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通过几门考试的税务师考生来说,这一次备考虽然没有了当初的紧张,但依然要提高警惕,多关注新增加的知识点。为了帮助大家复习,小编准备了以下内容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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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1)抵押权与抵押权并存
①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清偿;
②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③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举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以其所有的一架飞机设定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又发生资金周转不灵,先后向丙银行、丁银行各借款30万元,以该飞机设定抵押,但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公司没有其他债权人,到期未能清偿乙、丙、丁三家银行的债务时,假定飞机拍卖得到价款100万元:
先用于清偿乙银行的50万元债权;
丙银行和丁银行由于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比例分享余下的50万元价款,即各自可以优先受偿25万元,其余未受清偿的5万元继续向甲公司追偿。
(2)同一财产存在多种担保物权时的处理
①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解释】法定的担保物权优于意定的担保物权。
【补充】
③同一财产上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④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本规范已失去法律效力,但教材仍保留)
人的一生,没有一味的苦,没有永远的痛;没有迈不过的坎,没有闯不过的关。税务师考试只是我们人生中一个小小逗点,别把它看的那么困难,跨越过去,一切都是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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