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税务师考试是一场持久战,考生们要保证用饱满的精神投入到每天的学习当中。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税法二》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知识点,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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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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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总结】自XXX之“次月”起。征用耕地的,已缴纳过耕地占用税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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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的苦痛是暂时的,未学到的痛苦是终生的。小编祝愿每位考生都可以轻松拿下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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