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 ,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各机关招聘考试职位的工作性质,将招聘考试职位详细划分为A、B、C三个类别,分别命制相对应的申论考试试卷。
1、A类考试试卷:各级机关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还有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申论科目考试使用A类考试试卷;
2、B类考试试卷:各级机关中从事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的职位,申论科目考试使用B类考试试卷;
3、C类考试试卷:各级机关中除上面说的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还有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乡镇机关的招聘考试职位,申论科目考试使用C类考试试卷。
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AB为专业化考试?C为常见化申论?
自山东考考试大纲产生后面,有关申论ABC的议论就没有间断,中公山东分站虽持续性提醒不出现专业性试题,仍有部分学员因为法律、财经专业背景知识而放弃本次考试报名A、B类岗位。
从ABC三类考试试卷可以看得出来:A为“谈执法”,B为“谈算账”,C为“谈发展”。正如公告信息中所言,分为三类考试试卷且主题选择有针对性。但细详细认真阅读材料,三类考试试卷的材料大同小异,均是由数据型、案例型、观点型材料组成;试题更是如“同胞兄弟”,都是重点归纳、综合分析中的启示分析、贯彻执行、申发论述。
如此看来,为了得到申论的高分并不是学习专业知识,而是要掌握并熟悉申论的根本应答方式,即有效的阅读方式,正确的立场还有白金法则。
二、主题的选择:热or冷;局部or全局
山东考的主题历来选择以冷、偏著名,然今年选择的是热门话题但又非非常热门,如门票经济、超载超限、经济转型;针对经济转型这点在小编的热点剖析解读峰会上进行了具体的讲述,参与峰会考生应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做起来自然会手到擒来。
A、B、C分别紧跟一个主题,山东2023、 参与多省公务员考试, 恢复自主出题。虽在选题和试题设置上向多省公务员考试靠近,但自主出题仍延续历来淡化本省基本省情的特点,选取全国性时政热点,反映时下中国已经在出现着的深入透彻变化。
三、在试题设计上-AB难度相当,C类略难
ABC考试试卷采用四题形式,延续了联考的特点,C类虽然也有四大大题,但是,第一题有两小问,这和我们过去的预测一模一样,这反映了向公务员国考五题靠近的趋势。
2023、 两年未考的公文题型华丽回归。本次应用文写作采取了一部分创新考法,例如不给定文种,需结合试题要求和材料内容,更情景化。这在相对的程度上加大了难度。
山东考abc类职位有关信息持续更新中,还请各位学员非常关心,避免错过重要考试信息。学员假设需进一步了解,请登陆官方网站或到当地分校咨询。
说明:济南高铁乘务员今年工资怎么样?
济南高铁乘务员平均工资¥54000, 工资高于 ,较 增长了3%。 工资 ¥52023, 工资 ¥57000, 工资 ¥73000, 工资 ¥74000, 工资 ¥65000, 工资 ¥58000, 工资 ¥52023。数据统计依赖于各大平台公布的公开数据,系统稳定性会影响客观性,仅供参考。
乘务员分不少工种、线路,在不一样的工种、线路上的乘务员工资也不一样。工种:列车员、检车(车电)员、餐车服务员、乘警等等。岗位工资: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餐车服务员是高的,目前济南局基本实行餐车承包制,自己挣了自己发(高点的可以挣到7000元/月,挣不出来的也差很少1500元/月)。其次是乘警,属于铁路公安处,部分省市按公务员待遇发工资(大多数情况下3000-5000元/月)。车辆乘务员,不属于客运段,工资独自列发,按照线路里程,越长的线路工资越高(大多数情况下2023-3000元/月)。低的应该就是普通列车员了吧,列车员还分正式工和临时工,正式工的工资按照线路不一样,大多数情况下是三进列车和红旗列车高于普通列车,特快列车高于普快列车(大多数情况下1500-2500元/月)。临时工的工资相对比很低,扣除保险30天能到1000就不错了(大多数情况下500-1500元/月)。
山东供热规定经 3月28日山东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 3月28日山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信息第41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6条,自 9月1日起施行。 9月21日山东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山东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12月3日,山东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有关更改《山东供热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升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证和改善民生,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需要遵守政府主要、企业经营、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证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升供热保证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区域、方法、规模和开展措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整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开展。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需要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主要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整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需要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一步一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参加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核查验,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裕稳定的城市,需要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控制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可以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需要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取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需要由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担负,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需要满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并满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需要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需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需要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需要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可以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需要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详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并获取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对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证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详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需要根据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供热企业不可以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法确定满足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署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用热双方需要依法签署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涵盖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取的费用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法、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还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部分的,供热企业需要供热。详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需要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发布,并按照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可以推后或者早一点结束供热。
第二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小于供热系统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满足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需要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小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觉得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因素致使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需要担负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详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需要遵守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需要根据用热量收取的费用。收取的费用根据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根据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可以超越都根据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根据供热面积收取的费用。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根据用热量收取的费用数目金额超越根据供热面积收取的费用数目金额的,其超越部分的收取的费用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需要向后用户收取热费。用户需要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可以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取的费用单位需要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取的费用单位不可以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需要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启动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可以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可以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七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详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需要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取的费用标准和服务电话号码,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取的费用、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需要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需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需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需要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因素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越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需要早一点二日公告用户;因突发事故不可以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需要马上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时公告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需要依据停供时间减收对应热费。
第三十条 未经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停业。确需停业的,需要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启动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二十日内作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需要对供热范围内有关用户、设施管理还有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具体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启动90天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用户需要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同意私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未经同意私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法;
(三)未经同意私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取的费用、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其他相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查,公开投诉电话号码、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需要担负由其运营管理的有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用户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用户担负。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需要对其负责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并开展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查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需要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开展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步一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达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相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需要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用对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以施工。在施工中导致供热设施损坏的,需要马上公告供热企业修复,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需要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需要马上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需要采用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公告相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部门需要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导致影响,供热企业需入户抢修作业的,有关用户、物业服务人等需要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需要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才可以开展。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建设单位未经同意私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未经同意私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未获取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不根据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推后供热、早一点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根据用热量收取的费用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企业未经同意私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 9月1日起施行
肯定是按等级ABCD排,C以下(不含C级)就要补考。60分以上是C、能考特长生、75分以上是B、能考指标生、85分以上是A、能考推荐生。
济南中能铝业有限公司是2023-08-19在山东济南市平阴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点位置位于山东济南平阴工业园区黄石街东段。济南中能铝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24307161474J,企业法人丛干柱,现在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济南中能铝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铝板及铝卷的加工、销售;铝材、建材、铜材、钢材、五金产品、机电产品、塑料制品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在山东,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4798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788家。本省范围内,现目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济南滨河投资有限公司别名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12月22日。
注册地位于山东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80号。
法定代表人为方胥强。
经营范围涵盖城市建设与开发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经营。
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
山东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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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