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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时间:2018-09-07 10:54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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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备考正在进行,随着考试时间的临近,考生们的备考氛围也逐渐紧张起来。压力加大,心情烦闷,这并不是好的备考方式,考生们要调节好心情,积极应对备考,将沉郁扫空,迎进阳光,迎进梦想。小编为大家准备了高频考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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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当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求

 

法律具体规定

 

以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交易为前提

 

(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非交易)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非对外转让)

 

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15日或6个月)

 

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载明行使期间+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仍然获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确定的同等条件——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

 

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的比例行使

 

受侵害人的权利限制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提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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