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医生考试在哪里报名需要什么条件,执业医师资格证在什么网查询真伪

全科医生考试在什么地方报名?需什么条件?
全科医生考试报名是在:中国卫生人才网
全科医生考试报考条件:
报名参与全科医师考试的人员,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对应条件:
1、获取对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获取对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6年;
3、获取对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4年;
4、获取对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2年;
5、获取对应专业博士学位。
参与中医全科医学中级考试的人员一定要先获取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对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化,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根据《有关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详细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23]69号)相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可早一点一年参与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中医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考试报考条件中相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相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获取上面说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上年12月31日。
执业医师资格证在什么网查询?
国家卫计委官方网站官方网站首页
1、打开浏览器搜索并点击国家卫计委。
2、点击右侧的服务,点击信息查询。
3、点击医卫人员,用鼠标勾选执业医师。
4、在内容框中填写要查询的医师信息,涵盖姓名、省份等。
5、点击查询后下方显示该医师信息。
6、点击具体,就可以显示该医师详细的信息。
1、医师资格证书查询地点位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输入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
2、进入国家卫计委官方网站官方网站首页,点击右下角“数据查询",在内容框中填写想查询的医师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点击确定就可以查询到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医师证书编号。
扩展资料
医师资格证书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涵盖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这当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现在为止,我们国内医师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取多站测试的方法,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按照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学员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一个学员一定要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开启测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内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医师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获取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对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电子化注册获取执业证书,不可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满足条件不能注册的,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电子化注册后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需要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查仍不合格的;
(五)停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需要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停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还有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需要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查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可以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常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需要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信息,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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