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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抵押权

时间:2018-09-26 20:23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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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考试时间定在11月10日至11日,备考时间逐渐减少,考生们要抓紧努力。距离考试已不足50天,考生们要利用好剩余备考时间,合理安排学习计划。东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高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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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时间定在11月10日至11日,备考时间逐渐减少,考生们要抓紧努力。距离考试已不足50天,考生们要利用好剩余备考时间,合理安排学习计划。华宇小编为大家准备了高频考点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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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消灭原因

特殊抵押

抵押权补充内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抵押权

抵押权

抵押权的消灭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特殊抵押

(1)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预定的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

(2)共同抵押

是指为同一债权的担保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抵押。

(3)财团抵押

是指以企业之财团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列入抵押财团范围的财产为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固定式财团抵押(列入抵押财团范围的财产限于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

【解释】《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补充内容】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1)抵押权登记设立。

(2)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禁止流押

(1)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2)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生活可以是甜的,也可以是苦的,但不能是没味的。你可以胜利,也可以失败,但你不能屈服。税务师考试备考的路即便难走,考生也不要被困难打倒,要咬紧牙关一直向前走,直到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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