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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不能炒股投资吗干部提拔个人事项报告的内容

时间:2023-03-31来源:华宇网校作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官网 期货从业网课试看报名
党员不能炒股投资吗

党员不可以炒股投资吗?

党员可以炒股的,但是,有部分职位是不行的,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上市公司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中掌握并熟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孩子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面说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孩子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自己的父母、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买卖与上面说的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并熟悉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90天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管束。因为新任职务而掌握并熟悉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一定要在任职后30天内作出处理,不可以继续持有。扩展资料:党员购买股票规定的历史:有关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全部不允许到一步一步放宽的过程。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有关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当时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针对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能够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随着我们国内证券业监管制度的一步一步健全,非常是《证券法》的颁布开展,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针对这个问题,在 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出台了《有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参考资料:人民网-中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解答党员炒股问题四类人不可以买卖股票

干部提拔个人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1.自己的婚姻变化情况;

2.自己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自己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孩子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孩子与港澳还有台湾省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孩子从业情况;

8.配偶、孩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情况;

9.自己的工资及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

10.自己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11.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的房产情况;

12.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投资或者以他方法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涵盖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还有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13.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14.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还有个人觉得需报告的其他事。

需报告个人的基本情况,涵盖学历,职称,政治面貌,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再就是社会关系的情况,父母亲,岳父母,姐弟兄妹。政历状况。还有家庭财产,住房,是否有经商办企业,一年正常收入。是不是廉洁奉公的情况等等的。需详细全面,方便上级考察你

