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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费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①金融企业(5:1) ②其他企业(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解释】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两条红线”:
1.利率红线,防止高利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制约;
2.债资比例红线,防资本弱化。
【解释1】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例: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解释2】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处理
自然人借款
股东或关联
自然人借款
处理同关联企业
内部职工或其
他人员借款
(1)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2)签订借款合同
(5)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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