紧迫程度,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除情况特殊外,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公告、议程和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等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
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委员接到会议公告和议程后,需要仔细审阅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准备意见,及时出席会议。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六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可以出席的,需要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产生检察长职位空缺等不可以委托情形的,由分管人民检察院平日工作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十七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
(三)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大多数情况下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必要时,主持人可以请相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五)表决。
第十八条:检察委员会委员需要紧跟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发表意见,提出明确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需要履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双重职责。
第二十条:针对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需要在讨论后进行表决。觉得需补充有关情况和材料的,可以责成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补充有关情况和材料后,重新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检察委员会表决案件和事项,除分别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外,需要根据我们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需要记录在卷。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一样意本院检察委员会我们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要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需要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表决案件和事项,没有一种意见超越我们全体委员半数,假设我们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假设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的, 需要书面征求未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征求意见后,需要根据我们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仍没有一种意见超越我们全体委员半数的,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需要在会后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及时报告检察长。报告检察长后,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需要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自己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需要决定其回避。检察长的回避依照本规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经检察长决定,不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决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情况,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认真记录,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检察委员会委员不可以要求或者自行在会议记录上更改已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任何人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可以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委员有关所办案件和事项的详细意见除外。
第二十八条: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需要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公告书。纪要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后分送委员,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公告书发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相关内设机构执行。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需相关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的,需要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书面决定。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存档。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相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但提出完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工作经验总结等事项,承办内设机构需要按照意见进行更改。更改情况需要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三十条: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相关内设机构因特殊因素没办法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在执行结束前产生新情况的,需要马上书面报告检察长。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因素没办法及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执行结束前产生新情况的,需要马上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下级人民检察院不一样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但是,不可以停止对该决定的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需要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行审核查验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可以公告下级人民检察院暂停执行原决定,并在接到报告后的30天以内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觉得原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产生新情况的,需要作出新的决定;觉得原决定正确的,需要作出维持的决定。经复议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需要执行。
第三十二条: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需要在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结束后五日以内在内容框中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有关材料,经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查核验后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针对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相关下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执行结束后五日以内将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需要尽早知晓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相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进行督办,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检察长。
第三十四条:对有意或恶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检察委员会平日工作。
第三十六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是不是规范进行核验;
(二)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三)担负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和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有关工作;
(四)对检察委员会决定进行督办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五)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进行审核查验并向检察委员会报告;
(六)对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司法政策文件和详细指导性案例等,在印发前进行法律审查核验;
(七)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其提交、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执行和督办等均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整个过程留痕。
第三十八条: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主要内容和情况需要保密。
第三十九条:检察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检察官惩戒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那天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规定》(高检发〔2023〕5号)《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高检发〔2023〕23号)同时废止。
医保60元挂号费报多少?
上医院挂号60元,医保卡挂号费是不可以报销的,假设你医保卡里面有钱,而且,超越60元,挂号时直接就扣除了,不管你上哪个医院都是,医保卡不可以报销挂号费,医保卡每月返的钱不动,上医院才可以有钱扣,不是医保卡什么都可以报销的,假设不住院,
医保60元挂号费报20,自己交40元。按照新规则三甲医院普通主治号50元副主任医生60元主任医生80元知名专家100元以上4类有北京医保的可报销40元急诊70元医保报销60元自费10元看病。
普通号每一次挂号费50元,北京医保病人医保报销40元,个人支付10元。副主任医师挂号费60元,主任医师80元,知名专家100元。特需门诊挂号费视专家不一样从200-800元不等。
大人报销30元,小孩报销18元。
医保规定挂号费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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