中石油对员工的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规范职工行为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处理,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还有国家相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需要受到政纪处分的职工。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涵盖委派到具有实质上控制力的参股公司、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需要担负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还有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控股子公司相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需要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公平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需要与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担负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这个时间段: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开除。  降级,需要在对应职务薪酬等级范围内降低一个或者以上薪酬等级。无薪酬等级可降的,降低一个或者以上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需要撤销现任全部职务。撤职时需要降低一个或者以上职级另外单独确定职务,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具体安排领导职务。无职务可撤销的,给予降级处分。  本规定所称职务,涵盖管理序列职务、专业技术序列职位和技能操作序列职位。  第六条 职工受到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具体安排临时性工作,根据不小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发放一定程度上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二年内不可以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又出现其他需要受到处分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八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被评为先进、列为后备干部,不可以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  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解除不默认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待遇。  第九条 给予职工开除处分,用人单位需要先征求工会意见,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依法依规追回相关利益。  第十条 职工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取得的经济利益需要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取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需要予以纠偏;给企业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或者以上需给予处分的行为的,需要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这当中重的处分。  职工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暂时还没有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 二人或者以上共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需要担负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加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者,涵盖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十四条 对职工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纪处分,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第十五条 单位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可以再给予处分。但是需要给予降级或者以上处分的,根据相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的待遇。  第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自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  (二)在初步核实、立案调查途中,可以配合核实调查工作,认真说明自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实的;   (三)主动采用措施有效不要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五)主动上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从轻处分是指在需要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需要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避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隐匿、伪造、处理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从重处分是指在需要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职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降职等组织处理。  职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按相关规定扣减薪酬。  职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按相关规定实行禁入限制。  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方法可以独自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第三章 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政纪责任的,视详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职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还有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与相关监察机关或者派驻监察机构协商调查处置。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职工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或者派驻监察机构提出监察建议的,根据监察建议执行。需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本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给予开除处分。针对很小一部分可以不能开除的,需要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留用察看处分这个时间段与刑期不完全一样的,处分执行期以时间长的为准。  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被单处罚金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需要按照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职工受到行政处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可以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四章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管理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决定重要事项、具体安排重要项目标;  (二)不根据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三)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四)虚报、隐瞒不报、恶意修改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  (五)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导致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二)未获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对重要事故隐患未采用有效措施的;  (四)没有能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出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有意或恶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干扰、阻挠事故调查的;  (六)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者导致次生事故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致使出现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出现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用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未经同意私自开工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检维修管理规定,导致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出现质量事故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有其他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产生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节 违反经营投资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组织建设评标委员会,或者违规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的;  (二)对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招标过程保密事项、资料的;  (四)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五)违规确定中标人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  (二)转包或者违规发包、分包工程项目标;  (三)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  (五)违规编制、审查核验、审批项目预算或者结算的;  (六)违规进行工程采购的;  (七)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采购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的;  (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未采用有效措施的;  (四)不按实质上需求采购物资,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偏差很大或者导致长时间闲置、没办法使用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六)在验收途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销售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确定销售政策、销售价格的;  (二)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  (三)利用营销策略、业务规则、系统漏洞等,获取不当利益的;  (四)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导致经济损失,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用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  (五)恶意修改销售、库存数据,导致经济损失的;  (六)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者“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的;  (七)其他违反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没有按规定履行合同审查核验、审批程序,超越授权订立合同,或者应签未签合同,导致经济损失的;  (二)签署虚假合同,或者在合同谈判、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途中与对方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没有合同等支付依据或没有按合同约定未经同意私自支付各自不同的款项,导致经济损失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不采用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或者因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  (五)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会计、统计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隐瞒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档案或者统计资料的;  (三)隐匿、有意或恶意处理依法需要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统计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会计、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改变、使用大额度资金的;  (二)坐支、截留、挪用、转移资金的;  (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四)违规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办理银行票据的;  (五)违规对外捐赠、赞助的;  (六)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将企业资产低价出租、发包或者交由其他单位、个人无偿使用的;  (二)违规划转、调拨、转让、处置、核销企业资产的;  (三)违规出售科研成果或者转让知识产权的;  (四)与中介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规决策、审批投资项目标;  (二)计划外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虚列、隐匿、截留、挪用投资,或者未经同意私自超过批复总概算的;  (四)没有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要疏漏的;  (五)违规以各自不同的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者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节 违反组织人事、外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组织人事管理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改变、交流的;  (二)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人员、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提升职级待遇、未经同意私自设置职务名称的;  (三)违规决定人事任免,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严重后果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修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五)恶意修改、伪造、隐匿、有意或恶意处理人事档案等资料的;  (六)违规招聘录用、改变岗位、晋级晋档、评聘职称的;  (七)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劳动纪律,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工作消极松懈,甚至懒惰、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工作规则和程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损害企业形象和利益的;  (三)常常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未经同意私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这个时间段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规则和程序的;  (五)无故旷工的;  (六)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外事管理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和利益的;  (二)因公出国(境)这个时间段,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行程路线、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三)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获取外国国籍的;  (四)通过欺骗取得出国(境)任务批件、证照、签证(签注)、经费的;  (五)违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外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节 违反社会管理规则和程序、社会公德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社会管理规则和程序,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公开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旨在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参与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四)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社会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避免予处分或者不能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还有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背社会公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全部不当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拒不担负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与他人出现不正当性关系,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具体安排的;  (三)将需要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业务往来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的;  (四)违规占用企业财物,或者将企业财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五)违规兼职,或者违规领取薪酬、劳务费用的;  (六)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他形式列支和发放工资性收入的;  (七)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八)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保密还有互联网安全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保密规定,致使失密、泄密事件出现的;  (二)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三)丢失重要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  (四)未经授权,在各种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及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在单位计算机、服务器等电子办公设备上安装运行黑客、病毒、游戏私服等软件,危害互联网安全的;  (七)其他违反保密及互联网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给企业导致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致使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打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职工有其他需要担负政纪责任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五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五十条 监察部门负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职工的调查处理。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并按照需配合调查。  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职工的调查处理,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需调查处理的问题,根据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经主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实,需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后,经集体讨论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相关部门需要在3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  (七)相关部门将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八)案件办结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二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审查,监察部门需要自收到复核审查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审查决定;对复核审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审查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需要自收到复核申请那天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审查、复核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控股子公司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适用本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控股子公司也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开展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开展。  驻国(境)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员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分制度,报上级单位备案。  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确实需要进行复核审查复核,适用当时的相关规定。暂时还没有结案的案件,假设行为出现时的相关规定不觉得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本规定觉得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假设行为出现时的相关规定觉得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但是,假设本规定不觉得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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