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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物的分类(1)

时间:2018-08-20 13:02来源:网友投稿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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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物的分类(1) 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常见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 (2)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 (3)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 (4)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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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物的分类(1)

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常见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

(2)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

(3)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

(4)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如给排水、中央空调设备。

2.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如黄金、白银);

禁止流通物(如土地、淫秽出版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类型

 

概念

 

(1)特定物

 

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齐白石的画。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的交付,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

 

(2)种类物

 

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如大米。

 

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如借款合同。

 

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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