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利于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增强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税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立法的总体考虑
从实际情况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部分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
(二)关于计税依据和应税范围。
与《暂行条例》及现行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同时,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
(三)关于税率。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第三条)。
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主要理由是:适用1%税率的纳税人中,许多注册登记在非城镇地区,但其生产经营地在城镇,造成企业税负不公平。为促进公平竞争,避免产生税收洼地,不再设置1%的税率。考虑到适用1%税率的企业户数少且纳税规模很小,取消该档税率对企业负担影响不大。
(四)关于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为避免额外增加其附加税负担,《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规定,明确向纳税人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第五条)。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六条)。
(五)关于税收减免。
考虑到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减免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单独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情形。对特殊情形需要免征、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地点等征收管理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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