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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所有权制度

时间:2018-08-31 12:04来源:考试报名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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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考生们在进行备考时进行可以适当的放松,多出门散散步,缓解一下紧张的心情。小编今天帮各位考生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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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生们在进行备考时进行可以适当的放松,多出门散散步,缓解一下紧张的心情。小编今天帮各位考生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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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权能

(1)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2)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3)4项权能均可依所有人的意思或所有人意思之外的原因与所有权发生适当的分离,分离的结果,可以形成他物权,也可以不形成他物权。

2.《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类型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个人”)所有权。

【解释】此处的“私人”作广义理解,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4.所有权的取得原因

类型

 

取得原因

 

举例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买卖合同

(2)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继承、合法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善意取得

 

——

 
 

类型

 

取得原因

 

举例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收取孳息;国家取得遗失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的财产权利;先占;添附

 

善意取得

 

——

 

【了解】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按照教材观点,继承是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发生物权变动,属于继受取得;而遗赠/受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但在《物权法》中未作区别对待,《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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