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甘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原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23〕258号)和《甘肃人民政府有关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23〕92号),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制要求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满足市州、县市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一步一步与廉租住房保证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需要遵循本开展办法。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详细指导下,各地因地制宜,政府主要、社会参加。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原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制定规范、科学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省政府对整个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对整个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详细指导和开展监督。市州、县市区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展和管理工作。
施工图审核查验时,需要对套型面积严格把关,对不满足前款规定的,责令纠偏。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要将经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报市房地产部门复核备案。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建设需要满足国家、省政府住宅建筑规范,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做到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节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 终责任,需要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担负保修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需要采用招标方法,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单位开展。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用招标方法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也可以在辖区社区的监督详细指导下实行自治管理,提供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的物业服务。
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督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 府详细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直接组织集资建房,应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不可以有利润。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可以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可以在标价之外收取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费用外任何未予发布的费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销(预)售前,建设单位需要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根据分管权限申请价格部门办理报价审批手续。
未经价格部门审批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的,房地产部门不能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中的经营性收取的费用,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交费登记卡由价格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
相关单位在收取有关经营性费耗费时长,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可以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申可以跟配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住房保证部门根据限制要求的价格,统一组织向满足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供应。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涵盖学生户口);
(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5%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全市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年龄需要在25周岁以上。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街道、区、市三级审查核验和街道、市两级公示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公示期为半个月。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需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兰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查核验表》(以下简称《审查核验表》),并认真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审查核验表》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工作单位审核查验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申请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后需要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公告书,并通过审查核验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法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情形进行核验,对满足申请条件的,在《审查核验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住房保证部门;对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公告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保证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审查,对满足条件的,报市房地产 管理部门;对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公告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市房地产 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市级媒体或者兰州房地产网进行公示,针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对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公告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