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时间定在11月10日至11日,备考时间逐渐减少,考生们要抓紧努力。距离考试已不足50天,考生们要利用好剩余备考时间,合理安排学习计划。华宇小编为大家准备了高频考点供大家学习。
【内容导航】
抵押权的消灭原因
特殊抵押
抵押权补充内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抵押权
抵押权
抵押权的消灭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特殊抵押
(1)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预定的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
(2)共同抵押
是指为同一债权的担保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抵押。
(3)财团抵押
是指以企业之财团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列入抵押财团范围的财产为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固定式财团抵押(列入抵押财团范围的财产限于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
【解释】《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补充内容】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1)抵押权登记设立。
(2)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禁止流押
(1)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2)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生活可以是甜的,也可以是苦的,但不能是没味的。你可以胜利,也可以失败,但你不能屈服。税务师考试备考的路即便难走,考生也不要被困难打倒,要咬紧牙关一直向前走,直到终点。
华宇课件网中所有视频课件学习资料均来自互联网收集整理并持续同步更新!
需要免费试看课件请点->:2019年新视频课件百度云网盘免费下载资源 |链接失效可以点下面QQ客服咨询相关试看
财经会计系列班次:零基础班,预习班,基础班,强化班,习题班,串讲班,冲刺班及习题模拟试题
建筑工程系列班次:预习班,真题解析班,精讲班,强化班,习题班,冲刺班,押题班及考前押题Word
公务员国/省考班次:技巧班,真题班,专项班,突破班,模块班,培优班,冲刺班,及考前预测试卷
考研类课程班次:导学班,零基础班,基础班,强化班,冲刺班,密训班,电子书,考前模拟试卷
所有考试资料都包含视频+讲义+习题等学习资源,全方位的针对不同层次备考考生进行学学习强化
需要新考试学习资料请点击:精品资料选择你需要的考试栏目查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