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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八项专项救助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2-12-02来源:华宇网校作者:社会工作者报名时间 社工师网课试看报名
 5月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5月开展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持续时间,与其他社会保证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核验,详细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担负。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证机制,将政府具体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达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3章70条,自 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们国内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办法》将低生活保证、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还有社会力量参加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持续时间,与其他社会保证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八项专项救助内容?

01

低生活保证

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信息的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它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低生活保证的人口或家庭,假设收入有增多,超越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可以再享受低生活保证救济。

02

特困人员供养

国家对城乡老年人、残疾人还有没有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没办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没办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列入特困人员供养名单。

03

受灾人员救助

指的是遭受了自然灾害的受灾人群,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的大家规定的一种补助。

04

医疗救助

指的是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开展针对的帮和支持。它一般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下,社会广泛参加,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开展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05

教育救助

指国家或社会团体、个人为保证适龄人口取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不一样阶段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提供物质和资金援助的制度。其特点是通过减免、资助等方法帮贫困人口完成有关阶段的学业,以提升其文化技能,后处理他们的生计问题。

06

住房救助

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证的特殊家庭提供现金补贴或直接提供住房的一种社会救助项目。实际上质和特点就是由政府担负住房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当中的差额,处理部分居民对住房支付能力不够的问题。

07

就业救助

是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党和政府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还有就业服务机构为主的相关部门的详细帮,达到再就业,从而达到增多家庭劳动收入,摆脱贫困的目标。

08

临时救助

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要疾病或其他特殊因素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没办法覆盖或救助后面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社工十助内容?

十助内容:

(1)低生活保证中的服务,帮申请救助

(2)特困人员供养中的服务,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3)医疗救助中的服务,协调医疗资源

(4)住房救助中的服务,帮助申请住房救助

(5)教育救助中的服务,提供教育机会

(6)就业救助中的服务,连接就业资源

(7)临时救助中的服务,机构救助

(8)受灾人员救助中的服务

(9)强化社会支持调节家庭关系

(10)及时开展危机干预

什么是社会救助?

您好!

1.社会救助主要涵盖低生活保证、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救助制度。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救助,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还有倡导开展群众当中常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达到社会互助,帮扶困难群众的目标。

2.社会救助根本的目标是扶贫济困,保证困难群体的低生活需求。社会救助制度化,促进维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规则和程序,补上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够。

  这里说的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针对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其低生活水平的各自不同的措施。它针对调整资源配置,达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很重要的作用。  社会救助一词,有部分也称为社会救济。一般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根据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用的长时间性的救助。因为这个原因,政府的责任而采用的长时间性的救助是指国家针对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还有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证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低生活保证,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反映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证的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这里说的社会救助( 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针对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其低生活水平的各自不同的措施。社会救助是古老基本的社会保证方法,在矫正“市场失灵”,调整资源配置,达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详细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定要构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真真切切维护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生存权)。这是现目前学界和实务部门面临的首先任务。建立社会救助体系重要在于法律制度建设,也就是在我们国内建立完整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而社会救助法属于第三法域,相对独立于公法、私法两大法律板块。

2023天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修订)

( 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按照 3月2日《国务院有关更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持续时间,与其他社会保证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医疗保证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医疗保证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核验,详细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担负。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证机制,将政府具体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达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低生活保证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生活保证标准,且满足当地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生活保证。

  第十条 低生活保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发布,并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低生活保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发布;对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不能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取得低生活保证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生活保证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低生活保证金。

  对取得低生活保证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病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证。

  第十三条 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出现变化的,需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还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对取得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出现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生活保证金;决定停发低生活保证金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没办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还有没有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可以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发布。

  特困人员供养需要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证、低生活保证、孤儿基本生活保证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自己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自己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尽早知晓掌握并熟悉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满足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需要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可以再满足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需要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形,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证自然灾害出现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出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需要按照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疫情防控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评估、核定并公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需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需要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出现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需要为因当年冬寒或者第二年春荒碰见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证医疗救助对象取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可以申请有关医疗救助:

  (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

  (一)对救助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报名费用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很难担负的满足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发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查核验、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证部门审批。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证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病人给予救助。满足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需要与其他医疗保证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还有不可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程度上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按照不一样教育阶段需求,采用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安排勤工助学等方法开展,保证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发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深造念书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查核验、确认后,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满足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法开展。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原因确定、发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需要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证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核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证部门审查核验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证部门优先给予保证。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多项措施为开展住房救助提供保证。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需要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讲解、职业详细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的成员,需要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相关部门讲解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讲解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自己的低生活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要疾病等因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产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多超过家庭承受能力,致使基本生活暂时产生严重困难的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还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查核验、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按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详细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发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帮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需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这当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需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患者员,需要马上公告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法,参加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救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详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高、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需要建立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有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取得社会救助的家庭,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认真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申请或者已取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需要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建立申请和已取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查核验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途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相关单位、个人需要认真提供。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需要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人很难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需要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一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需要公示的信息外,需要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需要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信息栏等方便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需要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需要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开展监督。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或者已取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满足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能受理的;

  (二)对满足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能批准的;

  (三)对不满足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导致后果的;

  (五)丢失、恶意修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途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相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通过欺骗取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相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 5月1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受灾了可以领生活补助金?

可以申请领取。公职人员也是人,也需食人间烟火,也有生老病死。碰见困难时,自己的能力有限,也需有人能伸出援手。这时候,假设有适合的政策规定可以给予生活补助是可以按程序领取的。而且大多数情况下的生活补助金也没有限制要求公职人员不可以领取,只要满足规定是可以领取的。

按照上级政府的具体安排。政府要发完全就能够领取。

大学生受灾补助标准?

经学生自己申报,二级学院核对,学生工作处审查核验,现对全校200名家庭受洪涝灾害影响的困难学生发放困难补助,按照受灾程度,此次专项补助的标准分为600、1000元两档。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一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1.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每人每天15元,共发放半个月;☆2.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3.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每户补助2023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4.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每户补助2023元;☆5.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20230元;

一户二宅受灾有补助吗?

一户二宅受灾后,可以向当地村委会、社区,或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受灾补助款。假设房子受到洪灾等自然灾害严重损坏,家里经济又比较困难,现在没办法维修或重建。这时,你可以向所在村委会、社区反映情况,并申请帮处理住房困难补助。或直接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房屋受灾补助款。

一户二宅受灾有补助吗?

这个问题问的很的好,针对您所提问的这个问题,我将做出以下回答,仅供您的参考,一会儿咱受灾。严重洪水被评为c级是可以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只要您到有关的门部门去登记一下您有关证件。说明一下您的家里情况,完全就能够补办国家政策,那就是我的回答,期望可以帮到你,谢谢。

我两个儿子一个户口本,两处房子一处房子受洪灾严重,被评估为c级,能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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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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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