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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医生怎么考,执业医师资格证要一年后才考吗?

时间:2022-10-1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报名入口 备考资料下载
考医生怎么考

考医生怎么考?

需有高中学历,通过高中毕业考试进入本科医学院学习。

毕业后考取执业医师证后完全就能够当医生了,每5年晋升一次,可以到三甲医院进行进修学习。

详细指导意见:假设不经过高中毕业考试只可以进入中专院校学习,但是,因为这样的学校管理差,学生自制能力不强,毕业后没有能力获取执业医师资格而不可以从事医生行业。

考医生一定要要上医科大学,满八年一定要还需要有临床经验的人员,学位相对要比本科高一截,优先录取的学位是研究生和研究生,这些人才很多人都在三甲医院工作,他们的临床表现比较突出,而五年的本科生,只可以毕业后去二级或一级的医院工作。

本科的专业一定要是临床医学。

详细要按照就业想选的医院等级来确定学习年限。三甲以上医院需本硕博连读加规培,然后才达到入职门槛,参与医院的招聘考试。二甲医院需本硕连读的硕士生,有的医院甚至限制学术型硕士,还要有规培证。一甲医院也需本科生,全部医院招聘需参与考试才可以录用。

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应按自己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对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这当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按获取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对应专业的医师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医师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执业医师资格证要一年后才考吗?

本科毕业一年后才可以考医师资格证。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才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是不能受理医师考试报名。

(一)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二)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有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三)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四)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怎么考医师证?

每一年2-3月份出报名公告,先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上报名,然后把材料送审。

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6张2寸免冠照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试用一年且合格的证明(从09年8月以后启动试用,算一年)。

试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医师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网络在线报名成功后学员自行打印)。

第2次以上(含2次)报名参与医师考试者,除须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查合格的证明外,还须提供现试用单位的工作考查合格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需要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资料书店里有得卖,品种不少,按照你报考的类别选吧。

6~7月份实践技能考试(每个省每一年时间都不统一,临近考试前不短的一个时期公告),假设通过了,既然如此那,9月份参与全国统考的笔试考试。

硕士、博士毕业当年完全就能够考;本科毕业第2年完全就能够考执业医师。

中专、大学专科毕业后第2年先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获取证书后,中专5年、大学专科2年后报考执业医师。

按照所学专业(一定要临床类的,康复治疗学、医学专业的非医学方向不可以报考)报考对应类别(中医、公共卫生、预防、口腔)的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

具体情况到网络在线搜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考试暂行规定》等文件。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医师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不是具备执业所一定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涵盖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医师考试方法的详细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一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确定,早一点3个月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针对委员会。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该辖区的医师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详细负责医师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出题组卷的相关详细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担负学员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考试试卷、回收题目作答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学员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详细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担负出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该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详细措施;

(二)负责该地区的医师考试考务管理;

(三)详细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题目作答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学员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这个时间段本考区出现的重要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按照学员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满足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该地区医师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学员报名,核实学员提供的报名所需资料,审查核验学员报名资格;

(三)详细指导学员在内容框中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学员信息;

(四)收取考试报名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具体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督考试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开展考试;

(九)考后后清点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寄送题目作答卡并处理考试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这个时间段本考点出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满足《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种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 凡满足《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种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种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 申请参与医师考试的人员,需要在公告信息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自己居民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查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需要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查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以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与考试。

第十四条 经审核查验,满足考试报名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学员报名后不参与考试的,取消此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按照该辖区学员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开展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避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担负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按照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具体安排,到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与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需要在学员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 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获取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详细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有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并由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请任职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 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这当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查核验,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一定要自行回避;参加本次考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申请回避:

(一)是参加本次考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参加本次考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参加本次考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这次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应对参加本次考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仔细审查核验。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假设意见分歧,需要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需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我们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担负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详细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需要将学员考试结果及相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查核验。考点办公室可以在医学综合笔试日期15日前将学员实践技能考试结果联系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后后将学员考试结果及相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查核验,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联系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详细上报和联系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参与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学员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与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考试考试试卷(涵盖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需要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考试试卷应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考试试卷和题目作答卡、各考区成绩册、学员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多得出的结论。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开展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老师及出题老师员,如有直系亲属参与当年医师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考试结束后,考区需要马上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员成绩单由考点发给学员。学员成绩在未正式发布前,需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规则和程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居民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相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场相关工作人员资格,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督考试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有点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学员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导致很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产生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规则和程序混乱、产生大面积舞弊、抄袭情况的;

(三)出现考试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这次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出现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对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申请参与实践技能考试的学员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担负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详细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具体安排下,参加组织中医(涵盖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考试中的相关技术性工作、学员资格审查核验、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满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相关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开展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那天起施行。[2]

附:

卫生部有关修订《医师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公告

卫医发〔2023〕32号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医师考试的实质上情况,经深入研究和讨论,决定对《医师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更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没有按要求将所带上的相关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过告诫不改的;

(二)开考试结束之后,没有在规定的座位参与考试的;

(三)考试启动信号发出前题目作答或者考后信号发出后继续题目作答的;

(四)在考场或者医师考试机构不允许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开展其他影响考场规则和程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五)未经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途中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题目作答的,或者在考试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表达姓名、考号、考试试卷答案的,或者以他方法在答卷(含题目作答卡,下同)上标记信息的。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带上记载有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与考试的;

(二)在考试途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帮助他人抄袭考试试卷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四)有意或恶意损毁考试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医师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考试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与考试的;

(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在内容框中填写自己信息或者在内容框中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考试试卷、答卷的;

(五)将考试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考试试卷、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类别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试结束之后,被查出带上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有意或恶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规则和程序,拒绝、妨碍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学员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医师考试:

(一)学员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考试试卷答案或考试试卷内容的;

(二)参加有组织作弊的。

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医师考试的处理由考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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