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规定指出,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

有关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相关规定指出?
1997年1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相关规定》。这个规定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指出:“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严格地规范干部行为的新的举措。它不一样于我们党历史上建立的大多数情况下工作报告制度,要报告的主要内容依然不会属于工作范围,而是属于干部个人生活领域,但又关系党的宗旨、形象及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的原则性的问题。规定的鲜明特点是强烈的现实针对性,要求应报告的事项集中于人民群众普遍特别要注意关注的、领导干部易出现的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的哪些方面。规定所列举的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需要报告下方罗列出来的自己婚姻变化和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自己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自己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自己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孩子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孩子与港澳还有台湾省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孩子从业情况,涵盖配偶、孩子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孩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需要报告下方罗列出来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自己的工资及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自己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的房产情况;
(四)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投资或者以他方法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涵盖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还有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需要于每一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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