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档案可以分为哪几板块组成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企业严禁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还有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允许典当企业购买一定比例(合计不能超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国债、大额定存、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可不默认为对外投资。
典当企业不可以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企业股份进行质押典当,防止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
《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过公安部同意,于 2月9日颁布,自 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范围,当票,经营 规则,监督 管理,罚则,附则,共9章73条。
该《办法》出台的目标是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 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典当行业规范持续时间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详细指导南京典当业协会制定了《南京市典当企业行业自律规范》,
主要内容为“十个坚持”,涵盖:
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底线思维、坚持加强内控建设、坚持诚信经营、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文明经营、坚持长远发展观念、坚持拥抱监管、坚持行业自律、坚持服务为本等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故将他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故将他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获取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针对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典当业开展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需要满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达需要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可以含有“典当”字样,不可以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一定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满足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满足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需要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涵盖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检查核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检查核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需要满足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满足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需要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需要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几天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营业场所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告书》。
第十二条,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很多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需要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很多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可以超越典当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50。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需要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目金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营业场所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报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将审查核验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公告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需要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有意或恶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需要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核验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核验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在10日内审查核验批准结束。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需要在20日内审查核验批准结束。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查核验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在5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需要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营业。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百分之50以上的除外)的,需要经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一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百分之50以上、还有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需要经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多注册资本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接受资格审核查验;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需要具备对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那天起无正当理由超越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需要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需要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需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需要早一点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需要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在5日内公告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需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需要予以公告信息,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方罗列出来的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可以经营下方罗列出来的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还有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可以收现如今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用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带来一定有权或者未能依法获取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不允许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越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当 票
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当中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需要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主要内容不可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票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目金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天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典当行和当户不可以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典当行和当户需要真实记录并好好保存当票。
当票丢失,当户需要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可以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都应该当出具自己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需要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需要出具典当委托书、自己和委托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需要认真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有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需要出示当票。
典当行需要检查核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目金额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目金额经协商不可以达成完全一样的,双才可以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目金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可以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涵盖各自不同的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可以超越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可以超越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可以超越当金的24‰。
当期不够5日的,按5日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需要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需要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现目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可以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出现丢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需要根据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致使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需要和当户依法到相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需要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也可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下部分需要退还当户,不够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够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故此,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需要报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需要获取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可以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首次向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送年财务会计报告的阶段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可以超越其注册资本。典当行首次向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后面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可以超越上一年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全部者权益。典当行不可以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可以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可以超越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可以超越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可以更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90时,各股东需要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可以违反本办法有关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的相关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可以超越注册资本的百分之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可以超越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够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目金额不可以超越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目金额不可以超越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
第四十五条,典当行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官方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核查验验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平日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详细指导。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拟定的年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外单独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详细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外单独规定。
第五十条,典当行的从业人员需要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可以雇佣不可以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需要认真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根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还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需要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需要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本地实质上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问题;针对辖区内典当行出现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要涉讼案件等情形,需要在24小时之内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详细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详细指导。
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详细办法由商务部另外单独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年审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详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他方法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相关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取得对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扰乱经营规则和程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处理、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典当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途中,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与公安机关需要相互配合。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详细开展办法或者就相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 4月1日起施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止。
档案可以分为哪几板块?
按照档案的形成情况和用途,可将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人事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印章档案等。
此外针对一部分专业性,业务性很强的业务也可以建立针对档案,如:税务档案,工商档案,诉讼档案,公证档案,海关档案等。
税务师学习资料及辅导课程
名师培训辅导课程

以上就是本文 典当管理办法,档案可以分为哪几板块组成的全部内容
本文链接:https://www.china-share.com/shuiwushi/kaoshibaoming/1330849.html
发布于:华宇考试网(https://www.china-share.com/)>>> 税务师报名条件栏目(https://www.china-share.com/shuiwushi/kaoshibaoming/)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e8548113@foxmail.com
关注本站了解更多关于文 典当管理办法,档案可以分为哪几板块组成和税务师报名条件的相关信息。
税务师备考资料免费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